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耕地培肥的暫行規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耕地培肥的暫行規定

為保護和提高耕地的土壤肥力,促進農業生產持續穩步地發展,根據《黑龍江省耕地培肥規定》,結合齊齊哈爾市的實際情況,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耕地培肥的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9-06-26 
  • 生效日期:1989-06-26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耕地培肥的暫行規定
(1989年6月26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
第一條為保護和提高耕地的土壤肥力,促進農業生產持續穩步地發展,根據《黑龍江省耕地培肥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耕地使用者必須堅持用地與養地相結合的原則,對耕地進行綜合培肥,合理施肥、耕暄和輪作,增加對土地的投入,防止地力下降。
(一)農區耕地年畝施有機肥不得低於一點五立方米,菜田年畝施有機肥不得低於五立方米。
北部縣施用有機肥的有機質含量要在8%以上,南部縣施用有機肥的有機質含量要在7%以上。
(二)施用化肥應因土、因作物確定配方,保持有機肥和化肥的合理投入比例,禁止單一施用化肥。
第三條耕地使用者要設定廁所、畜禽棚舍、漚肥坑、貯灰倉等積肥設施,加強糞肥管理。
村、屯、場、隊應根據需要建立積(造)肥組織,向耕地使用者提供有償服務。
第四條耕地使用者要積極種植綠肥,縣(區)、鄉人民政府對種植綠肥的耕地使用者,應按種一畝綠肥抵三點五立方米農肥的標準遞減其積肥任務或給予必要的補貼。補貼資金來源按本規定第十條執行。
第五條有條件的地方,耕地使用者應實行秸桿還田。秸桿還田一次相當於三年輪施一次農肥。
禁止放火焚燒秸桿。
第六條縣(區)鄉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最佳化耕地的種植結構。
第七條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應對現有耕地確定地力等級,建立耕地肥力檔案,進行土地監測,每三至五年抽測一次。對高於原有肥力一個等級的,每畝獎勵十元。獎勵資金來源按本規定第十條執行。
第八條對施肥沒有達到養地標準的耕地使用者,收取養地基金。養地基金旱田每畝五元,菜田每畝十元,專款專用。養地基金的提取和兌現應簽訂契約。
耕地使用者因故不能耕種其承包的土地又沒有及時轉包致使耕地荒蕪的,應按其耕地當季產值一倍交納荒蕪費,納入村養地基金。所荒蕪的耕地,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應組織代耕種植,收穫物歸代耕戶。
第九條耕地使用者用於地膜覆蓋的塑膠薄膜應當年清除。
第十條糧食基地建設資金、土地墾復費和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等專項資金,可用於改良土壤,培肥地力。
第十一條耕地肥力保養工作應列為鄉、村幹部崗位責任制或任期目標制內容之一。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九條的耕地使用者,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每畝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境內一切耕地使用者。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齊齊哈爾市農業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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