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酗酒滋事處罰暫行規定》由黑龍江省公安廳1988年9月25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酗酒滋事處罰暫行規定
- 頒布機關:黑龍江省公安廳
- 頒布時間:1988-09-25
- 實施時間:1988-09-25
- 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9-25
【生效日期】1988-09-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9-25
【生效日期】1988-09-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酗酒滋事處罰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公安廳1988年9月25日)
第一條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查禁酗酒滋事行為,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省境內飲酒者和經營酒類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查處。
第四條對飲酒後耍酒瘋、昏睡街頭、意識不清到處遊蕩的,公安機關應採取強制措施,約束到酒醒。並對本人處十元罰款,通知其單位或家屬將其接回,加強教育,嚴加管束。
第五條飲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肆意辱罵他人的;
(二)毆打他人的;
(三)調戲侮辱婦女的;
(四)造謠、誹謗他人的;
(五)擾亂工作、生產、營業、科研、教學和公共秩序的;
(六)猜拳行令,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不聽勸阻的;
(七)損毀公私財物的;
(八)脅迫十六周歲以下少年飲酒的。
(一)肆意辱罵他人的;
(二)毆打他人的;
(三)調戲侮辱婦女的;
(四)造謠、誹謗他人的;
(五)擾亂工作、生產、營業、科研、教學和公共秩序的;
(六)猜拳行令,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不聽勸阻的;
(七)損毀公私財物的;
(八)脅迫十六周歲以下少年飲酒的。
第六條飲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實行勞動教養。
(一)毆打他人致傷的;
(二)調戲侮辱婦女情節嚴重的;
(三)造謠、誹謗他人,造成後果的;
(四)經常酗酒滋事屢經處罰不改的;
(五)動刀恫嚇他人的;
(六)損毀公物和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的。
(一)毆打他人致傷的;
(二)調戲侮辱婦女情節嚴重的;
(三)造謠、誹謗他人,造成後果的;
(四)經常酗酒滋事屢經處罰不改的;
(五)動刀恫嚇他人的;
(六)損毀公物和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的。
第七條十六周歲以下的兒童少年不許在家庭以外的場合或無人監護的情況下飲酒,違反的應通知學校或監護人,嚴加管教,或給予警告處罰。
第八條經營酒類的單位和個人,嚴禁將酒售給十六周歲以下少年和已醉酒的人以及精神不正常的人當場飲酒,違者處單位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應予查封;對直接責任人,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九條醉酒人在醉酒期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公民受到醉酒人嚴重不法侵害時,可以採取正當防衛行為,使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喪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為。
第十一條醉酒人在醉酒期間損壞公私財物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損失和負擔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裁決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罰款,一律交當地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