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日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12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蒙古語文工作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2月28日
- 頒布單位: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2010年9月3日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0年12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決定》,經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查,於2010年12月14日決定以附審查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依據審查修改意見進行了修改,現予公布施行。
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蒙古語文工作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與第三條合併為一條,作為第二條,修改為:“自治縣自治機關應堅持語言文字平等的原則。”“自治縣自治機關保障蒙古族公民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自治縣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時,可以使用蒙古、漢兩種語言文字。”
二、第四條與第五條合併為一條,作為第三條,修改為:“自治縣自治機關應鼓勵各民族公民互相學習語言文字。蒙古族公民學習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學習漢語言文字,提倡其它民族公民學習蒙古語言文字。”“自治縣自治機關應做好蒙古語文規範化工作,在蒙古族公民中有計畫地做好蒙古語文普及推廣工作,促進蒙古語文健康發展。”
三、第六條與第三十條合併為一條,作為第四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應設立蒙古語文工作辦公室。其職責是:(一)宣傳、貫徹並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民族語言文字政策,保證本條例的實施;(二)制定蒙古語文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具體辦法;(三)檢查、督促、指導蒙古語文的學習、使用和翻譯工作;(四)做好蒙古語文的研究、推廣和規範化工作;(五)組織蒙古語文培訓工作;(六)協調有關部門之間蒙古語文工作方面的業務關係;(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蒙古語文工作者的職稱評聘工作;(八)辦好蒙古文刊物、建立蒙古文網路信息平台,促進信息交流。總結蒙古語文工作經驗,交流蒙古語文工作成果。”
四、第七條與第二十九條合併為一條,作為第五條,修改為:“自治縣自治機關及所屬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有一名領導分管蒙古語文工作,配備專職或兼職蒙古語文工作人員。對從事蒙古語言文字的工作人員給予相應的崗位津貼。”
五、第十條與第十一條合併為一條,作為第八條,修改為:“自治縣的蒙古族中學、國小和幼稚園應開設蒙古語文課,逐步擴大招生規模,培養蒙古、漢語兼通人才。”“自治縣在發展民族教育中,應重點扶持以蒙古語言文字授課的教育教學模式,對使用蒙古語言文字授課的學校給予政策優惠和資金補貼,對使用蒙古語言文字授課的學生免除相關費用,實行助學金制度,並逐年提高。”“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國中升高中招生考試時,對參加蒙古語文考試考生給予在總成績上加10分的照顧。”“自治縣在教師職稱評聘時,使用蒙古語文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在達到申報職稱等級標準的前提下,所占指標不得低於其人數在教師總數中所占的比例。”“自治縣自治機關重視雜居、散居蒙古族學生對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妥善安排蒙古語文教學工作。”
六、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一條合併為一條,作為第十條,修改為:“自治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聘用國家工作人員時,對熟練掌握蒙古語言文字的報考人員給予在總分上增加5分的照顧,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自治縣企業在招收人員時,對熟練掌握蒙古語言文字的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自治縣在技術考核、晉級、職稱評聘工作中,應允許使用蒙古語言文字。”
七、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自治縣自治機關對模範地執行本條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一)宣傳、學習蒙古語言文字成績突出的;(二)能夠熟練套用蒙古、漢兩種語言文字從事工作的國家幹部和專業人員;(三)從事蒙古語文工作10年以上熱愛本職工作,並做出顯著成績的;(四)使用蒙古語言文字進行著書立說成績突出的。”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自治縣蒙古語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逾期不予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相關條款個別文字和標點符號也作了相應調整。
《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蒙古語文工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經省人大常委批准後重新公布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214(批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