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臨汾染化集團爆炸事故

2021年12月28日,山西省臨汾市臨汾染化集團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24年5月7日訊息,山西省應急管理廳發布《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2·28”較大爆炸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經過評估,對事故企業的13人給予行政處罰和責任追究均已落實到位,其中追究刑事責任2人,免於追究責任2人,給予行政處罰4人,給予行政處罰並給予黨紀政務處分5人。對有關部門6人、地方黨委政府3人處理意見也已落實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28臨汾染化集團爆炸事故
  • 發生時間:2021年12月18日
  • 發生地點:山西省臨汾市臨汾染化集團有限公司
  • 傷亡情況:4人死亡
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結果,

事故經過

2021年12月28日,山西省臨汾市臨汾染化集團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二硝車間硝化分離器至水洗鍋間的放料蒸汽夾套管道有漏點,在未辦理完動火作業票證和安全措施未落實的情況下,違規對夾套管道漏點進行補焊(電焊作業),導致放料管道內的2,4-二硝基氯苯受熱分解爆炸。

事故結果

2024年5月7日訊息,山西省成立了由應急管理廳等、臨汾市人民政府、堯都區人民政府和相關專家組成的山西省安委辦評估組,會同山西省紀委監委評估組,對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2·28”較大爆炸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經過評估,對事故企業的13人給予行政處罰和責任追究均已落實到位,其中追究刑事責任2人,免於追究責任2人,給予行政處罰4人,給予行政處罰並給予黨紀政務處分5人。對有關部門6人、地方黨委政府3人處理意見也已落實到位。
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2·28”較大爆炸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安委辦〔2021〕4號)《山西省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實施細則》
(晉安辦發〔2021〕1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省政府對《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2·28”較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的批覆要求,省應急廳成立了由省安委辦副主任、省應急廳副廳長劉世華任組長,省有關部門、臨汾市人民政府、堯都區人民政府和相關專家組成省安委辦評估組,會同省紀委監委評估組,對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2·28”較大爆炸事故(以下簡稱臨汾染化“12·28” 較大爆炸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評估實施情況
省應急廳領導高度重視此次評估工作,親自審定《評估工作方案》,及時組織召開現場評估工作動員會議,明確任務、細化分工、壓實責任,確保了評估工作順利開展。評估工作主要分以下三個階段進行。
(一) 評估準備階段:2024年3月25日省安委辦印發了《關於開展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2·28”較大爆炸事故評估工作的通知》,制定了《評估工作方案》,明確了評估單位、評估目標、評估人員、評估時間、評估內容、工作程式和有關要求。臨汾市人民政府按要求對該起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開展自查自評,並形成了自評報告。
(二) 現場評估階段:4月7日至4月11日,由省應急廳、
省公安廳、省工信廳、省總工會等有關部門人員及相關專家組成評估組,會同省紀委監委評估組,赴臨汾市進行現場評估。評估組首先聽取了臨汾市人民政府、堯都區人民政府和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該起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匯報;查驗了責任追究、行政處罰決定等相關資料,並與臨汾市人民政府、堯都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了座談交流,隨後到臨汾染化“12·28”較大爆炸事故現場進行了實地核查。
(三) 撰寫報告階段:評估組在綜合分析臨汾市人民政府、
堯都區人民政府和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自評情況和現場評估核查情況的基礎上,形成評估報告。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處罰、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
(一) 對事故企業處理意見落實情況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評估內容:由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應急管理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應急〔2021〕83號)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撤銷臨汾染化公司三級標準化等級。
評估情況:2024年3月12日,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20萬元罰款(臨應急罰〔2024〕WH004號)。2024年3月12日罰款已落實到位。2022年1月4 日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應急管理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應急〔2021〕83號)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撤銷臨汾染化公司三級標準化等級(臨應急函〔2022〕1號)。
(二) 對有關部門處理意見落實情況
1.堯都區應急管理局
評估內容:建議堯都區應急管理局向堯都區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評估情況:堯都區應急管理局已於2023年6月20日向堯都區人民政府作了檢查。
2.臨汾市應急管理局
評估內容:建議臨汾市應急管理局向臨汾市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評估情況:臨汾市應急管理局已於2023年6月15日向臨汾市
人民政府作了檢查。
3.臨汾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國資委)
評估內容:建議臨汾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國資委)向臨汾市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評估情況:臨汾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國資委)已於2023年6 月5日向臨汾市人民政府作了檢查。
(三)對方黨委政府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堯都區人民政府
評估內容:建議堯都區人民政府向臨汾市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評估情況:堯都區人民政府已於2023年12月31日向臨汾市人民政府作了檢查。
三、對事故有關人員行政處罰、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
(一)對事故企業的13人給予行政處罰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其中追究刑事責任2人,免於追究責任2人,給予行政處罰
4人,給予行政處罰並給予黨紀政務處分5人。
1.追究刑事責任(2人)
(1) 潘佳豪,男,臨汾染化公司二硝車間維修工。作為動火作業票動火人未實際操作,未按照《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30871-2014)第5.2.3條要求進行違章動火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負事故直接責任。鑒於潘佳豪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責任。
評估內容:鑒於潘佳豪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責任。評估情況:潘佳豪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2) 李遠,男,臨汾染化公司二硝車間維修工。作為實際動火作業人,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取得《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資格證》,無證上崗操作;未按照《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30871-2014第5.2.3條要求進行違章動火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負事故直接責任。鑒於李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責任。
評估內容:鑒於李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責任。
評估情況:李遠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2.免於追究責任(2人)
(1) 郭冬冬,男,臨汾染化公司技術部技術檔案管理員。作為生產車間工藝安全巡視員,在事故現場巡視時未及時阻止李遠違章作業行為,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於郭冬冬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責任。
評估內容:鑒於郭冬冬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責任。
評估情況:郭冬冬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2) 楊文斌,男,臨汾染化公司二硝車間一共段水洗崗位操作工。未制止在水洗崗位違規動火作業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於楊文斌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責任。
評估內容:鑒於楊文斌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責任。
評估情況:楊文斌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3.給予行政處罰(4人)(1)李紅明,男,中共黨員,臨汾染化公司二硝車間設備主任。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三管三必須”原則,落實公司檢維修管理制度。2021年12 月28日,二硝車間一工段二層硝化分離器(2,4-二硝基氯苯)至水洗鍋輸送管道進行一級動火作業,李紅明作為動火作業負責人,未到現場落實動火作業前的安全措施,便確認簽字;未對動火全過程安全工作進行組織、協調、監督,違反了《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30871-2014)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a)、f)項、第4.6條要求。未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對維修人員的違章作業沒有及時發現並制止,以上行為表明未全面履行《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車間設備主任職責第7.13條規定,導致事故發生,負事故主要管理責任。
評估內容:建議由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李紅明處以2020年年收入50% 罰款的行政處罰。
評估情況:2024年3月7日,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李紅明61736 元罰款(臨應急罰〔2024〕WH004-9號)。2024年3月7日罰款已落實到位。
(2) 付吉平,男,中共黨員,臨汾染化公司二硝車間專職安全員。作為車間專職安全管理員,對維修人員的違章作業沒有及時制止,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2021年12月 28日,付吉平作為動火作業票證的具體承辦人、動火前安全措施確認人和動火前其他安全措施編制人,在二硝車間一工段二層硝化分離器(2,4-二硝基氯苯)至水洗鍋輸送管道進行一級動火作業中,未及時排查此次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落實動火作業前的安全措施,便簽字確認並繼續走辦票流程,違反了《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30871-2014)第4.1條、第4.2 條、第4.3條第a)、f)項、第4.6條要求,導致事故發生,負事故重要管理責任。
評估內容:建議由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吊銷付吉平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資格證,對其處以2020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評估情況:2024年3月26日,臨汾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吊銷付吉平的安全生產資格證。2024年3月12日,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付吉平43554元罰款(臨應急罰〔2024〕WH004-8號)。2024年3月12日罰款已落實到位。
(3) 王剛,男,臨汾染化公司二硝車間一工段運行甲班班長。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 “三管三必須”原則,嚴格落實班組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2021 年12月28日,二硝車間一工段二層硝化分離器(2,4-二硝基氯苯)至水洗鍋輸送管道進行一級動火作業,王剛作為當班操作班長沒有對動火前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動火作業票沒有進行現場驗票,便確認簽字允許動火,違反了《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30871-2014)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a)、f)項、第4.6條要求,導致事故發生,負事故重要管理責任。
評估內容:建議由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王剛處以2020年年收入50% 罰款的行政處罰。
評估情況:2024年3月7日,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王剛52445元罰款(臨應急罰〔2024〕WH004-7號)。2024年3月7日罰款已落實到位。
(4)趙繼平,男,中共黨員,臨汾染化公司電儀車間副主任。作為電儀車間主管運行的副主任,對二硝車間硝化一工段廠房南部,一層庫房內的固定防爆臨時接線盒,沒有納入日常管理範圍,位於防爆區的臨時用電電源長期處於失爆狀態,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存在缺位和盲點,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評估內容:建議由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評估情況:2024年3月7日,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給予趙繼平 10000元罰款(臨應急罰〔2024〕WH004-6號)。2024年3月4 日罰款已落實到位。
4.給予行政處罰並給予黨紀政務處分(5人)
(1)史煥周,男,中共黨員,臨汾染化公司二硝車間主任。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三管三必須”原則,全面落實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021年12 月28日,二硝車間一工段二層硝化分離器(2,4-二硝基氯苯)至水洗鍋輸送管道進行一級動火作業,作為車間主任未到現場核實安全措施是否落實,違規簽字審批;未對動火全過程安全工作進行組織、協調、監督,違反《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30871-2014)第4.3條第f)項要求。未督促車間各級管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車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深入,沒有起到全面提高職工安全意識的作用;車間反“三違”工作組織不力,未及時發現並制止“三違”行為;車間崗位責任制考核形同虛設,以上行為表明未全面履行《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車間主任職責第1、2、4、5、13、14條規定負事故主要領導責任。
評估內容:建議由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史煥周處以2020年年收入50% 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評估情況:2024年3月7日,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史煥周87798 元罰款(臨應急罰〔2024〕WH004-2號)。2024年3月7日罰款已落實到位。中共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員會於
2022年10月16日下發《關於給予史煥周同志黨紀處分的決定》
(臨染黨字〔2022〕17號)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二年);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於2022年10月16 日下發《關於給予史煥周同志政務處分的決定》(臨染字〔2022〕
69號)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
(2) 姚海奇,男,中共黨員,臨汾染化公司安全部部長。作為公司安全部部長,未嚴格組織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培訓內容不全面,針對性不強,培訓效果未見成效;未認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和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制止和糾正動火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未認真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以上行為表明未有效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安全管理職責。2021年12月28日,二硝車間一工段二層硝化分離器(2,4-二硝基氯苯)至水洗鍋輸送管道進行一級動火作業,作為安全部長未到現場核實安全措施是否落實,違規簽字審批,違反了《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30871-2014)第4.3條第f)項要求,負事故重要管理責任。
評估內容:建議由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吊銷姚海奇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資格證,對其處以2020年年收入30%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評估情況:2024年3月26日,臨汾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吊銷姚海奇的安全生產資格證。2024年3月12日,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姚海奇36069元罰款(臨應急罰〔2024〕WH004-3號)。2024年3月12日罰款已落實到位。中共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員會於2022 年10月16日下發《關於姚海奇同志黨紀處分的決定》(臨染黨字〔2022〕16號)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二年);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於2022年10月16日下發《關於給予姚海奇同志政務處分的決定》(臨染字〔2022〕68號)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
(3) 亢根旺,男,中共黨員,臨汾染化公司安全副總經理。作為公司分管安全的負責人,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全面,針對性不強;未認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和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認真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以上行為表明未有效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的安全管理人員職責。負事故重要領導責任。
評估內容:建議由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暫停亢根旺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資格,並對其處以2020年年收入50%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評估情況:2021年12月29日臨汾染化(集團)有限公司
對亢根旺作出停止環安副總經理職務的決定。2024年3月12日,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亢根旺119849元罰款((臨)應急罰〔2024〕WH004-5 號)。2024年3月12日罰款已落實到位。中共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員會於2022年10月16日下發《關於給予亢根旺同志黨紀處分的決定》(臨染黨字〔2022〕15號)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於2022 年10月16日下發《關於給予亢根旺同志政務處分的決定》(臨染字〔2022〕67號)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4) 王文龍,男,中共黨員,臨汾染化公司總工程師。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三管三必須”原則,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全面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雙重預防機制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有效督促落實維修環節的安全管控措施,以上行為表明未全面履行《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任制》總工程師職責第1、5、6、11條規定;負事故管理責任。評估內容:建議由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王文龍處以2020年年收入20% 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評估情況:2024年3月12日,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王文龍67639 元罰款(臨應急罰〔2024〕WH004-4號)。2024年3月12日罰款已落實到位。中共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員會於
2022年10月16日下發《關於給予王文龍同志黨紀處分的決定》
(臨染黨字〔2022〕14號)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於2022年10月16日下發《關於給予王文龍同志政務處分的決定》(臨染字〔2022〕66號)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5) 牛錦嵐,男,中共黨員、省人大代表,臨汾染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督導考核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組織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落實措施不力,安排指導本單位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不到位,以上行為表明未有效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安全管理職責,負事故領導責任。
評估內容:由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牛錦嵐處以2020年年收入
60%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評估情況:2024年3月12日,臨汾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牛錦嵐241905 元罰款(臨應急罰〔2024〕WH004-1號)。2024年3月12日罰款已落實到位。中共山西臨汾染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員會於
2022年10月16日下發《關於給予牛錦嵐同志黨紀處分的決定》
(臨染黨字〔2022〕19號)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二)對有關部門6人處理意見落實情況
1.臨汾市堯都區應急管理局(2人)
(1) 王磊,男,中共黨員,2020年6月任臨汾市堯都區應急管理局危化股股長。作為臨汾染化公司監管人員,未認真履行對臨汾染化公司安全監管職責,未能及時發現臨汾染化公司存在反“三違”不力、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防爆區域臨時用電不規範、隱患排查治理不紮實的問題;安排長期在外借調人員監管臨汾染化公司,人崗分離導致監管缺位。對事故發生負主要監管責任。
評估內容: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評估情況:堯都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於2022年10月26日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 鄭素俊,男,中共黨員,2019任臨汾市堯都區應急管理局副局長。作為臨汾染化公司安全生產掛牌責任行業分管負責人,未嚴格按照堯區安發〔2017〕27號檔案履行安全生產掛牌責任分管負責人職責;未能及時發現臨汾染化公司存在反“三違” 不力、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防爆區域臨時用電不規範、隱患排查治理不紮實的問題;對危化股人崗分離導致監管缺位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監管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評估內容: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評估情況:堯都區監察委員會2022年10月26日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臨汾市應急管理局(2人)
(1) 孫建明,男,中共黨員,2021年4月任臨汾市應急管理局危化科科長,負責全市化工、醫藥、油氣管線的安全監管。未認真履行對臨汾染化公司安全監管職責;未能及時發現臨汾染化公司存在反“三違”不力、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防爆區域臨時用電不規範、隱患排查治理不紮實的問題;未落實臨汾市危化行業分類分級工作,造成市、區對該企業監管職責不清,對事故發生負主要監管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評估內容: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評估情況:中國共產黨臨汾市應急管理局委員會於2022年 10月24日下發《關於給予孫建明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臨應急黨委發〔2022〕29號)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 周武俊,男,中共黨員,2019年任臨汾市應急管理局四級調研員,2021年7月分管危險化學品管理科。未認真履行對臨汾染化公司安全監管職責;組織指導臨汾市危化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集中攻堅年工作不到位;對危化科未組織對臨汾市危化行業企業開展分類分級工作,造成市、區對該企業監管職責不清、監管缺位的問題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評估內容: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評估情況:市監察委員會於2022年9月9日下發《關於給予周武俊政務警告處分的決定》(臨監〔2022〕55號)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3.臨汾市工業和信息化局(2人)
(1) 王奇,男,中共黨員,2019年5月開始負責臨汾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化工裝備科工作(化工裝備科科長)。未認真履行 “三管三必須”安全生產掛牌責任科室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職責;未組織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缺位。對事故發生負行業主要管理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評估內容: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評估情況:中共臨汾市國資委機關第三支部委員會下發《關於給予王奇同志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臨國資黨三支〔2022〕1 號)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 常立智,男,中共黨員,臨汾市第四屆政協委員,臨
汾市工信局黨組書記、局長(臨汾市國資委黨委原專職副書記)。未認真履行“三管三必須”安全生產掛牌分管領導的安全管理職責;未指導臨汾染化公司開展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對事故發生負行業領導責任。責令作出深刻檢查。
評估內容:責令作出深刻檢查。評估情況:已於2022年10月11日向臨汾市工信局黨組作出了深刻檢查。
(三)對地方黨委政府3人處理意見落實情況
1.臨汾市堯都區堯廟鎮黨委政府(2人)
(1) 石國龍,男,堯廟鎮便民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堯廟鎮原平安建設辦公室工作人員),2021年5月開始任堯廟鎮平安建設辦公室應急管理人員,負責轄區內應急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不嚴不細;對臨汾染化公司落實雙重預防機制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屬地管理責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評估內容: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評估情況:堯都區監察委員會於2022年10月26日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2) 高翔,男,中共黨員,2021年2月任堯都區堯廟鎮人大主席,分管應急管理工作。未有效協助堯都區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履行屬地管理責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臨汾染化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有效落實2021年12月18 日堯都區安全生產工作調度會上安排部署的隱患排查工作任務,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屬地管理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評估內容: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評估情況:堯都區監察委員會2022年10月26日給予其政務警
告處分。
2.臨汾市堯都區黨委政府(1人)
薛向陽,男,中共黨員,蒲縣縣委副書記、代縣長(堯都區委原常委、常務副區長,分管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重點攻堅年工作不紮實;協調解決臨汾染化公司存在市區兩級安全監管職責不清的問題不到位;指導督促區應急管理局、堯廟鎮人民政府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認真吸取近期事故教訓,壓實屬地安全管理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責令作出深刻檢查。
評估內容:責令作出深刻檢查。
評估情況:已於2023年6月2日在堯都區政府常務會上作出了深刻檢查。
四、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臨染“12·28”較大爆炸事故發生後,臨汾市委、市政府能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牢樹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底線思維和紅線意識,狠抓重點行業領域集中治理,進一步壓緊壓實各級黨委政府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切實增強全市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工作。
(一)強化紅線意識,壓實安全責任。
1.提高站位,扛牢責任,周密部署安全生產工作。臨汾市委、
市政府始終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市委書記帶頭組織中心組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等內容,召開市委常委會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市政府連續10年以1號檔案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安排,市政府黨組會、常務會議2023年累計研究安全相關工作25次,紮實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市“四大班子”領導定期深入基層一線,傳導安全壓力、督導工作落實;市安委會每月召開安全生產例會,統籌推動安全工作落實。全市上下形成了層層抓安全、人人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2.加強領導,細化職責,持續健全安全監管體系。實行黨政主要領導任安委會“雙主任”制度,積極推動市、縣安委辦“實體化”運行,按要求將檢察院、法院、紀委監委等單位擴增為安委會成員,推動各級黨委、政府和領導幹部把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抓嚴抓實抓到位;制定出台《臨汾市“三管三必須”實施細則》,調整細化各成員單位監管職責,及時理清了玻璃棧道、密室逃脫、電化學儲能電站等新興領域安全監管職責,實現了行業領域監管責任全覆蓋;著力破解“查不出問題”的問題和“整改不閉環” 的問題,建立了企業自查、部門排查、領導檢查、專家抽查和發生安全事故倒查、倒追相關人員責任的“四查一倒追”工作機制。
3.分級分類,精準施策,切實增強安全治理效能。嚴格落實國務院安委會15條硬措施和我省56條細化舉措,結合臨汾市實際,細化制定了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領域22條硬措施及建築施工領域9條硬措施,構建了“黨政領導牽頭、監管部門承辦、企業負責落實、紀委監委督察”的安全監管體系。以礦山、危化、燃氣等22個行業領域為重點,製作了《臨汾市安全生產風險隱患防控圖譜》,通過綜合評價企業管理水平、裝備水平及隱患治理現狀等情況,將重點監管企業劃分為A、B、C、D 四類,實施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有效提高動態監管精準度。同時,持續推動安全教育培訓、隱患排查和標準化“提質升級”,精準實施企業主要負責人考核記分、安全生產約談等一系列制度措施,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持續夯實、安全治理效能持續增強。市工信局(國資委)、市應急局等部門與監管企業簽訂目標責任書,建立安全考核記分制度,認真落實掛牌責任制,修訂完善了《臨汾市化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醫藥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分級分類監管實施辦法》,緊密圍繞“一防三提升”推動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有效提升。
(二)開展專項整治,夯實安全基礎。
1.緊盯關鍵領域。聚焦礦山、危化、冶金工貿、民爆、建築施工、燃氣等重點行業領域,集中開展了安全生產大檢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動、礦山安全“百日攻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行動和城鎮燃氣、危化、建築施工等專項整治。
2.紮實開展反“三違”專項整治。臨汾市委常委會將全面開展反“三違”專項行動列為重點任務,行動期間檢查各類企事業單位1.3萬次,糾治一般“三違”行為2933起,排查整改一般安全隱患1.1萬條,閉環整改重大安全隱患57條,責令停產整頓企業16家,行政處罰1313萬元,倒逼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3.加大危化品特殊作業整治力度。組織開展了檢維修班組
“開小灶”活動,“用視頻、反三違、防風險”活動,推廣特殊作業電子化票證系統,2023年度查處危化品企業違法案件18起,其中停產停業整頓企業10家,關閉企業1家,行政處罰112.7 萬元。
4.突出整治成效。以重大事故隱患超前治理和分級分類監管
為抓手,嚴格落實“四查一倒追”工作機制,實行重大隱患掛牌、整改、銷號閉環管理。對一般隱患,建立台賬、清單管理、限期整改;對重大隱患,掛牌督辦、跟蹤推進、閉環銷號。嚴格執行 “一閉環、兩移交、三公開、四追溯、一考核”工作機制,定期開展“回頭看”督導,倒逼企業落實整改責任,確保隱患排查整治不流形式、不走過場、不留後患,嚴防各類事故發生。
(三) 建強監管隊伍,構築管控體系。
1.持續加強監管隊伍建設。積極推動應急管理體制改革,通過公開招錄、社會化聘用等形式,及時補充241名礦山、危化等行業緊缺專業人員,充實加強基層一線安全監管力量。同時,進一步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專家會診指導、企業治理整改、部門執法監督”的服務機制,完善專家使用考評辦法,組織378名省、市技術專家常態化開展指導服務。先後邀請中科院宋振騏院士、應急管理大學卜昌森書記等安全生產領域專家開展專題講座,全面提升廣大幹部及企業主體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2.堅持用好警示約談利劍。制定《臨汾市工礦商貿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和問責處置辦法》。2023年,臨汾市安委會先後對發生典型事故的堯都區、蒲縣等14個縣(區)相關人員進行警示約談,責令22名黨政主要領導在全市安全例會上作檢查發言,在全市上下形成了狠抓安全生產的鮮明導向。臨汾市安委會對5 起典型事故進行提級調查,對其他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進行掛牌督辦,以事故教訓,推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
(四) 增強風險辨識,推動科技興安。
1.借力信息化平台,管控安全風險隱患。借力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雙預控”系統、油庫智慧型化管控平台,倒逼企業提升風險分級管控能力和隱患排查整改能力。
2.推動雙重預防機制數位化系統升級,防控人員聚集風險。推動全市17家重大危險源企業全部建立“雙預控”信息化系統,完善了“兩個清單”,開展了“質效提升”整治;已按照《基於人員定位系統的人員聚集風險監測預警功能建設套用指南》部署,推進建設“人員定位”系統,實現人員聚集風險監測預警功能。
3.堅持產業提質升級,提升企業“數智化”水平。通過兼併重組、異地搬遷方式,推進5家4.3米焦爐焦化企業關閉、新建大機焦項目,開展了3家精細化工企業“四個清零”工作,推動 “機器人”巡檢、“一鍵煉焦”、“全流程自動化”等先進技術裝備落地,切實減少危險區域內人員數量,現有的17家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DCS系統系統均已具備自動化操作實時記錄和可追溯功能,以科技助力安全生產工作。
(五) 加強安全培訓,提高防範能力。
1.加強業務培訓。督促企業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培訓,嚴格檢查企業三級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培訓情況,有力提升企業及作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思想自覺和行為自覺。相繼下發了《關於開展2023年險化學品“五類企業”“三類重點人員”工傷預防能力提升培訓的通知》《關於全市開展<加油站作業安全規範>安全培訓工作的通知》《關於在全市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企業集中開展企業安全生產大培訓大教育工作的通知》,開展了全市危險化學品“五類企業”“三類重點人員”工傷預防能力培訓,累計培訓497名。對全市470座加油站的2039名從業人員開展了專題安全培訓,提升危化從業人員素質技能。開展全市危化企業有限空間安全作業大教育大培訓,累計培訓14099人次,切實提升從業人員特殊作業環節風險防範能力。
2.加強警示教育。對典型案例進行集中公告曝光,及時向企業傳送最新事故通報,督促企業以案為鑑、舉一反三,嚴防類似事故發生。製作臨汾染化“12·28”事故警示教育片,屬地政府負責人、監管部門負責人以及企業負責人、班組長、普通員工出鏡談體會、談感受、談認識,並在全市安全工作例會上播放,警示教育各級各部門各企業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加強事前管控。強化新、改建危化品企業試生產環節安全風險管控,應急部門組織專家實地查驗企業試生產方案、試生產條件等情況,特別是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企業,重點查驗人員培訓情況,對未按要求開展培訓的企業一律不準試生產。
五、評估結論
評估組通過查證相關資料和事故現場核查,認為臨汾市各級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能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切實擔負起化解風險的重大責任,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領域特殊作業整治成效明顯。能認真貫徹“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總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到首位來抓,真正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協同抓的工作局面。《調查報告》中的五條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得到了較好的落實,有力促進了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的逐步好轉。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等工作正在紮實推進。
經評估,《臨汾染化“12·28”事故調查報告》中建議對事故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已全部落實到位,罰款總計192.0995 萬元。臨汾市有關部門及地方黨委政府已按要求作出書面檢查。經省紀委監委評估,對14名有關責任人的黨紀政務處分已全部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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