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物資協作管理暫行辦法

《齊齊哈爾市物資協作管理暫行辦法》是1990年齊齊哈爾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物資協作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of Qigihar Municipality for the coordination and management of materials
  • 頒布時間:1990年4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0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日期:1990-04-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
  • 檔案來源:齊齊哈爾市物資協作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4月17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
詳細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物資協作管理,促進全市經濟的振興和繁榮,根據《黑龍江省省際物資協作管理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資協作管理是指對省指定管理的協作物資和我市增加管理的部分品種(品種目錄附後)以及各部門、各企業計畫外以商品形式銷往市外的物資進行綜合協調、統計、指導和必要的控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縣、區,部門和企業的物資協作工作。
第四條物資協作管理工作本著互通有無,平等互利和發揮多渠道作用,保護部門、企業利益的原則,實行計畫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對協作物資實行指導性計畫管理。凡屬協作或以商品形式在計畫外銷往市外的物資,要按時向市經濟技術協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協委)提報年度計畫。其中,中省直企業由企業直接提報;市直企業由主管部門提報;縣(區)直企業由縣(區)經合委提報。全市的年度物資協作計畫由市經協委匯總編制,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綜合平衡,市物資協作協調領導小組審定。省管物資的年度協作計畫報省批准後,由市計委、經協委聯合下達給各縣、區,各部門、企業。
第六條市物資協作協調領導小組每年要視市場的供求情況,從全市生產或經營市管協作物資企業的國家指令性計畫外的產品中砍出一塊由市物資協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集中掌握使用,以協進我市生產建設急需的物資。全市統一協進的物資,要本著保證重點並優先滿足提供協作資源的縣(區)、企業需要的原則,由市經協委提出分配方案,市計委平衡,經市物資協作協調領導小組批准後,由市物資協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
第七條物資協作契約的審核應分級進行。市直各部門簽訂的物資協作契約,由市經協委審核蓋章;縣(區)直各部門簽訂的物資協作契約,由縣(區)經合委審核蓋章,物資局所屬企業簽訂的物資協作契約,由物資局審核蓋章。報市經協委備案。中省直企業簽訂的物資協作契約,報市物資協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省管協作物資出省(含以商品形式計畫外銷往省外的物資),其運輸由市直各部門和各縣(區)經合委根據市下達的委度執行計畫或年度計畫按月向市經協委提報運輸計畫,經審核後,集中報請省經合委審批;計畫外臨時出省的協作物資的運輸,經市經協委審核,報省經合委審批後,由省物資歸口管理部門辦理運輸手續。市管協作物資出市的運輸,鐵路、交通部門應予以優先安排。
第九條凡協進的專營物資,由主管部門及企業經營;經市物資協作協調領導小組批准的,可直接供給生產企業。
第十條協作物資的價格應堅持平價對平價,議價對議價的等價協作原則。在協進物資發生差價時,由縣(區)經合委或市經協委負責協調,報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各企業向市提供的用作出市協作的物資價格,應在國家最高限價的範圍內由有關部門與企業商定。
第十一條全市物資協作工作的統計,由市經協委負責。市直各部門、各縣(區)及各中省直企業,應在對所屬企業的物資協作情況進行綜合統計後,按委度、年度向市經協委提報匯總材料。市經協委綜合匯總後向省經合委報告。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經協委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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