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龍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印發<廣東省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8〕59號)和《中共龍門縣委、龍門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龍門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龍委發〔2019〕2號),制定本規定。

龍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龍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和縣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隸屬:龍門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籌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規範性檔案、政策和標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住房制度改革與發展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制定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負責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負責公房管理、物業管理活動、房地產中介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交易、商品房預(銷)售的監督管理。指導房屋安全鑑定,負責房屋白蟻防治行業監督管理。指導房屋租賃備案管理等相關工作。
(四)負責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的實施。組織制訂和會同有關部門發布建設工程材料信息價。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計畫;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防空襲鬥爭的各項準備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防空專業隊伍的組建、訓練和綜合演練。組織人民防空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
(六)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裝飾裝修工程、人防工程的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和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施工現場應急搶險工作。
(七)負責推進建築行業科技進步。負責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的推廣套用和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含消防、人防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組織大中型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
(八)統籌城市建設工作,負責制訂城鄉建設和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城建資金項目年度計畫。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燃氣、建築等行業管理。統籌地下管線管廊和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和建設。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城鄉規劃、專項規劃等編制、評估、修編等工作。負責統籌特色景觀風貌塑造、城市道路和公共空間環境品質提升等城市設計工作。負責編制和審查重點地區城市設計。
(十)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統籌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參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工作,促進城鄉建設統籌發展。
(十一)負責城市供水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實施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監督供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負責統籌全縣生活污水(含污泥)處理設施建設、污水管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監督排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負責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負責監管污水(含污泥)處理設施運營。
(十三)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責。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
貫徹落實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調控、城鄉建設和供排污一體化改革的相關職責,進一步簡政放權、強化監管力度,統籌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強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建設,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標制度、施工許可審批制度的改革,強化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加快供排污一體化改革,推動供排污設施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市場化。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推進城鄉建設平衡發展。建立健全完善城市建設及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規劃體系,提升建設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與縣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有關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使有關城市建設行政職能。縣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職能,行使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領域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宣傳、政務公開、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信訪維穩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辦理。負責黨群、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紀檢監察、廉政建設、工青婦、計畫生育、出國境管理、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統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負責相關法制工作。負責統籌、指導、建設和管理城鄉建設的信息化建設工作。協調處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牽頭開展扶貧工作。統籌建築和房地產行業黨建工作。
(二)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行政審批事項受理和審批工作,擬訂行政審批工作的規章制度,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現場勘查、專家論證和技術審查等工作。組織協調辦理與縣直部門聯合行政審批事項。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人防工程的施工許可證、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許可、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住房與房地產股(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擬訂住房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與發展,制定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指導房地產開發利用工作,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負責建立房地產行業誠信管理機制。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核發或呈報工作。負責房屋交易、商品房預(銷)售、房地產中介行業的監督管理。指導房屋租賃備案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租賃管理制度,規範住房租賃市場。負責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制定全縣的房改政策及相關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全縣房改工作的開展,檢查督促貫徹落實省、市房改政策;負責房改房上市抵押審核工作;負責單位住房補貼的審批繳存工作,根據市場物價情況定期提出調整補貼標準報縣政府批准執行;負責各單位房改售房款的使用、管理工作、對動用售房款的單位根據數額大小提出意見,報縣財政局或縣政府審批給予撥款,保證房改資金專款專用;負責執行縣住房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有關事項;負責全縣住房困難戶、無房戶的調查工作,制定解困對象標準和購買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的標準,制定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和分配出售方案、資金預算計畫等,報縣政府或縣住房委員會批准實施;負責保障房申請、配租、補貼發放工作。
(四)物業管理股。負責統籌、擬訂物業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立物業管理行業誠信管理機制。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房屋白蟻防治機構的歸口管理和登記備案。指導房屋安全鑑定、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指導全縣做好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五)建設工程管理股。負責建築市場管理,建立建築行業信用體系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管理、招標標底和竣工結算備案。負責散裝水泥、綠色建築、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裝配式建築等新技術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含消防、人防)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大中型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查。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人防工程的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起重機械設備機構、工程材料質量、檢測質量的管理。負責預拌混凝土(含預拌砂漿)攪拌站建設審批、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工作。指導監督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的實施。負責園林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施工現場應急搶險工作。調解處理建設項目相關契約糾紛。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和特許經營實施。指導行業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監督管理城市供水水質和二次供水。統籌城鄉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燃氣、建築等行業管理。
(六)城鄉建設股。擬訂城鄉建設的政策和地方規範性檔案,制訂城鄉建設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負責編制城建資金項目年度計畫和資金撥付工作。統籌城鄉建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城鄉污水處理、燃氣等事業發展規劃。負責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建設工作。參與相關部門做好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指導其他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組織或指導城鄉建設培訓、宣傳工作。負責城鄉建設有關報表統計工作。統籌城鄉建設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統籌地下管線管廊、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和建設。組織實施城建檔案業務的技術標準和規範。指導城建檔案工作。統籌海綿城市建設和黑臭水體整治。負責縣城區污水(含污泥)處理設施建設和監督運營。負責組織推廣各類生活污水處理技術。統籌特色景觀風貌塑造和城市設計工作。組織編制和審查縣域重點地區以及重點景觀地段的城市設計。統籌村鎮建設管理工作。擬訂村鎮建設管理政策和地方法規。擬訂村鎮建設年度計畫和補助資金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統籌海綿城市建設和黑臭水體整治。負責審批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負責監管污水(含污泥)處理設施運營。負責組織推廣各類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指導各鄉鎮(街道)開展村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村鎮人居環境改善等工作。組織或指導村鎮建設培訓、宣傳和統計報表工作。指導各鄉鎮(街道)開展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
(七)人防工程和消防管理股。組織協調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和維護;審核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劃;辦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防空工程拆除的審批。組織實施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點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人防指揮、通信戰備執勤。負責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負責人防行政違法案件的調處。

人員編制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正股級)1名,正股級職數7名。

其他事項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縣編辦承擔,其調整由縣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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