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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預防與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建設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殘疾人保障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市場推動的原則,增強殘疾人自身的生存發展和社會融入能力。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保障工作的領導,健全殘疾人服務和保障體系,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彩票公益金,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開展殘疾人工作,並承擔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民政、教育、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全社會應當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慈善捐贈、服務和就業機會。
第七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福利待遇和優惠政策。申請辦理殘疾人證,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提出辦證申請。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依照評定機構作出的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評定結論,核發殘疾人證。
第二章 預防與康復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殘疾預防制度和殘疾人年度康復工作計畫。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以社區和村為基礎,病因預防和防止損傷為重點,專業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和實施殘疾預防行動計畫,宣傳、普及婚前檢查、母嬰保健和殘疾預防知識,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及時對新生殘疾嬰兒情況建檔備案。
申請結婚登記的殘疾人可以到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免費接受婚前衛生指導、諮詢和醫學檢查,以及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產期保健等服務。
第十條 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針對事故、災害、環境污染等可能致殘因素採取相應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殘風險,減少殘疾的發生。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有計畫地設立公益性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在有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室,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立殘疾人康復服務站,在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設立殘疾人康復場所,組織開展技術培訓和專業指導,為殘疾人開展康復服務。
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應當具備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和專業人員。
第十二條 符合國家和省支付範圍的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及術後康復訓練項目應當納入基本醫療保障。
精神系統疾病應當納入門診特殊慢性病管理,並不斷提高待遇標準。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殘疾人康復器械、輔助器具生產、供應、維修服務業發展,對貧困家庭中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應當按照家庭貧困程度適當減免基本的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所需費用或者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總體規劃,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對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資助。
第十五條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和少年,並在其就近入學等方面予以照顧。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適齡殘疾兒童和少年,應當進入
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需要專人護理,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適齡殘疾兒童和少年,通過遠程教育或送教進家庭、進社區、進福利機構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並納入學籍管理。
第十六條 普通學校特殊教育班、隨班就讀和接受遠程教育或送教進家庭、進社區、進福利機構等方式的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學生生均公用經費,應當按照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建立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發布殘疾人就業信息,保障其勞動權利。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公共服務單位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在生產經營方面的用電、用氣、用熱、用水(洗車、洗浴行業除外)按照居民生活價格執行。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作崗位。
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要用於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市、縣(市)殘疾人聯合會、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保證殘疾人工資標準與其所在的工作崗位及工種相符合,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並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農村殘疾人生產實用技術培訓,扶持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多種經營。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及個人創建農村殘疾人就業基地,吸納和安置農村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殘疾人醫療機構發展,殘疾人依法開辦的醫療機構,可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社會創投機構、服務中介機構和社會組織搭建用人單位與殘疾人勞務對接的平台,提供相關服務。
政府設立的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帶頭安置殘疾人就業,對具備正常履職身體條件的殘疾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殘疾人開展各項文化體育活動,配備適合殘疾人參與活動的器材。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定期舉辦殘疾人文化藝術活動和殘疾人民眾體育活動,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盲人有聲讀物閱覽室,配備盲人專用電腦以及盲文讀物,免費為殘疾人辦理借書、閱覽等證件。
第三十條 市、縣(市)廣播電視台免費刊播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公益廣告,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和殘疾人專題廣播欄目。電視新聞和影視節目應當逐步採用中文字幕或者手語翻譯。不得製作、傳播含有歧視殘疾人內容的節目和作品。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可以免費進入政府舉辦的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盲人、重度肢體殘疾人,給予其一名陪護人員門票半價優惠。
殘疾人乘坐政府舉辦的旅遊風景區交通工具享受半價優惠。
鼓勵非政府舉辦的旅遊風景區和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減免相關費用。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民辦公助、公辦民營、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托養、照料等殘疾人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和重度殘疾人實施救助,落實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
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性事件以及個人突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學等導致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殘疾人,應當給予臨時救助。
第三十四條 持有本市戶籍的成年殘疾人,無法單獨立戶且本人財產情況符合相關標準,具備下列條件的,按照單人戶納入低保範圍:
(一)持有本市城市戶籍,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視力殘疾或肢體殘疾以及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三級智力殘疾、
精神殘疾或多重殘疾,月收入低於本市城市低保標準的,納入城市低保範圍。
(二)持有本市農村戶籍,殘疾程度為重度殘疾,無業,生活貧困,靠家庭供養的,納入農村低保範圍。
第三十五條 貧困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照顧。
第三十六條 盲人、重度肢體殘疾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以及渡船等公共運輸工具,其他殘疾人持有效證件享受半價優惠。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時,應當優先安排低保和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在樓層分配上,應當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家庭給予必要照顧。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實施公共場所、社區(村)、辦公場所和貧困殘疾人家庭等無障礙改造。
第三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配套建設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並按照標準設定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誌。
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有信號控制的人行交叉道口應當設定語音提示系統。
第四十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第四十一條 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方便殘疾人的專用停車泊位,並有顯著標誌。
停車場管理者應當保障專用停車泊位的有效使用,並免收停車費用。
第四十二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進行保護,有損毀、故障或者占用的,及時進行更換、維修、恢復原狀,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殘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本條例所稱重度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的殘疾人。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對《齊齊哈爾市殘疾人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起草的必要性
為了維護我市32萬名殘疾人合法權益,1997年我市制定了政府規章《齊齊哈爾市殘疾人保障辦法》,對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該規章已實施22年,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歧視殘疾人、侵害殘疾人權益現象偶有發生,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解決。同時,2008年、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2017年國務院修訂了《
殘疾人教育條例》。近年來,殘疾預防與康復、無障礙環境建設等方面行政法規相繼出台。根據國家和省里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一部殘疾人保障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起草的依據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八章四十四條,主要內容如下:
規定了精神系統疾病應當納入門診特殊慢性病管理,並不斷提高待遇標準。(《條例》第十二條)
2、規定了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出情況向社會公開的內容。(《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3、規定了“殘疾人依法開辦的醫療機構,可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保障了包括盲人在內的所有殘疾人開辦的醫療機構享有優惠照顧。(《條例》第二十三條)
4、規定了殘疾人乘坐政府舉辦的旅遊風景區交通工具享受半價優惠,鼓勵非政府舉辦的旅遊風景區和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減免相關費用的內容。(《條例》第三十一條)
5、規定了持有城市戶籍和農村戶籍的成年殘疾人,可按單人戶納入城鄉低保範圍的內容。(《條例》第三十四條)
6、規定了停車場管理者應當保障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的有效使用並免收停車費用的內容。(《條例》第四十一條)
7、為解決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未建和占用等現實問題,規定了對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進行建設和保護的內容。(《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四、《條例》起草過程
《條例》於2013年開始起草並於今年經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今年7月,《條例》經我市人大常委會初審後,我們通過向60名立法諮詢專家傳送徵求意見函,在齊齊哈爾日報和我市人大機關網站全文公布徵求意見稿,召開相關部門、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和專家論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對118條反饋意見進行認真梳理,針對其中的熱點問題,我們赴訥河市走訪調研,聽取當地相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殘疾人個體從業者的立法建議,對《條例》再一次充實完善後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2019年11月20日我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條例》,現提請本次會議審查批准。
以上說明以及法規文本,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