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區文化、體育、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和旅遊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規劃全區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區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全區文化、體育公共服務、廣播電視、旅遊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區重大文化活動,指導重點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設施建設和管理,組織全區旅遊整體形象宣傳,指導協調重要文化和旅遊推廣的節慶、賽事活動,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區域合作、對外合作和國際市場推廣。制定全區旅遊市場開發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示範區創建工作。
(四)指導、管理全區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全區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全區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推進全區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全區文化產業、旅遊產業、體育產業、廣播電視產業。組織實施文化、旅遊和體育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旅遊產業、體育產業、廣播電視產業發展。
(九)指導全區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規範和行業監管。推進全區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指導全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全區的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等市場違法行為,督辦督查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負責擬訂全區文物保護計畫,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指導全區文物保護、利用、宣傳工作,負責全區文化遺產申報、監管工作。
(十一)統籌規劃全區民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十二)統籌規劃全區競技體育發展,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十三)統籌規劃全區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十四)負責對全區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
(十五)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十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區性重大宣傳活動,指導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十七)負責推進全區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
(十八)負責對全區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全區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全區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
(十九)指導全區文化、體育、廣播電視、網路視聽和旅遊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全區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業的對外交流、合作、宣傳和推廣工作。
(二十)貫徹“旅遊立區”發展戰略,落實旅遊主導產業相關工作任務。履行黨的建設、安全生產、信訪穩定等工作責任。
(二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擬定本單位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目標管理;負責黨建、人事、勞資、安全、綜治、維穩、信訪工作;負責對外接待聯絡;做好區人大代表建議、區政協委員提案的回覆辦理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學習、教育以及信息工作;負責內部的各項日常事務管理。負責辦公設備、耗材的購置和執法車輛的使用管理安排等後勤工作;負責電子政務建設、信息化建設和維護工作;負責協調內設科室的關係;協調各下屬事業單位的關係;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旅遊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旅遊產業發展進行詳細調研,編制全區旅遊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旅遊發展資金、財政性旅遊資金的申報、協調和管理工作;監測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信息化建設、旅遊招商引資、旅遊統計、旅遊區域合作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全區旅遊市場開發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區整體旅遊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組織協調全區旅遊資源的整合規劃與最佳化配置;制訂並組織實施旅遊人才規劃,指導旅遊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各類旅遊景區、景點、度假區及旅遊住宿、旅行社、旅遊車船和特種旅遊項目開展旅遊標準化建設工作;負責景區日常經營活動的管理、節慶活動管理;負責景區安全管理、遊客行為管理、旅遊服務質量和人員管理;協助負責處理與景區有關單位的關係,幫助做好協調工作。
(三)綜合執法辦公室。負責全區文物市場、娛樂場所、網路遊戲服務、文化產品、文化藝術活動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文物的違法、違章案件。負責高危性體育項目經營的日常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對營利性的體育場所和項目進行監管;對廣播影視節目服務和播放節目的業務進行監管;負責廣播電視節目服務機構的業務監管工作,並對全區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外廣播電視節目實施監管;監管廣播電視節目傳輸、安全播出。負責處理區內重大旅遊投訴案件;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和旅遊市場秩序;參與區內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救援與處理;負責旅遊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旅遊服務質量現場檢查和旅遊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四)文化綜合管理辦公室。對全區文化市場實施管理,擬定綜合市場發展規劃。負責圖書館和文化館等公共文化的建設;指導全區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指導全區文化藝術創作與生產;執行國家有關文物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監督檢查;制定並實施全區文物保護工作的規劃和計畫;負責行政區域內地上、地下和水下重點文物的保護及考古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區內各古文化遺蹟檔案材料的編寫、整理上報和存檔工作;負責做好《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解釋工作;負責全區的文物徵集和鑑定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以及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工作。
(五)體育管理辦公室。負責研究擬訂全區體育發展規劃;組織和指導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促進體育消費;組織全區體育競賽活動,指導並配合各部門、各行業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統籌安排、規劃全區體育競賽項目,研究和指導競技體育訓練和體育人才的培養和輸送;綜合下達年度競賽計畫,承辦省、市下達的體育比賽任務,組團(隊)參加市級以上體育競賽;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協同有關部門規劃全區體育設施建設布局。
(六)廣播電視管理辦公室。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廣播電視事業政策,指導、管理全區廣播電視事業建設;協調全區性重大廣播電視事業活動;組織推進全區廣播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負責廣播電視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管理全區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落實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負責轄區內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及接收和引進衛星廣播電視節目的管理;對全區的傳媒播出機構實施行業管理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