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關於創建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關於創建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暫行規定》是黑龍江省委、計經委1988年8月4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關於創建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暫行規定
  • 外文名:Heilongjiang province on creating advanc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enterprise
  • 發布日期:1988-08-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8-04
【生效日期】1988-08-04
【失效日期】暫無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關於創建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委、計經委1988年8月4日)
第一條為了貫徹“科技興省”的戰略方針,推動企業科技進步,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緊密結合,建立有利於企業科技進步的機制,提高企業技術開發和吸收先進技術的能力,使企業儘快適應商品經濟和發展外向型經濟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境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的國營、集體、鄉鎮企業均可按本規定參加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評選。
第三條創建科技進步先進企業,應當遵循分級組織管理、分層次評選的原則。
第四條各市(行署)、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情況組織本地區各類企業開展創建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活動。
第五條省級科技進步先進企業應當符合下列具體標準:
一、企業領導班子能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科技人員政策、尊重知識、尊重人才,能充分調動各類專業人員的積極性為其創造較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每年辦幾件有成效的實事。企業有切實可行的依靠科技進步發展生產的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企業科技人員數量占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有穩定可靠的技術、經濟情報信息工作系統,有進行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和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能力,每年開發一兩個新產品或採用一兩項新技術、新工藝,並保持必要的產品、技術儲備。三年內至少完成一項省優以上產品。
三、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完善,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幹部隊伍,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國家標準、部頒標準、企業標準與契約標準,積極採用國際標準。主要產品的能源、原材料單耗接近或達到國內同行業的先進水平。
四、重視科技人員的知識更新和職工的專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的技術素質,有切實可行的培訓教育計畫,每年培訓人員數量應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
五、企業每年用於開發新產品,採用新技術方面的投資,應高於按國家規定從稅後留利中提取的數額。
六、主要產品適銷對路,其性能穩定,質量指標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當年生產的產品,除季節性產品外,不能產生新的積壓或滯銷。
七、企業產值、利稅和銷售收入同步增長,年遞增幅度均應超過10%以上,每年新增利稅中依靠科技進步因素所占比重達到35%以上。
八、企業三廢排放全部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主要利廢率(如廢水利用率、餘熱利用率、可燃氣體利用率等)達到國內或省內同類企業先進水平。
第六條各市(行署)、縣申報參加評選省級“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單位,必須是獲得市(行署)級“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稱號的單位。
第七條市(行署)和市(行署)以下所屬企業申報參加評選省級“科技進步先進企業”,須經市(行署)科委會同經委(計經委)按本規定第五條標準初檢合格後,報送省科委。
中直、省直屬企業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八條凡申報評選省級“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單位,必須填寫《黑龍江省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申報表》一式四份。
第九條省級“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評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五月末前進行。
第十條參加省能“科技進步先進企業”評選的由市(行署)主管部門報送省科委,由省科委會同省計委等有關部門聯合組織評審後,報省人民政府決定命名。
各市(行署),縣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評選命名,由市(行署)、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獲得省級“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稱號的企業,分別給廠長、黨委書記和主要技術負責人向上浮動一級工資;連續三年獲得省級“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稱號的單位,給上述人員的一級浮動工資可轉為固定工資,經費從企業留利中支付,但當年已獲得其它獎勵晉級者原則上不再晉級。
第十二條獲得省級“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稱號的單位,對在創建科技進步先進企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應優先給予晉級和獎勵,其經費按省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三條省科委、省計經委應當優先支持省級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申報的重點科技項目。新技術、新產品開發項目,優先安排科技貸款和“星火計畫”項目。
第十四條省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申報的引進智力項目和出國考察項目。
第十五條各級專業銀行應當優先安排科技進步先進企業所需的貸款。
第十六條科技進步先進企業開發的新產品、享受國家和省在稅收上的優惠政策。企業實現利潤繳納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給予減免所得稅照顧。
第十七條省科技幹部管理部門對省科技進步先進企業適當增加專業技術職務指標,並從省級科技進步先進企業領導人中按國家規定選撥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企業管理專家。
第十八條各市(行署)、縣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規定製定本地區創建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省科學技術委員負責組織本規定實施。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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