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民族文化工作條例

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民族文化工作條例》是2000年8月18日發布的地方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民族文化工作條例
  • 發布時間:200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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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0813
【生效日期】2000-08-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2000年3月27日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0年8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保障和促進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自治縣境內的一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公民,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民族文化,是指蒙古族文化。
第四條自治縣的民族文化工作,應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繼承和發揚蒙古族優良文化傳統,學習和吸收其他民族優秀文化,繁榮和發展民族文化事業;堅持改革開放,加強文化交流,為自治縣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五條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鄉鎮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文化工作。
第六條自治縣自治機關要把發展文化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逐步增加民族文化經費投入,文化事業支出應占縣財政總支出的1%--1.2%。
第七條積極推進文化管理體制改革,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各類文化產業。
第八條有關部門對文化部門開展的有利於民族文化發展的以文補文活動,應當給予優惠政策,予以積極扶持。
第九條在自治縣核定的編制內,文化行政部門應設立專門機構負責蒙古族文化工作。在蒙古族聚居的鄉(鎮)應選配具有專業特長的蒙古族幹部負責文化站工作。
第十條自治縣應辦好蒙古族歌舞團,要堅持正確的文化發展方向,突出民族風格,重點面向農村,為農牧民服務。
蒙古族歌舞團不斷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少數民族演員比例不得少於演職人員總數的50%。
蒙古族歌舞團要不斷提高演藝水平,逐步走向市場。自治縣政府應在經費上予以必要的扶持,逐步改善演職人員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一條加強民眾文化工作,健全縣、鄉、村三級文化網路,其普及面要達到90%以上,逐步改善文化館、站的工作環境。
第十二條鼓勵專業和業餘作者用蒙古語文創作各類文學藝術作品,加強對蒙古族文學藝術的蒐集、整理及研究工作。
第十三條加強公共圖書館的建設,擴大蒙古族圖書的采編工作,逐步增加蒙文圖書的收藏數量。
第十四條自治縣的電影業應逐步增加蒙古族電影拷貝,豐富蒙古族農牧民文化生活。
第十五條自治縣應辦好蒙古族廣播電視節目,逐步提高其覆蓋率。
第十六條加強對蒙古族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保護、弘揚工作。
第十七條依法加強對境內歷史遺蹟、文物的保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自治縣境內勘探、開發資源時,對歷史遺蹟、文物應加以保護,不得破壞。縣政府應逐年增加用於徵集、收藏、保護文物的經費。
第十八條自治縣應積極發揮蒙古族文化優勢,充分利用現有蒙古族文化特點的旅遊資源,促進民俗旅遊的發展。
第十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有計畫地培養蒙古族文學、藝術、新聞人才,加強同國內外的文化藝術交流,學習和吸收其他民族的優秀文化。
第二十條每年九月一日,為自治縣民族文化節。
第二十一條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制定獎懲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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