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4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21年10月29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畫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畫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單位管理、民眾參與的工作機制,採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最佳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第七條 建立人口與計畫生育綜合治理成員單位考核制度。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職責。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畫生育協會以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畫生育工作。
第九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應當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對在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一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畫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第十二條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居民的;
(二)三個子女中有殘疾兒的。
第十三條 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三章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畫生育服務,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落實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在全省實施免費婚前醫學檢查,所需經費由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負擔;欠發達地區和邊遠地區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統籌現有資金渠道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對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七條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徵得受術者本人同意並保障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八條 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使用避孕藥具,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管結紮術,輸精管結紮術以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具體經費來源以及支付方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城鎮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其費用除國家承擔的專項經費外,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其他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二十條 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鑑定,確係避孕節育措施引起的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發放和管理非經營性避孕藥具。
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避孕藥具零售市場的檢查和監督。禁止生產經營偽劣避孕藥具。
第二十二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章 組織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負責制定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最佳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定計畫生育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計畫生育工作人員,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做好計畫生育宣傳教育、諮詢服務、提供統計信息、組織村(居)民參與計畫生育等工作。
鼓勵成立有關計畫生育的民眾組織,提高民眾進行計畫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應當實行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責任制,設定計畫生育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城鎮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應當依託社區,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管理體制。
農村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應當作為村民自治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條 離開原工作單位人員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負責;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係的,由原單位負責;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係的,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城鎮無工作單位人員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由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八條 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旅遊、民政、農業農村、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畫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建設新型生育文化,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
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方式,有計畫地開展國情國策和人口知識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
第三十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工作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如實、及時提供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數字,嚴禁弄虛作假。
建立人口信息交流制度。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統計等部門應當互相提供有關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證。確保實現國家確定的投入目標。
建立多渠道的籌資體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畫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
第三十三條 對從事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發給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按照規定解決好村(居)民委員會計畫生育工作人員的報酬。
第五章 獎勵扶助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四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資照發。
女職工享受產假一百八十日,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龍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執行;男職工享受護理假十五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用人單位每年給予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的父母各十日育兒假,假期工資照發。
公民實行計畫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及原有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
(三)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
第三十六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願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經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核,除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外,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三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第三十七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準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農村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以及其他有利於計畫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十八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城鎮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四)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係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係的,按照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處理;
(五)農村居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補助費、補充養老保險資金,按照現行經費開支渠道列支。
第四十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畫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第四十一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對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待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婦女再就業、住房、生育等方面服務的保障機制,綜合採取下列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一)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平衡家庭和學校教育負擔,嚴格規範校外培訓;
(二)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促進婦女平等就業,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三)制定根據養育未成年子女負擔情況實施差異化租賃和購買房屋的優惠政策;在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四)指導、監督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保障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待遇落實;
(五)其他支持措施。
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對依法生育第二個以及以上子女的家庭應當建立育兒補貼制度;邊境地區、革命老區育兒補貼可以高於全省平均水平。發放育兒補貼具體辦法由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省級財政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綜合採取下列措施,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普惠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一)將托育服務機構和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並優先予以保障;
(二)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和非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予以保障;
(三)將托育服務人才納入培訓規劃,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四)建立托育服務機構運營補貼激勵機制;
(五)其他普惠托育服務措施。
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開設嬰幼兒托育服務與管理等專業。鼓勵銀行機構為托育機構提供多種貸款產品和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相關責任險以及托育機構運營相關保險。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社會力量通過下列形式提供普惠托育服務:
(一)企業等市場主體採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形式提供托育服務;
(二)社區提供嬰幼兒活動場所和托育服務;
(三)有條件的幼稚園提供二至三周歲幼兒托育服務;
(四)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托育服務;
(五)家政企業提供育兒服務;
(六)其他形式的托育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畫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畫生育經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七條 對不履行計畫生育工作職責的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拒絕、阻礙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居民是指戶籍所在地在鄉村的人員。
本條例第二章規定的生育子女數是指夫妻雙方共同生育、送養子女的存活數。
本條例假期所稱的“日”,除產假以外,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計畫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政策重點
一、明確實施生育三孩政策
落實國家決策部署,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明確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同時,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居民的或者三個子女中有殘疾兒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取消制約生育的措施。刪除了限制再婚夫妻生育子女個數的規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數不再計入新組建家庭子女數,新組建家庭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取消徵收社會撫養費和再生育審批制度等內容。刪除了對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在評優晉升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制度的規定。
二、要求用人單位設立育兒假
規定用人單位每年給予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的父母各十日育兒假,假期工資照發。在全省範圍內實施免費婚前健康檢查,規定在全省實施免費婚前醫學檢查。
三、實施育兒補貼制度
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對依法生育第二個以及以上子女的家庭應當建立育兒補貼制度,並適當向邊境地區、革命老區傾斜。減輕生育、養育、教育子女負擔,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促進婦女平等就業,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四、增加托育供給
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托育服務機構運營補貼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普惠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支持有條件的幼稚園提供二至三周歲幼兒托育服務,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托育服務。
五、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
一是新增設了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每年各10天的“帶薪”育兒假。二是增加了女職工生育保險產假津貼的補助天數,由原執行的98天增加到158天。三是新增設了學前和義務教育、婦女再就業、住房、生育等5項保障機制,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四是新增設了4項支持措施和3項鼓勵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明確了支持社會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6種主要形式。五是規定了邊境地區在三孩政策基礎上“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相對寬鬆的生育政策。
修改決定
第二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4年4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的內容。
二、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七條。
四、刪去第五十九條中的“;未達到間隔期生育的,繳納三千元社會撫養費”的內容。
五、將條例中的“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第三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 《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二十二)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有關內容。
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九條第三款。
二、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單位管理、民眾參與的工作機制,採取綜合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促進人口均衡發展。”
三、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在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四、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居民的;
(三)經市(地)政府(行署)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四)特殊情況經省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的,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六、將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錫伯、俄羅斯族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七、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再婚(不含復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
八、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夫妻,由雙方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九、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計畫生育以避孕為主。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十、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
十一、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城鎮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其費用除國家承擔的專項經費外,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其他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十二、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經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確係避孕節育措施引起的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證。確保實現國家確定的投入目標。”
十四、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資照發。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十五、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職工採取避孕節育措施的,按以下規定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職級晉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內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二)結紮輸精管、輸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三)終止妊娠和採取其他避孕節育措施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醫師意見休假。”
十六、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
(三)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
十七、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願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經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核,除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外,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三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完善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特別扶助制度。對計畫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會救助、就醫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畫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十九、刪去第五十三條中的“,並退回已領取的獎勵費”。
二十、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對男女雙方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十一、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的,對有配偶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徵收標準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十二、刪去第六十一條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二十三、刪去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和收養”。
此外,對條款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第五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二十二)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六條第二款。
第六次修正決定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單位管理、民眾參與的工作機制,採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最佳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二、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三、將第十二條中的“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修改為“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
將第三項改為第二項,修改為:“三個子女中有殘疾兒的”。
刪去第一項、第四項。
四、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五、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畫生育服務,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落實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在全省實施免費婚前醫學檢查,所需經費由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負擔;欠發達地區和邊遠地區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統籌現有資金渠道予以適當補助。”
六、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六條,將第二款中的“醫療、保健機構” 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
七、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八條,刪去“孕情、環情檢查”。
八、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最佳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九、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宣傳”。
十、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和《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
十一、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十二、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女職工享受產假一百八十日,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龍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執行;男職工享受護理假十五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用人單位每年給予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的父母各十日育兒假,假期工資照發。”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公民實行計畫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及原有福利待遇。”
十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付”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十四、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畫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婦女再就業、住房、生育等方面服務的保障機制,綜合採取下列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一)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平衡家庭和學校教育負擔,嚴格規範校外培訓;
“(二)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促進婦女平等就業,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三)制定根據養育未成年子女負擔情況實施差異化租賃和購買房屋的優惠政策;在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四)指導、監督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保障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待遇落實;
“(五)其他支持措施。
“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對依法生育第二個以及以上子女的家庭應當建立育兒補貼制度;邊境地區、革命老區育兒補貼可以高於全省平均水平。發放育兒補貼具體辦法由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省級財政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綜合採取下列措施,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普惠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一)將托育服務機構和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並優先予以保障;
“(二)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和非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予以保障;
“(三)將托育服務人才納入培訓規劃,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四)建立托育服務機構運營補貼激勵機制;
“(五)其他普惠托育服務措施。
“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開設嬰幼兒托育服務與管理等專業。鼓勵銀行機構為托育機構提供多種貸款產品和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相關責任險以及托育機構運營相關保險。”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社會力量通過下列形式提供普惠托育服務:
“(一)企業等市場主體採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形式提供托育服務;
“(二)社區提供嬰幼兒活動場所和托育服務;
“(三)有條件的幼稚園提供二至三周歲幼兒托育服務;
“(四)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托育服務;
“(五)家政企業提供育兒服務;
“(六)其他形式的托育服務。”
十八、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將“給予警告”修改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刪去第三項。
十九、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刪去第四項中的“或者社會撫養費”。
二十、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第二章規定的生育子女數是指夫妻雙方共同生育、送養子女的存活數。”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本條例假期所稱的‘日’,除產假以外,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二十一、刪去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
二十二、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二十三、將第三章名稱修改為:“計畫生育服務”,將第五章名稱修改為:“獎勵扶助與社會保障”。
二十四、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刪去第二款;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七條,刪去第二款;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刪去第二款。
二十五、刪去第七條中的“工商”;將第六條、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中的“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的“衛生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將第七條、第三十四條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將第三十四條中的“文化”修改為“文化旅遊”。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修正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需要。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作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重大決策。全國人大常委會於8月20日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決定》,重點對實施三孩生育政策、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取消制約生育措施作出規定。按照國家部署,各省須在2個月內完成相應地方性法規修改工作。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分別作出批示,要求落實國家生育政策,完善相關配套支持措施。需要對現行《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進行修改和完善,落實《決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與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法》)保持緊密銜接,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順應人口發展規律,促進我省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需要。目前我省人口總量呈下降態勢,人口流出規模較大,老齡化和少子化並存,結構性問題日益突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完善配套支持措施,對我省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最佳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三)完善積極生育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的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形式,明確相關積極生育配套支持措施,有利於推動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保障生育子女相關假期及待遇,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有關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從而降低家庭撫育子女成本,進一步釋放生育潛能,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增進人民福祉。
二、修改起草過程
按照國家衛健委、法務部“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符合立法程式”的要求,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成立工作專班。由省衛健委牽頭,成立了21箇中省直相關單位參加的最佳化生育政策工作專班,省人大科教文衛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司法廳提前介入,倒排時間表,合力推進相關工作。二是廣泛徵求意見。通過省司法廳、省衛健委官網和微信公眾號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建議,書面徵求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等方面意見建議。三是深入調研。以“實施三孩生育政策、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取消制約生育措施”三個方面內容為重點,在13個市(地)開展書面調研並在哈爾濱市開展實地調研,聽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建議。四是論證評估。邀請衛生健康、法學、輿情管理和新聞宣傳方面專家進行立法論證和風險評估。五是溝通協調。在較短時間內,與中省直有關單位多次溝通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經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修正案(草案)》。
《條例修正案(草案)》於2021年9月25日經省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一)主要內容。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法方向,重點圍繞“實施三孩生育政策、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取消制約生育措施”三個方面對現行《條例》進行修改,對與三孩生育政策無關內容,此次原則上未予修改。主要內容為:
1.實施三孩生育政策。落實《決定》和《人口法》規定,明確了“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的規定,進一步最佳化生育政策(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2.完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為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子女負擔和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一是明確了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等假期和待遇(第三十四條);二是規定了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婦女就業權益保障、住房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等主要配套支持措施(第四十二條);三是明確了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第四十三條)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普惠托育服務(第四十四條)方面的政策措施。
3.取消制約生育措施,刪除了限制再婚夫妻生育子女個數(現行《條例》第十四條)、再生育審批(現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徵收社會撫養費(現行《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同時,刪除和調整了與最佳化生育政策不一致的其他方面限制性、管理性條款(現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體現生育政策包容性。
此外,對機構名稱、條文序號和其他文字內容進行了相應調整。
(二)主要特點。圍繞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體現我省突出特點,一是新增設了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每年各10天的“帶薪”育兒假。二是增加了女職工生育保險產假津貼的補助天數,由原執行的98天增加到158天。三是新增設了學前和義務教育、婦女再就業、住房、生育等5項保障機制,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四是新增設了4項支持措施和3項鼓勵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明確了支持社會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6種主要形式。五是規定了邊境地區在三孩政策基礎上“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相對寬鬆的生育政策。
請對《條例修正案(草案)》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