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地區委員會

黨的地區委員會

黨的地區委員會,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
  • 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定義,性質,職權,

定義

黨章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指出:“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範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這對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的性質和職權作了明確規定。
按照行政區域劃分來設定黨的地方組織,是我們黨設定黨組織的一條基本原則。黨章第二十九條所說的“幾個縣、自治縣、市範圍內”,在實踐中指的是地區和相當於地區的等地級行政區域。地區在性質上不是一級地方政權,不能成立人民政府,而是設立行政公署,作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考慮到地區、盟這種行政區域的特殊性,與之相對應設定的黨組織就是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地改市”和“盟改市”在不斷推進,地區和盟的數量不斷減少。截至2016年2月,全國現存8個地區、3個,具體是:黑龍江省的大興安嶺地區,西藏自治區的那曲地區阿里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阿克蘇地區喀什地區和田地區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內蒙古自治區的興安盟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性質

從性質上看,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派出機關,派出的依據是黨章第十三條規定的“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因此,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並不是黨的一級權力機構,不能召開黨的代表大會,其領導成員不需要通過選舉產生,而是由派出它的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直接任命。

職權

從職權上看,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代表上級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也就是說,它在本地區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雖然不是黨的一級權力機構,但除了沒有與黨的代表大會有關的職權外,具備黨的地方委員會大部分職權。所以《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第三十條明確規定:“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可以參照執行本條例。”
第五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主要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
(一)對本地區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二)通過法定程式使黨組織的主張成為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強對本地區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領導,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話語權。
(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和管理幹部,向地方國家機關、政協組織、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推薦重要幹部。
(五)支持和保證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等依法依章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發揮這些組織中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
(六)加強對本地區群團工作和統一戰線工作的領導。
(七)動員、組織所屬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團結帶領民眾實現黨的目標任務。
第九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全會的方式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以及同級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討論和決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保障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
(三)討論和決定本地區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審議通過重要黨內法規或者規範性檔案。
(四)決定召開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並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五)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
(六)選舉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通過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
(七)決定遞補黨委委員;批准辭去或者決定免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決定改組或者解散下一級黨組織;決定或者追認給予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
(八)研究討論本地區行政區劃調整以及有關黨政群機構設立、變更和撤銷方案。
(九)對常委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第十條 常委會在全會閉會期間行使黨的地方委員會職權,主持經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召集全會,向全會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對擬提交全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二)組織實施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和全會決議、決定。
(三)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討論和決定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四)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民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經常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五)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幹部,必要時對重要幹部的任免可以徵求黨委委員意見;教育、管理、監督幹部;研究決定黨員幹部紀律處分有關事項。
(六)對應當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面工作,組織常委會活動,協調常委會委員的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
擔任政府正職的黨委副書記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組織政府黨組活動。不擔任政府職務的黨委副書記主要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工作,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協調和負責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會其他委員根據分工負責有關工作,履行分管領域從嚴治黨責任。
第十二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建立職責清單制度,明確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十三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必須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書記必須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常委會應當定期研究黨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會和上一級黨委專題報告1次抓黨建工作情況。充分發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職能作用。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實行市、縣兩級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完善黨建工作考核綜合評價體系,確保黨建各項部署落到實處。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和支持紀律檢查機關履行監督責任,堅持紀在法前、紀嚴於法,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推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潔從政環境。
第十四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持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參加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嚴格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帶頭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等有關規定,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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