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國際貨櫃安全公約》1993年修正案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關
  • 簽訂日期:1993年11月04日
  • 條約種類:公約
  《1972年國際貨櫃安全公約》1993年修正案[1]
(1993年11月4日以A.737(18)號決議通過)
1第II條(定義)第14至16款修正如下:
“14最大營運總質量或額定質量或R系指貨櫃和所裝貨物的最大的允許總質量。當附則是以從該值得出的重力為依據時,該力作為慣性力以Rg表示。
15空箱質量系指包括固定附屬裝置在內的空貨櫃的質量。
16最大許用載荷或P系指最大營運總質量或額定質量與空箱質量之差。字母P以質量單位表示。當各附則是以從該值得出的重力為依據時,該力作為慣性力以Pg表示。”
增加如下新的第17至19款:
“17載荷一詞,當通常用於表示物理數量單位時,可用質量表示。
18載入一詞,例如在內載負荷時,用力的單位表示。
19字母g系指標準重力加速度,g等於9.8m/s2。”
2附則I第1條第1(b)款修正為:
“(b)每個貨櫃上所有的最大總質量標誌應與安全認可牌上的最大總質量值一致。”
第2(a)款修正為:
“(a)該牌應載有至少以英文或法文寫成的下述資料:
“CSCSAFETYAPPROVAL”(貨櫃公約安全認可)
認可國和認可證明書
製造日期(年和月)
貨櫃製造廠產品號,無號碼的現有貨櫃由主管機關指定號碼
最大營運總質量(kg和lbs)
1.8g的許用堆碼載荷(kg和lbs)
橫向試驗推壓力(N)
增加如下新的第5款:
“5在……[2]前建造完工的貨櫃,只要未作結構性改建,可按該日期前的公約保留安全認可牌照。”
3附則I第9條第1(c)和1(e)款修正為:
“(c)最大營運總質量能力;
“(e)1.8g的許用堆碼載荷(kg和lbs);和”
4附則I第10條第(c)和(e)款修正為:
“(c)最大營運總質量能力;”
“(e)1.8g的許用堆碼載荷(kg和lbs);和”
5附則I附錄中轉載的安全認可牌範例的第四、五和六行修正如下:
“最大營運總質量……kg……lbs
1.8g的許用堆碼載荷……kg……lbs
橫向試驗推壓力……N”
6附則I附錄第4至8款修正為:
“4最大營運總質量(kg和lbs)
51.8g的許用堆碼載荷(kg和lbs)。
6橫向試驗推壓力(N)
7牌上所示端壁強度,僅在端壁的設計承受力小於或大於最大許可有效載荷重力的0.4倍(即0.4Pg)時,才在牌上標誌出來。
8牌上所示側壁的強度,僅在側壁的設計受力小於或大於最大許可載荷重力的0.6倍(即0.6Pg)時,才在牌上標誌出來。”
7附則II(結構安全要求和試驗)導言的第一句修正為:
“在制定本附則的各項要求時,不言而喻,在貨櫃作業的所有階段,裝有貨物的貨櫃的移動、定位、堆碼和重力影響及各種外力所產生的內力不應超過該貨櫃的設計強度。”
8附則II第1(A)節--由角件起吊--有關試驗載荷和施加力的條文修正為:“試驗載荷和施加的力。
內載負荷
均布載荷為貨櫃的質量和試驗載荷的總和等於2R。對罐狀貨櫃當內部試驗載荷加上空箱質量小於2R時,應沿罐狀貨櫃長度方向增加補充載荷。
外部施加的力:
以規定方式(見‘試驗程式’欄)達到舉吊總質量2R。”
9附則II第1(B)節--採取其他附加的方法起吊--修正為:
┌─────────────────────────┬─────────────────────────┐
│試驗載荷和施加的力│試驗程式│
├─────────────────────────┼─────────────────────────┤
│內載負荷:│(i)叉舉│
│均布載荷使貨櫃質量和試驗載荷之和等於1.25R。│貨櫃應放在與它處在同一水平面的橫條上,橫條應置於│
│外部施加的力:│每一個用來舉吊裝載貨櫃的叉槽的中心。橫條的寬度應│
│以規定方式(見‘試驗程式’)達到舉吊總和為1.25R的質│與用來作業的貨叉相同,橫條應伸入叉槽長度的75%。│
│量。│(ii)夾鉗臂位置舉吊│
│內載負荷:│貨櫃應放在與它處在同一水平面的墊塊上,在每一夾鉗│
│均布載荷使貨櫃質量和試驗載荷之和等於1.25R,對罐│臂位置底下放一墊塊。墊塊的尺寸應與用來作業的夾鉗臂│
│狀箱當內載負荷加空箱質量的試驗載荷小於1.25R時,應│的舉吊部位面積相同。│
│沿罐長方向增加補充載荷。│(iii)其他方法│
│外部施加的力:│如所設計的貨櫃以(A)或(B)(i)及(ii)未提及的任何其│
│以規定方式(見‘試驗程式’)達到舉吊總和為1.25R的質│他方法在裝載情況下起吊,則這些貨櫃還套用相當於該│
│量。│種方法的加速條件的“內載負荷和外部施加的力”進行試│
││驗。│
└─────────────────────────┴─────────────────────────┘
10附則II第2節第1和2款--堆碼--修正為:
“1如果在國際運輸中出現最大垂直加速度明顯不同於1.8g的情況,而貨櫃又只限於在這種運輸條件下才能可靠有效地使用,可以按照加速力的適當比例調整堆碼載荷。
2在成功通過本項試驗後,可以評定貨櫃上允許施加的靜力堆碼負荷,並將其填寫在安全認可牌照上的1.8g的許用堆碼載荷(kg和lbs)項內。
11附則II第2節--堆碼--有關試驗載荷和施加的力的條文修正為:
“試驗載荷和施加的力
內載負荷:
均布載入以使貨櫃質量和試驗載荷的質量之和為1.8R。罐狀貨櫃可在空箱狀態下試驗。
外部施加的力:
達到使四個頂角件中的每一個承受一個等於0.25×1.8×垂直向下重疊堆碼靜力。”
12附則II第3節--集中載荷--修正為:

┌─────────────────────────┬───────────────────────────┐
│試驗載荷和施加的力│試驗程式│
├─────────────────────────┴───────────────────────────┤
│(a)頂部│
├─────────────────────────┬───────────────────────────┤
│內載負荷:│外力應垂直向下作用在貨櫃頂部外表面的最薄弱部位上│
│無│。│
│外部施加的力:││
│300kg(600lbs)的集中負荷均布在600mm×300mm(24in×12││
│in)的面積上。││
├─────────────────────────┴───────────────────────────┤
│(b)底部│
├─────────────────────────┬───────────────────────────┤
│內載負荷:│四個底角擱置在四個水平支承物上,使貨櫃的底結構能│
│兩個各為2730kg(6000lbs)集中負荷,各通過142cm2(22s│自由撓曲。│
│qin)的接觸面作用在箱底上。外部施加的力:│一個試驗裝置,在其總接觸面積為284cm2(44sqin)的兩個│
│無”│表面上裝載5460(12000lbs),即每個接觸面積為142cm2(2│
││2sqin)的兩個表面上各裝2730kg(6000lbs),表面寬為180│
││mm(7in),兩個表面中心的間距為760mm(30in),應在整個│
││貨櫃底面積上移動。│
│││
└─────────────────────────┴───────────────────────────┘
13附則II第4節標題和副標題--橫向堆壓--分別修正為:
“試驗載荷和施加的力”和“內載負荷:”。
14附則II第5節--縱向拴固(靜態試驗)--試驗載荷和施加的力的條文修正為:
“試驗載荷和施加的力
內載負荷:
均布載入以使貨櫃質量和試驗載荷的質量之和等於最大營運總質量或額定質量R。對罐狀貨櫃,當箱內載荷加上空箱質量小於最大營運總質量或額定質量R時,對貨櫃應增加一個補充載荷。
外部施加的力:
使貨櫃的每側受到等於Rg的縱向壓力和縱向拉力,即作為整體而言貨櫃底部的組合力為2Rg。”
15附則II第6節第1款--端壁--修正為:
“兩端壁應能承受不小於0.4倍於最大許用載荷的重力的力,但如端壁的設計承受力小於或大於最大許用載荷的重力的0.4倍,則此種強度係數應按照附則I第1條,在安全認可牌上予以標明。”
16附則II第6節--端壁--有關試驗載荷和施加的力的條文修正為:
“試驗載荷和施加的力
內載負荷:
使端壁內表面受到0.4Pg的均勻分布力或貨櫃承受的其他設計力。
外部施加的力:
無。”
17附則II第7節1款--側壁--修正為:
“側壁應能承受不小於最大許用載荷重力0.6倍的力,但如側壁的設計承受力小於或大於最大許用載荷重力0.6倍的力,則此種強度係數應按照附則I第1條,在有安全認可牌上予以標明。”
18附則II第7節--側壁--有關試驗載荷和施加的力的條文修正為:
“試驗載荷和施加的力
內載負荷:
使端壁內表面受到0.6Pg的均勻分布力或該貨櫃承受的其他設計力。
外部施加的力:
無。”
注釋:
[1]尚未生效--編者注。
[2]本修正案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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