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家畜屠宰管理試行辦法

黑龍江省家畜屠宰管理試行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6-01-1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家畜屠宰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6]8號
  • 發布日期:1986-01-18
【生效日期】1986-01-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家畜屠宰管理試行辦法
(黑政發〔1986〕8號1986年1月18日)
第一條為防止家畜疫病的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家畜家禽防疫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凡經營性屠宰的獵、牛、羊、馬、驢、騾等家畜肉食品,都屬於《試行辦法》管理範圍。
第三條凡經營性屠宰的家畜,應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屠宰營業執照》的國營、集體屠宰場或個體屠宰戶進行屠宰。
第四條國營、集體屠宰場或個體屠宰戶的設備、衛生要求:
(一)必須距離住宅區三百米以外,並有足夠的清潔水源;
(二)必須有待宰圈、屠宰室和病畜屠宰間;
(三)必須有屠宰專用器具;
(四)必須有病害肉、糞便、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等設施。
第五條符合上述設備、衛生要求的國營、集體屠宰場或個體屠宰戶,經市、縣衛生、畜牧和商業部門聯合審核批准,由畜牧、衛生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後,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准發給屠宰營業執照方可進行屠宰。
第六條國營、集體屠宰場或個體屠宰戶屠宰的家畜,必須經過有專業訓練,並通過考核獲得肉品衛生檢疫證的專職或兼職肉品衛生檢疫人員檢疫。
第七條國營、集體屠宰場或個體屠宰戶屠宰的家畜,必須按《肉品衛生檢疫試行規程》進行宰前、宰後檢疫。檢疫合格的畜肉品,由檢疫單位出具證明,並在胴體上加蓋檢驗合格滾花印戳。對農民自食有餘、零散上市的肉品,應在上市前經當地畜牧部門檢疫,憑檢疫合格證入市出售。
第八條國營、集體屠宰場或個體屠宰戶對代宰檢疫驗出的病畜,應按質作價進行收購,並按《肉品衛生檢疫試行規程》作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獸醫衛生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國營、集體屠宰場和個體屠宰戶,應經常進行監督檢查。對屠宰設備和衛生條件不符合要求的,應限其改進;對限期達不到要求的,由衛生、畜牧、工商管理部門吊銷衛生許可證和屠宰營業執照;對無證屠宰場或個體屠宰戶應堅決取締。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和屠宰後未經檢疫,無檢疫合格證明及未加蓋檢疫合格印戳的畜肉品嚴禁上市。對於已進入市場銷售或做成肉製品銷售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可視情節,依照《食品衛生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不交納產品稅、屠宰稅的,由稅務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對違反本《試行辦法》的,任何人都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對檢舉、揭發和控告有功者,各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一條衛生、工商、畜牧、商業、稅務等有關部門,應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本《試行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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