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電梯行業協會

北海市電梯行業協會

2019年12月25日,在上級單位北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指導下,經過北海市民政局批覆,同意成立北海市電梯行業協會。

經過兩年的發展,電梯行業協會發展主要框架已經搭建起來。

協會共設有會長1名,副會長2名,專職秘書長1名,理事單位6家,監事單位1家。下設電梯技術小組1個,組成人員從各會員單位抽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市電梯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外文名:Beihai Elevator Industry Association(BEIA)
北海市電梯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社會團體名稱:北海市電梯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Beihai Elevator IndustryAssociation
英文縮寫:BE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為本市電梯企事業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發揮黨和政府聯繫電梯行業工商界人士的橋樑作用,做好政府管理電梯行業經濟助手。在服從國家利益和整體利益的前提下,維護同行業的合法權益,發揮同業群體優勢,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和貿易秩序,保護公平競爭。促進我市電梯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管理機關北海市行政審批局、北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廣西省北海市北海大道189號嘉福文華11-10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適應電梯行業發展趨勢的要求,深入開展電梯行業調查研究,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密切黨和政府與行業企業之間的聯繫,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合理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配合相關行業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落實,同時積極爭取對行業企業培育扶持政策;
(二) 圍繞規範電梯行業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各項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和管理約束機制;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誠信建設,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健康發展和正常的市場環境;
(三) 開展行業相關數據統計工作,掌握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四) 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鑑定服務;
(五)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單位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六) 組織推進會員單位之間的合作與交流,搭建我市電梯企業與外省市電梯行業的交流與學習平台。開展行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繫相關組織,指導、規範和監督會員企業的交往活動;主動參與協調行業爭議,積極組織會員企業做好反惡性競爭、反欺行霸市和市場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正常的行業經營秩序;
(七) 為提升會員單位的整體管理水平,充分調動電梯行業技術專家等資源優勢,為會員提供企業管理、技術諮詢等相關業務指導和對接;
(八) 通過舉辦行業論壇、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的交流活動,加強會員之間的溝通與合作。
(九) 積極推進行業單位企業發展壯大,組織評選、表彰優秀企業和先進工作者;
(十)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行業培訓、評估工作及其他事務;
(十一) 依法憑相關資質許可證方可開展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
(四)凡從事電梯製造、銷售、安裝、維修、保養、改造、零部件配套等與電梯行業相關的企業和設計、科研、教學單位、使用、管理等部門的法人或外地駐北海機構及其他經濟組織;
(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凡是有換屆選舉事項的會員大會,會前15天理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和人數進行確認,並經監事審核。凡選舉或修改章程的,均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採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製定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名確認,會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換屆籌備工作主要內容是:
理事會負責換屆選舉的組織籌備工作,並成立換屆籌備小組,提前三個月以上開始落實換屆選舉的各項籌備工作。
換屆籌備小組成員3至5名,由理事會確定,組長一般由會長擔任,會長不便擔任的,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具體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換屆籌備小組應在充分徵求會員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換屆工作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監事負責監督換屆籌備工作。特殊情況下,監事可根據章程要求,督促召開理事會成員會議票決產生換屆籌備小組負責人。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會長和監事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三十三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 。監事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9年4月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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