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2013年8月29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9月4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3年09月04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9月04日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9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9月4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關於清理和修改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檔案的通知》(黑政法發[2013]49號)的有關規定,經對本市現行政府規章進行清理,決定修改下列政府規章的條款內容:
一、刪去原《齊齊哈爾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二、將《齊齊哈爾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擅自從事高危性體育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社會影響較大和可能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體育經營活動的,由(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齊齊哈爾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齊齊哈爾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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