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年印度參事會法,一譯“印度議會法案”。英屬印度政府立法和行政管理制度改革法。1861年8月1日英國議會通過,故名。法令規定:參事會職能應嚴格限於立法範圍,無權審理行政、財政、軍隊、宗教、土邦事務和對外關係諸問題;孟買、馬德拉斯兩省政府均恢復立法權;另在孟加拉(1862)、西北各省(1886,後聯合省,今北方邦)和旁遮普(1897)分設參事會;總督參事會人數擴大(6—12人),其中半數為非官方人士,由總督任命,任期2年;總督權力擴大,有權否決中央和各省參事會通過的法令,並被授權可在緊急狀況下發布告示;設立總督執行委員會,由6人組成,各司一部。此法為印度上層封建貴族進入參事會創造了條件(1862年進入的有帕蒂亞土邦大君、貝拿勒斯的羅闍和瓜廖爾王公等),並為近代印度內閣政府體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