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貨櫃關務公約

《1972年貨櫃關務公約》(Customs Convention on Containers 1972)是1972年12月2日,聯合國和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在日內瓦共同召開的貨櫃運輸會議上通過的,為貨櫃暫時進口及其程式、以及取得運輸海關加封貨櫃貨物資格條件的公約,1975年12月6日正式生效,原1956年的《貨櫃海關公約》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書名:1972年貨櫃關務公約
  • 作者聯合國
  • 原版名稱:Customs Convention on Containers 1972
  • 出版時間:1972年12月2日
宗旨,主要內容,

宗旨

《1972年貨櫃關務公約》的宗旨是發展和推動國際貨櫃運輸。由於貨櫃在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日益擴大,各國海關針對其運輸的特點,以及所裝貨物的進出境都實施了一套專門的監管制度。國際運輸的貨櫃是在不同國家流通使用,出口國的貨櫃要到進口國境內完成運載任務,因此對貨櫃的監管不單純是一個國家的海關業務,它涉及到其他有關國家。聯合國正是為了發展貨櫃運輸業務、統一監管海關制度,而在1956年《貨櫃海關公約》的基礎上制訂了這一公約。

主要內容

《1972年貨櫃關務公約》內容主要包括:對貨櫃的結構、進境貨櫃的暫時進口待遇、貨櫃的海關封條等作了統一的規定。如,對貨櫃的規定,不僅限在一般的貨櫃範圍內,“貨櫃”(Containers)一詞,還包括貨櫃的附屬檔案和設備在內,但這些附屬檔案和設備必須是有關貨櫃類型所適當需要的,並且是同貨櫃一起裝運的,不包括車輛及車輛的附屬檔案、備件及包裝件。對貨櫃的營運人(Operator of a Containers)規定,是指對貨櫃的使用有確定控制的人員,不論其是否為該貨櫃的所有人。該公約要求締約國給符合技術標準的新製造的貨櫃頒發海關核准牌,方可憑海關封條在國際間運輸貨物,締約各國準予上述貨櫃享受暫時進口待遇,免交海關稅或保證金。
中國政府代表於1986年1月22日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同年7月22日生效。並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進出口貨櫃和所裝貨物監管辦法》、《對於運輸海關加封貨物的國際貨櫃核發批准牌照的管理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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