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興辦僑屬企業條例

為了鼓勵歸僑、僑眷利用境外資金、技術、設備和自籌資金興辦企業,保護其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興辦僑屬企業條例
  •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
  • 發文時間:1996年12月28日
  • 實行時間:1996年12月28日
黑龍江省興辦僑屬企業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

黑龍江省興辦僑屬企業條例

(1996年12月28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鼓勵歸僑、僑眷利用境外資金、技術、設備和自籌資金興辦企業,保護其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僑屬企業,是指歸僑、僑眷利用僑資或自籌資金在本省境內興辦的經濟實體或安置歸僑、僑眷及其子女就業(其人數占本企業職工總人數20%以上)的企業。
前款所稱僑資,是指僑匯、境內外幣存款和國外親屬贈送的款物。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僑屬企業給予指導、協調、服務,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僑屬企業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簽發《僑屬企業認定書》。
第五條 申請確認僑屬企業,應向確認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歸僑、僑眷身份證明;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企業人員名冊;
(四)驗資證明書。
第六條 僑屬企業可以依法繼承或轉讓、出賣、兼併。轉讓、出賣、兼併時,受、買、並方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應當重新辦理確認手續。
第七條 僑屬企業的資產,投資所得的利潤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損害,不得干涉其經營管理自主權。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僑屬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或強迫捐贈。
第八條 僑屬企業應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生產經營,防治環境污染,合理利用資源,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其它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 鼓勵歸僑、僑眷興辦以下項目:
(一)農業、林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等開發型和產品深加工項目;
(二)為工農業生產服務的基礎設施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
(三)出口創匯型工農業項目;
(四)合理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又不造成環境污染的新工業項目;
(五)本省鼓勵發展的其他項目。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僑屬企業應予鼓勵、扶持,在辦理歸僑屬企業立項、註冊、能源供應、銀行貸款和交通運輸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十一條 僑屬企業生產經營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市政基礎建設等方面給予照顧。其中屬於產品出口型和高新技術型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准,可減免土地使用費。
第十二條 僑屬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縣級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給予減免稅收優惠:
(一)在國家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興辦的僑屬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徵收所得稅,新辦的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2年;
(二)在國家確定的少數民族、邊遠、貧困地區新辦的僑屬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在3年內免徵所得稅;
(三)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僑屬企業,可在5年內免徵所得稅;
(四)僑屬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淨收入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
(五)僑屬企業遇有風、火、水、震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免徵所得稅1年;
(六)新辦商業服務型僑屬企業,從開辦之月起,免徵所得稅1年;
(七)安置歸僑、僑眷及其子女和城鎮待業人員,下崗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以上的新辦勞動服務企業,免徵所得稅3年。
第十三條 僑資占僑屬企業註冊資本25%以上的,可參照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外資企業優惠待遇的規定。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騙取僑屬企業認定書的,由縣級以上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收繳《僑屬企業認定書》,並由稅務部門追回所享受的稅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不認真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歸僑、僑眷興辦的公益事業,外籍華人和港、澳同胞眷屬及定居境內的港、澳同胞興辦的經濟實體,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黑龍江省僑屬企業條例(草案)》做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廣大歸僑、僑眷與海外親友在經濟方面的聯繫越來越廣泛,他們在為我省經濟建設服務的同時,積極爭取海外親友的支持,吸引僑資,興辦僑屬企業。據不完全統計,截止今年上半年,我省僑屬企業已有700多戶,註冊資金總額1.9億元,其中歸僑、僑眷自有資金9,60O萬元,占註冊資金總額的51%,海外親友的資助8000多萬元,占註冊資金總額的42%。全省僑屬企業職工總數7000客人,其中歸僑、僑眷及其子女1800多人,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5%。僑屬企業年營業額近3億元,利稅2000多萬元。實踐表明,保護和鼓勵歸僑、僑眷興辦企業,有利於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為地方增加稅源,減輕社會負擔,同時,也是歸僑、僑眷脫貧致富的一條重要渠道。
但是,我省僑屬企業起步晚,底子薄,規模小,效益差,目前處在發展初則,比較脆弱,還沒形成氣候,發展中遇到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鼓勵、扶持僑屬企業發展,規範、約束、監督行政行為的地方性法規。為了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歸僑、僑眷利用境外資金和自有資金興辦企業,引導他們在產業導向上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保護僑屬企業合法權益,使其更快地發展,為地方經濟建設做貢獻,制定本《條例》勢在必行。
二、制定本《條例》的依據和過程
制定本《條例》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黑龍江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參照福建省、四川省等省人大通過的《鼓勵歸僑僑眷興辦企業若干規定》、《歸僑僑眷企業事業權益保護條例》及我省現行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結合我省僑屬企業的特點,力求做到既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又能體現改革開放的精神,從而真正促進我省僑屬企業的發展。
根據省政府1996年立法規劃,我們於今年初,成立了《條例》起草小組,明確了起草工作的指導思想,討論了工作方案。三月下旬,組織兩個工作組,帶著調研題目,深入到哈爾濱市、松花江地區、佳木斯市、牡丹江市部分僑屬企業進行調查,召開了僑屬企業負責人,僑務幹部,歸僑、僑眷等人參加的11個座談會,在此基礎上形成本《條例》初槁。五月上旬起草小組學習、考察了福建省人大通過的《鼓勵歸僑僑眷興辦企業若干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制定的《僑屬企業優惠政策》有關內容,五月下旬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六月上旬將《條例》修改稿發到各市(地)外事僑務辦公室及省直有關單位徵求意見,七月上旬,根據各地、各單位反饋的意見,再次修改。十月初報省政府後,省政府法制局在哈爾濱市召開了有財政、稅務、城建等部門和僑屬企業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並向省直有關部門發出了徵求意見稿,根據哈市座談會和省直部門返饋回的意見,對草案又進行了修改後.召開了省直相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會後,再一次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
三、關於本《條例》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僑屬企業含義:僑屬企業是指歸僑、僑眷興辦企業的簡稱。其界定範圍在《條例》第二條中作了明確的表述。
(二)關於僑屬企業的確認程式。《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僑屬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向確認機關提供有關手續,申請確認是否僑屬企業。
(三)關於鼓勵引導僑屬企業興辦產業的范陰,在《條例》第九條作了規定,目的是為了鼓勵歸僑,僑眷在產業導向上注重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以增強企業的生產後勁,提高市場競爭力。
(四)關於稅收優惠待遇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財稅字〔1994〕001號中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對僑屬企業給予適當的優惠待遇,體現了“根據特點,適當照顧”的原則。在《條例》第十一條中作了規定。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報的《黑龍江省僑屬企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委員們認為,我省僑屬企業起步晚,規模小,還比較脆弱,發展中遇到的困難較多。為了進一步鼓勵和扶持其更快地發展,並保護其合法權益,制定這個條例非常必要。《條例(草案)》規範的內容比較具體,符合我省實際,可操作性強。同意本次常委會一次審議通過。
委員們在審議中除了同意民僑外委審議時提出的兩條修改意見外,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委員們提出的意見,我們會同省政府法制局,省僑辦的同志,對《條例(草案)》作了認真修改。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從《條例(草案)》所規範的內容看,現條例所採用的稱謂不夠確切。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條例名稱修改為“黑龍江省興辦僑屬企業條例”。
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六條是屬於優惠照顧內容的條款,應與內容相近的條款順序表述。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第六條移到第九條後,修改為第十條,原第十條以後的條款順延。
三、有的委員對《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二)、(三)、(五)項中關於“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的規定提出修改意見,建議將這幾項內容中的“減征”刪掉。根據這個意見,作了修改,去掉“減征”,只保留“免徵”的規定。
四、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三條對騙取僑屬企業認定書的,除收繳認定書外,還應沒收其非法所得。根據委員們的意見,該條款在“由縣級以上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收繳僑屬企業認定書”後,增加“並由稅務部門追回所享受的稅費”。
五、有的委員提出,民僑外委審議結果報告提出增加的關於僑屬企業在發生繼承、轉讓、出賣時重新辦理確認手續的規定中,還應補充“兼併”的內容,認為在實踐中還可能有“兼併”的情況,同樣會出現僑屬企業身份發生變化的現象。根據委員們的意見,此條款修改為,“僑屬企業可以依法繼承或轉讓、出賣、兼併。轉讓、出賣、兼併時,受、買、並方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應當重新辦理確認手續。”
六、有的委員認為,《條例(草案)》第二條已規範了條例的主體範圍,而第十四條補充其適用範圍的表述不當。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該條修改為:“歸僑、僑眷興辦的公益事業,外籍華人和港、澳同胞眷屬及定居境內的港、澳同胞興辦的經濟實體,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七、鑒於本條例在本次會議一審通過,原《條例(草案)》第十七條“本條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為:“本條例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另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個別文字、標點做了修改。如《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五)項“本省鼓勵的其他項目”中“鼓勵”後加“發展”二字;對第十一條第(一)項“……新辦高新技術產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2年”中的“高新技術產業”刪掉,等。
對於有的委員提出的兩條意見,經過認真研究,沒有作修改。一是《條例(草案)》第三條對省政府僑務部門規定的對屬僑企業“指導、協調、服務”的義務和職責,與第六條對政府其他部門規定的“鼓勵、扶持”的義務和職責內容相近,建議把這兩條合併為一條來寫。經研究認為,省政府僑務部門是本條例的執法主體,“指導、協調,服務”是該部門的職責,特別是僑屬企業由該部門來認定,它有義務對其發展起指導作用,而僑屬企業在發生矛盾糾紛時,或日常管理工作中,也主要是由該部門出面協調、服務。作為與執行本條例有關的政府其他部門的義務和職責與執法主體的政府僑務部門的義務和職責是不同的。鑒於上述情況,對這兩項條款未作合併。二是有些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表述應按“先免後減”順序為好;第(二)項中“可在3年內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修改為“可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第(三)項中刪去“廢棄物”三個字;第(四)項中“暫免徵收所得稅”的“暫”字應去掉;第(五)項中的“風、火、水、震嚴重自然災害”,修改為“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等。我們考慮到國家稅制改革後,地方沒有權力出台新的稅收政策,現《條例(草案)》中所規定的上述有關減免稅收條款的表述均是延用稅法中現行的規定,其內容不易做改動,因此上述意見未作修改。
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僑外委員會於12月10日召開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省政府提報的《黑龍江省僑屬企業條例(草案)》。委員們認為,我省興辦僑屬企業雖然起步較晚,但是近幾年在省委提出的“積極開闢經濟發展‘第二戰場’”的戰略思想推動下,呈現出加快發展的好勢頭,為地方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鼓勵和扶持僑屬企業的發展,保護其正當權益,有利於調動歸僑、僑眷的積極性,發揮其優勢,促進我省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為進一步鼓勵歸僑、僑眷利用僑資或自籌資金興辦各種企業,保護其合法權益,制定《黑龍江省僑屬企業條例》是很必要的。1992年省政府僑辦、省外經貿委等七個部門聯合制定的《黑龍江省僑屬企業管理辦法》為僑屬企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為制定本條例打下了很好的基礎。委員們認為,省政府提報的《條例(草案)》比較成熟,所規範的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沒有牴觸,符合我省實際,是可行的。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議審議。
委員們在審議中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一是在原條例第五條後應增加一條,順延為第六條,即:“僑屬企業可以依法繼承或轉讓、出賣。轉讓、出賣時,受、買方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應當重新辦理確認手續。”增加這一條規定,是考慮到僑屬企業在長期經營過程中可能有繼承、轉讓、出賣等情況發生,也會出現原確定的歸僑、僑眷身份有變化,因此需要重新認定身份後,方可享受本條例中規定的對僑屬企業的照顧,避免發生不應享受僑屬企業待遇的企業繼續享受其優惠待遇的現象。
二是根據立法規範化的要求,將原條例第十六條中“……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修改為“……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此外,在個別文字表述上作了修改。
鑒於本條例是屬於單行法規,內容單一,沒有分歧意見,建議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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