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國際貨櫃安全公約1991年修正案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運
  • 簽訂日期:1991年01月01日
  • 生效日期:1991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1對《貨櫃安全公約》附屬檔案Ⅰ的修正
.1修正第1條,將1(b)修改為:
“每個貨櫃上的所有最大總重標記均應與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最大總重數值相符”。
.2從第1條中刪除1(c)。
.3在第1條中增加一個新的1(c)如下:
“如有下列情況,則貨櫃的箱主應取下安全合格牌照:
--貨櫃已經改建且使原有認可和在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數值失效時,或
--貨櫃已不再使用並且未根據公約維護時,或
--如果認可已被主管機關撤消”。
.4刪除第2條2(d)的最後兩句。
.5從第2條中刪除3(d)。
.6增加新的第Ⅴ章如下:
“第Ⅴ章--經改建的貨櫃的認可規則
第11條經改建的貨櫃的認可
貨櫃的箱主對其經認可的貨櫃進行的改建如構成對其結構的改變時,應將改建情況通知主管機關或經其正式授權的認可機構。
主管機關或經其授權的機構在重新發證之前可酌情要求對經改建的貨櫃進行重新試驗”。
2對《貨櫃安全公約》附屬檔案Ⅱ的修正
.1在試驗1.(A)(從角件起吊)的說明中,在“內載負荷”下增加下面一句:
“如是罐狀貨櫃,當其內載負荷的試驗重量和箱身自重之和小於2R時,應沿貨櫃長度方向施加補充荷載”。
.2在試驗1.(B)(採取其他附加的方法起吊)的說明中,在“內載負荷”下增加下面一句:
“如是罐狀貨櫃,當其內載負荷的試驗重量和箱身自重之和小於1.25R時,應沿貨櫃長度方向施加補充荷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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