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電梯行業協會

黑龍江省電梯行業協會

黑龍江省電梯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電梯行業協會
  • 外文名:Elevator industry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
  • 類型:社會團體
  • 屬性:非盈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中文:黑龍江省電梯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及縮寫: Eleva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 EIAHP
第二條本團體依照國家有關檔案精神,由黑龍江省內從事電梯(包括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製造、銷售、安裝、維修、零部件配套等與電梯行業相關的企業和設計、檢測、研究和教學單位及有關專家、學者、教授、行業知名人士、有豐富經驗的管理者等行業單位與個人自願結成全省性、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技術進步、行業自律、信息交流、人力資源開發、技術協作為中心,以提高電梯企業及人員素質為基本要點,以保障人員和設備的安全為目的。在政府與電梯企業間的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主管機關黑龍江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電梯法律、法規、政策,提高我省電梯行業的安全和節能意識;協助政府部門制定電梯行業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管理辦法。
(二)協助政府部門制定電梯行業的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規範會員企業行為。
(三)開展學術活動和技術交流,推動電梯企業之間的經濟合作和技術轉讓。
(四)組織行業的技術力量,開展電梯技術的科技攻關和新產品開發。
(五)舉辦電梯技術講座,組織各類培訓班,開展電梯技術諮詢服務。
(六)依法編輯出版電梯雜誌及有關電梯的市場信息和技術資料。
(七)開展同省外電梯界的聯繫,依法組織對外技術交流和合作。
(八)研究和解決行業普遍關心的問題,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意見。
(九)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費收繳標準及會費管理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聘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的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發起人是首屆協會當然的會長、副會長人選。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團體對外發布新聞和公告;
(五)代表本團體對外開展相關社交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得採用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不得採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6年10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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