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菸草經營違法行為處罰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菸草經營違法行為處罰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菸草經營違法行為處罰暫行規定(1990年11月9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五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菸草經營違法行為處罰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1990年11月9日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菸草經營違法行為處罰暫行規定
(1990年11月9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五號)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菸草專賣制度,依法查處菸草經營違法行為,根據國家《菸草專賣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菸草經營違法行為,系指違反國家《菸草專賣條例》及其他有關菸草專賣管理的規定,非法從事捲菸、雪茄菸(以下統稱捲菸)及菸葉〔包括烤菸和亞布力、林口刁翎、穆稜曬煙以及用於捲菸工業生產的其他名晾(曬)煙,下同〕等菸草專賣品的收購、調撥、經銷、運輸以及超量攜帶等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菸草經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條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含其派出機構,下同),負責查處菸草經營違法行為。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務、鐵路、交通、民航、航運、郵電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配合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菸草經營違法行為。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菸草經營違法行為,可以依法單獨或聯合查處,但不得重複處罰。
第五條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核發菸草專賣許可證條件,對從事菸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查,凡不具備條件的,一律不予辦理許可證發放手續。
第六條無菸草專賣收購(含委託代購,下同)、調撥許可證,非法收購、經銷菸葉的,沒收其全部菸葉和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有菸草專賣收購、調撥許可證,違反菸葉收購、調撥計畫,擅自收購、調撥菸葉的,沒收其違反計畫收購、調撥的菸葉和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無菸草專賣批發(含委託代批,下同)、零售(含國營、集體、個體,下同)許可證批發、零售捲菸的,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分別處以相當於批發金額10%以下和零售金額5%以下的罰款,所余捲菸按產地調撥價予以強制收購;情節嚴重的,沒收其全部捲菸。有菸草專賣批發、零售許可證,不按指定進貨渠道購進捲菸的,弔扣其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專賣許可證,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其庫存捲菸中非法購進部分,按產地調撥價予以強制收購;情節嚴重的,沒收其非法購進的全部捲菸,吊銷其專賣許可證,並通知有關主管部門。菸草公司系統各企業違反規定向無菸草專賣批發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捲菸貨源的,由上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所提供捲菸貨源總值20%以下的罰款。對提供人和有關負責人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辦法,由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無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菸草專賣特種批發、零售許可證,銷售用僑匯、外匯進口捲菸的,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不在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銷售專櫃經銷處理走私捲菸的,沒收其全部走私進口捲菸和非法所得。
第九條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菸草準運證管理的規定,擅自運輸菸草專賣品的,一律查扣,國產捲菸、菸葉按產地調撥價予以強制收購,並處以收購菸草專賣品總值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以及無證販運進口捲菸的,沒收其菸草專賣品。
第十條無國家或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攜帶捲菸證明,乘客通過車、船、飛機異地攜帶國產捲菸超過十條、或者進口捲菸超過五條、或者二者合計超過十條,執行乘務的運輸單位工作人員異地攜帶捲菸超過兩條的,其超限量攜帶部分,視同無準運證運輸捲菸,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偽報品名郵寄、發運或在其他郵寄、發運貨物中偽裝夾帶捲菸的,其所郵寄、發運的捲菸全部沒收。
第十二條國營、集體運輸單位和個體運輸戶擅自承運無準運證或攜帶捲菸證明的菸草專賣品的,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其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罰款。屬國營、集體運輸單位承運的,對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本規定未涉及的其它菸草經營違法行為,依照國家《菸草專賣條例施行細則》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利用其依法設在車站、碼頭、機場以及公路交通要道的檢查站,堵截、查處菸草經營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菸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查處菸草經營違法行為,須持有國家或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菸草專賣管理檢查證》。執行罰沒時,須使用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
第十六條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案件的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同級地方財政,不得截留、坐支或拖繳,所需辦案費用經財政部駐黑龍江省中央企業財政機構審查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核撥。
其他主管部門依法查處菸草經營違法案件所沒收的菸草專賣品,一律交給當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構,所得變價款由辦案單位上繳同級財政。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購、查沒的菸草專賣品,必須交由指定的經銷單位按國家規定價格銷售,不得擅自處理。經銷單位銷售非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查沒菸草專賣品的,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款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拒絕、阻礙菸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部門申請複議,上一級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第十九條菸草專賣檢查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施處罰,損害國家利益或菸草經營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或者內外勾結、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規定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牴觸的,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本省過去有關規定同本規定牴觸時,執行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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