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暫行辦法

龍海市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銀行、保險業更好地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中國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大力發展信用保證保險服務和支持小微企業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15〕6號)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試點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5〕28號)、《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漳州市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漳政辦〔2015〕18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以下簡稱小貸險)是指小微企業為滿足生產經營融資需求,與保險公司簽訂以銀行為受益人的貸款保證保險契約並以此為主要增信方式與銀行簽訂借款契約獲得流動性貸款,在發生小微企業未按約定履行還貸義務且銀行追索未果等保險契約約定事由時,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契約約定承擔相應的銀行貸款損失賠償責任的業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各種所有制小微企業(包括農業種養殖大戶、個體工商戶等)。
第四條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扶持、風險共擔、保本微利的原則。由市金融辦、人行牽頭,市經信局或農業局具體負責,引導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共同參與,以市場化方式開展小貸險。
第五條選擇若干能較好履行社會責任、審批流程短、接受本辦法條款、有意願開展小貸險試點的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開展此項業務。參與試點的銀行與保險公司根據本辦法,一對一協商簽訂合作協定,明確業務範圍、合作期限、客戶準入標準、業務操作流程、理賠及追償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報市金融辦、人行、經信局或農業局和投保企業所在的鄉(鎮)場金融辦備案。鼓勵試點保險公司結成共保體,與試點銀行開展合作。
第二章業務管理
第六條滿足以下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申請小貸險:
(一)在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註冊登記(農業種養殖大戶除外);有固定經營場所,一年以上經營狀況正常;
(二)生產經營符合上級及我市政策、產業導向,產品有市場、有發展潛力;
(三)資信良好,有償還債務能力,無違法行為;
(四)農業種養殖大戶從事土地承包經營或規模養殖滿2年以上;
(五)試點保險公司和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小貸險單戶貸款金額實行差別上限:試行前兩年,小微企業單戶貸款餘額不超過300萬元,其中:農業種養殖大戶不超過100萬元,個體工商戶不超過150萬元。試行第三年,相應額度在原有基礎上可再調高20%。小微企業貸款僅限於生產經營性用途,不得用於個人消費、非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開發以及置換銀行已有貸款等其他用途。
第八條小貸險融資成本由銀行貸款利率、保證保險費率及附加性保險費率三部分組成,經辦金融機構可根據小微企業實際風險與資信狀況在如下限額內實行差別利(費)率,但不得收取除保險費和貸款利息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費用。
(一)銀行貸款利率,原則上上浮不超過同期基準利率的30%;
(二)貸款保證保險費率,不超過貸款額度的2.5%(年化費率);
(三)附加小微企業主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費率,不超過貸款額度的0.1%(年化費率)。
第九條小貸險保險期限與貸款期限相同,不超過一年。採取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的還貸方式;利息採取按月或按季收取。
第三章運作流程
第十條小微企業可向試點銀行或保險公司提出小貸險申請,並按要求附送相關材料。試點銀行、保險公司和市經信局、農業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共同審查,並向小微企業提供相關業務諮詢和告知。審查結果由首次受理的銀行或保險機構第一時間通知小微企業。
第十一條小微企業接到資格審查批准通知後,應先向試點保險公司投保相應保險並交清保費,保險公司給予出具相應的保險契約。小微企業獲試點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契約後,與試點銀行簽訂借款契約,銀行給予放貸。
第十二條試行期間,從受理申請到貸款發放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相關部門、試點銀行與保險公司應緊密合作,共同最佳化操作流程,提高審貸、放貸效率。
第十三條貸款期滿後,小微企業可向試點銀行或保險公司提出續貸續保申請,試點銀行和保險公司應按有關續貸政策簡化辦理手續。
第四章風險監管
第十四條試點銀行對貸款實施全過程風險管控。銀行工作人員要根據授信盡職要求,從客戶申請受理、貸前調查、貸中分析決策、貸後跟蹤管理、逾期催收等各個環節,全程嚴格把好小額貸款授信的質量關。
第十五條試點保險公司成立小貸險專門管理中心,承擔保險方盡職調查、風險審核、貸後管理、理賠追償、培訓宣傳、市場拓展等職責。相關部門要明確負責審查的科室,簡化審查流程、縮減審查環節。
第十六條小貸險貸款發放後,試點銀行和保險公司應按照各自的管理規定,加強對小微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跟蹤檢查:核實貸款用途的真實性,對小微企業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資金的,試點銀行有權採取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貸款等風險控制措施;核實小微企業還貸能力,試點銀行對小微企業經營困難發生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採取措施保全或清收;對因小微企業主發生意外而造成企業無法按約定還款的,保險公司應按照個人意外保險契約約定將賠付資金優先支付給第一受益人即貸款銀行,償還小微企業所欠銀行貸款。
第十七條試點銀行與保險公司應於每月5日前向市金融辦、財政局、農業局、經信局、人行和投保企業所在的鄉(鎮)場金融辦報送上一個月貸款數據及賠付數據。當單個試點銀行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達到3%或承保人實際賠付率達到150%時,暫停新增業務辦理,經整改並報市金融辦同意後,可重啟新增業務辦理。
第十八條市金融辦協調市公安、法院、人行、市監(工商)、人社等部門建立聯合追償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保險公司代位追償欠款案件開闢“綠色通道”,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追償,全力維護金融債權。追償款及相關追償費用根據銀保合作雙方風險損失比例進行分攤。對失信小微企業主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並將其失信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龍海市政銀企金融信息服務平台。依法嚴厲打擊小微企業拖欠、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
第十九條貸款銀行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騙取保險賠款的,一經查實,全額收回賠款,取消其合作資格,3年內禁止其享受與各級財政有關的優惠政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騙取、挪用銀行貸款的企業,不再納入貸款風險補償範圍,取消對其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扶持,並通過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保險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全額收迴風險補貼資金,取消其合作資格,3年內不邀請其參與政府招標項目,並通報相關監管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風險分擔及補償政策
第二十條試點銀行與保險公司按3︰7承擔貸款本金風險,貸款利息損失由銀行全額承擔。企業貸款到期未能正常結清授信的,由貸款銀行進行清收。形成不良貸款60天以上且追索無果,並被認定為呆壞賬的,貸款銀行可向承保人索賠。承保人在收到貸款銀行索賠要求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理賠。試點運行穩定後,可視情況調整銀保雙方風險分擔比例。
第二十一條設立龍海市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基金(以下簡稱小貸險風險補償基金),以龍海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作為資金來源。試行期間,市財政調整劃撥1000萬元,成立小貸險風險補償基金。當試點保險公司承保年度內賠付超過實收保費60%時,啟動小貸險風險補償基金。風險補償基金對試點保險公司保單承保年度內賠付超過實收保費60%的部分給予逐筆補助:單筆金額在100萬元(含)以內的,補助金額按照不超過風險損失的90%計;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照不超過風險損失的70%計。即基金對承保年度內累計賠付一次性扣除實收保費60%後的部份進行逐筆分項補助。承擔風險補償責任的部份以最高1000萬元為限。
小貸險風險補償基金由龍海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下屬的龍海市月港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責管理,在小貸險合作銀行分別開立專戶,根據年度該項目開展情況相應調整基金在合作銀行的存款額度,存款收益作為其管理服務收入。
第二十二條在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運行期間,對上一年度基金實際賠付金額由市財政在下一年度補足。
第二十三條符合條件的補助每半年由保險公司與小貸險風險補償基金結算一次。承保人應於每年的7月和次年1月20日前向市經信局或農業局書面提出補助申請,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經信局或農業局會同市人行及時對補助申請進行審核,並將審核後材料報市財政局覆核,再由龍海市月港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向符合風險補貼條件的承保人撥付風險補貼資金。經小貸險風險補償基金補助後發生的追償所得,在扣除追索費用後,應按原補助比例在下次結算時返還小貸險風險補償基金。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金融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試行,試點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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