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標準化審查管理辦法》在1988.12.29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標準化審查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2.29
- 實施時間:1988.12.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以下簡稱引進項目)標準化工作的管理,使引進項目適應我國實際,促進我省技術進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由我省引進及國家與我省共同組織引進的下列項目,均按本辦法進行標準化審查管理:
(一)設備製造技術和產品生產技術,以及為引進技術而進口的單項設備;
(二)成套設備(包括生產線)及單項關鍵設備;
(三)中外合資、合作或外資企業設計、製造的產品,但向國外返銷的產品除外。
第三條 引進項目可行性研究、出國技術考察、談判簽約、出國培訓、引進項目的實施和驗收等過程,都應進行標準化工作,吸收熟悉標準化業務的人員參加。
第四條 省和省轄市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內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本辦法。
引進項目的主管部門、審批部門和外貿、銀行等有關業務承辦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做好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
第二章 前期標準化工作
第五條 引進項目的主辦單位(以下簡稱引進單位),在進行引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時,應組織熟悉標準化業務的技術人員,進行以下標準化研究工作:
(一)對與引進項目有關的國家和企業(公司)的標準等技術資料進行對比分析:
(二)詳細研究擬引進項目的標準與我國標準的差異情況,並提出解決方案;
(三)確定引進項目的談判和簽約階段的標準化工作方案。
第六條 引進單位在進行標準化研究工作後,應填寫《黑龍江省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標準化審查報告》,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附屬檔案,提交有關部門審查。
第七條 出國技術考察人員應負責收集、研究和消化有關標準資料。在考察研究報告中應有標準化工作內容。
第八條 引進單位在進行引進項目的談判和簽約前,應根據標準化工作方案,確定向供方提出的標準化要求,內容包括要求供方必須提供的標準資料和爭取供方提供的標準資料,報引進項目審批部門和同級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九條 引進單位應要求供方必須提供其現行的企業(公司)標準,以及在其標準中引用的我方無法收集到的有關標準資料,其中:
(一)對引進的設備製造技術和產品生產技術,供方必須提供其技術標準、圖樣設計和製造工藝標準、質量控制標準、試驗方法和驗收標準,收及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標準等;
(二)對進口設備,供方必須提供其技術標準、該設備所生產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安裝調試標準、操作和維修標準、易損件的製造圖樣和標準、易燃易爆設備的消防技術標準、設備的試驗方法和驗收標準以及勞動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標準等。
引進單位還應在儘可能不增加項目費用的原則下,爭取供方提供其技術管理標準,以及與引進項目有關的供方國家標準和該國其它機構發布的標準等。
第三章 標準化審查
第十條 引進項目標準化審查的主要原則:
(一)符合我國及本地產品品種發展方向;
(二)有利於加速我省採用國際先進標準,健全和改善我國的標準體系;
(三)有利於提高我省的技術裝備能力和產品質量水平,並有利於充分利用我省資源和節約能源。
第十一條 引進項目標準化審查的主要依據及要求:
(一)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國家法律認可的國內標準以及我國的有關政策、法規,是標準化審查的主要依據;
(二)引進項目各類標準所使用的計量單位應符合我國法定計量單位,情況特殊的應報請省技術監督部門批准;
(三)涉及的電壓、電流、工業頻率等級,儀器、儀表及計算機等輸入、輸出接口,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各類結構和建築限界、環境條件以及有關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二條 引進項目主管部門在組織有關方面進行引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時,應通知技術監督部門參加,就第五條、第六條所列內容進行審查。
引進項目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後十五日內,對《黑龍江省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標準化審查報告》分別簽署審查、審定意見。
第十三條 引進單位未上報經技術監督部門審定的《黑龍江省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標準化審查報告》的,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四條 引進單位在對外談判和草簽契約時,應根據第九條所列內容,向供方提出標準化要求,並在所簽訂的契約中明確寫進有約束力的標準化條款,審批部門方可受理審批,外貿、銀行等部門方可承辦引進業務。
第十五條 引進單位應在派出的出國培訓人員中,責成專人研究和消化有關標準資料,熟悉有關管理、操作、維修等標準,並要求寫出標準化工作總結報告。
第十六條 引進項目在實施和驗收時,引進單位必須按契約中標準化條款嚴格進行檢驗、調試和驗收,如發現供方有違約行為,應及時採取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引進項目所生產的產品批量投產前,引進單位應在不降低引進項目標準水平的前提下,按有關規定轉化、制訂出相應的我國標準,有關部門方可組織項目驗收和產品鑑定。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分省和省轄市技術監督部門兩級管理。
省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並負責引進項目的標準化諮詢和人員培訓。省(包括各地區)審批的引進項目,由省技術監督部門或由其委託的單位組織標準化審查。
省轄市審批的引進項目,由市技術監督部門或由其委託的單位組織標準化審查。
第十九條 各引進項目主管部門應向同級技術監督部門報送引進項目計畫和規劃,負責領取和發放《黑龍江省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標準化審查報告》,並按本辦法規定,組織落實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工作任務。
各地技術監督部門應將本地的引進項目計畫和規劃逐級報送上級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引進項目主管部門、審批部門、技術監督部門在對引進項目進行標準化審查中,如發現引進單位有不符合本辦法所列各條規定的,應責令限期採取措施解決,否則建議有關部門停辦手續直至撤銷引進項目。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標準化審查盲目引進項目的,由負責審查的技術監督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同級行政監察部門區別責任給予引進單位及有關部門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標準化審查、項目審批、引進業務承辦等人員在引進項目過程中玩忽職守,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