宗旨
《1972年貨櫃關務公約》的宗旨是發展和推動國際貨櫃運輸。由於貨櫃在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日益擴大,各國海關針對其運輸的特點,以及所裝貨物的進出境都實施了一套專門的監管制度。國際運輸的貨櫃是在不同國家流通使用,出口國的貨櫃要到進口國境內完成運載任務,因此對貨櫃的監管不單純是一個國家的海關業務,它涉及到其他有關國家。聯合國正是為了發展貨櫃運輸業務、統一監管海關制度,而在1956年《貨櫃海關公約》的基礎上制訂了這一公約。
主要內容
《1972年貨櫃關務公約》內容主要包括:對貨櫃的結構、進境貨櫃的暫時進口待遇、貨櫃的海關封條等作了統一的規定。如,對貨櫃的規定,不僅限在一般的貨櫃範圍內,“貨櫃”(Containers)一詞,還包括貨櫃的附屬檔案和設備在內,但這些附屬檔案和設備必須是有關貨櫃類型所適當需要的,並且是同貨櫃一起裝運的,不包括車輛及車輛的附屬檔案、備件及包裝件。對
貨櫃的營運人(Operator of a Containers)規定,是指對貨櫃的使用有確定控制的人員,不論其是否為該貨櫃的所有人。該公約要求締約國給符合技術標準的新製造的貨櫃頒發海關核准牌,方可憑海關封條在國際間運輸貨物,締約各國準予上述貨櫃享受暫時進口待遇,免交海關稅或保證金。
中國政府代表於1986年1月22日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同年7月22日生效。並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進出口貨櫃和所裝貨物監管辦法》、《對於運輸海關加封貨物的國際貨櫃核發批准牌照的管理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