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是由中共中央於1995年2月9日印發,並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
- 印發時間:1995年2月9日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是由中共中央於1995年2月9日印發,並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是由中共中央於1995年2月9日印發,並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條例》共11章54條。《條例》的總則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一)黨管幹部...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的。該條例於2002年7月9日頒布實施,有利於選人用人機制挑選出優秀人才,有利於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2019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並發出通知...
本規定所稱的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面向社會採取公開報名,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拔黨政領導幹部。第三條 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必須遵循《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第四條 公開選拔適用於選拔地方黨委、人大...
第一條為了規範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幹部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幹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幹部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幹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完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建設高素質的領導幹部隊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規定。第二條 [中組發(2001)2號]本規定適用於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司廳局級以下(含司廳局級)領導職務的幹部: 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人大...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考核培訓學習手冊》是2019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律出版社。內容簡介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考核培訓學習手冊》收錄了新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以及與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考核工作相關的法律、黨內法規及規範性檔案,共分為選拔任用、任職...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考核工作,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政治素質、履職能力、工作成效、作風表現等所進行的了解、核實和評價,以此作為加強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依據。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專項考核、任期考核。第三條 考核工作以...
第一條 為保證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
第一部分 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 條例 的處理規定及 相關 法規 關於對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 附:堅決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作鬥爭 ――中組部負責人就繼續貫徹《條例》答《人民日報》記者問 懲治用人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 中共中央關於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已經中央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 2003年6月19日 辦法全文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
附錄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節錄)(2002年7月9日中發[2002]7號)附錄三: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 (2004年4月8日中辦發[2004]13號)附錄四: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 (2004年4月8日中辦發[2004]13號)附錄五: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國領導幹部選拔考試通用題庫建設的意見 附錄六:《黨政領導...
1986年1月,《中共中央關於嚴格按照黨的原則選拔任用幹部的通知》中規定的選拔幹部的程式為: 民主推薦,廣泛聽取意見,提出選拔對象;組織人事部門考察,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上報;上級組織部門進一步考察,然後提交黨委討論審批。1995年,中共中央頒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進一步規範幹部選拔...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是黨政機關公文,主要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規定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領導幹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
推進黨政領導幹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總結近年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的經驗,結合黨政領導幹部隊伍實際,針對黨政領導幹部的基本素質...
《黨政領導幹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由中共中央組織部2009年9月8日頒布修訂版,修訂後的《考試大綱》共分五章十八條。正文包括總則、公共科目筆試、專業科目筆試、面試、附則五部分內容,附屬檔案為公共科目筆試內容。它是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黨政機關競爭...
幹部任用的方式主要有選任制、委任制、考任制和聘任制等,不同的任用方式具有不同的特點和各自的適用範圍。無論哪種任用方式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式辦理。1995年,中共中央頒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2002年7月,頒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條例》在總結各地經驗和完善原來一系列黨管...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2003年12月31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31日)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2010年1月18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2003年6月19日)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 (2004年4月8日)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 (2004年4月...
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若干問題的答覆意見 (2014年7月8日)中共中央關於地方黨委向地方國家機關推薦領導幹部的若干規定 (1990年1月12日)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 (2004年4月8日)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 (2004年4月8日)公務員錄用...
第一條 為保證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十八條選拔任用工作具體程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
第一條 為了推進幹部交流工作,進一步最佳化領導班子結構,提高領導幹部的素質和能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
為進一步規範雲南省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相應的幹部推薦、考察、任用工作責任制和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度,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關於對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相關黨內法規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記錄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 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 黨的地方委員...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暫行規定》過程中的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中央。檔案全文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
《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是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布的一份檔案。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 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第三條 本...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對鄉(鎮、街道)黨政...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黨政領導幹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第七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辦法,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條例的原則規定。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 (中共中央2004年4月發布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黨政機關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推進幹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競爭上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