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細則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細則在1988.12.30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細則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2.30
  • 實施時間:1989.01.0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筵席稅。
第三條 筵席稅按次從價計征,稅率為15%。
第四條 筵席稅的起征點為,一次筵席支付金額(包括菜餚、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菸等價款金額,下同)人民幣四百元。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按支付金額全額計算徵收筵席稅。
第五條 下列筵席免稅:
(一)執行國家和省政府規定標準的會議用餐。
(二)台灣、港澳同胞、僑胞和外籍人用人民幣外匯兌換券舉辦的筵席。
(三)執行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標準,招待台灣、港澳同胞、僑胞和外籍人的筵席。
(四)省稅務局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確定的其他免稅筵席。
第六條 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代征人),負責筵席稅的代征代繳。
第七條 代征人代徵稅款時,必須填寫稅務機關印製的代征筵席稅專用發票,交給納稅人。
代征人不得將一次筵席支付金額分開開票、少開票或不開票;不得少征或不徵稅款。
第八條 代征人代繳稅款的繳庫期限,由市、縣稅務機關根據代徵稅款金額多少,分別核定按日、旬、半月繳庫。
第九條 代征人必須按時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代繳稅款申報,並報送有關資料。
代征人應設立專門帳戶,核算代徵稅款事項。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按規定付給代征人代征手續費。
第十一條 代征人違反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除由稅務機關令其補繳全部漏徵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罰款。
第十二條 納稅人抗稅不繳的,除由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令其補繳稅款外,並處以五倍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納稅人和代征人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行為都可以檢舉揭發,稅務機關應對檢舉揭發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並按有關規定獎勵檢舉揭發有功人員,並為其保密。
第十四條 筵席稅的徵收管理,除執行《條例》和本細則規定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黑龍江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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