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外國記者管理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外國記者管理暫行規定是1990年6月02日黑龍江省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1990年6月02日生效。主要包括外國記者來我省採訪,須事先徵得省外事辦公室的同意。各地、各部門、各新聞單位一般不主動邀請外國記者來我省採訪。有特殊需要者,須向省外事辦公室提出報告,經省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外交部審批(不含常駐記者到開放地區採訪)。報批獲準之前,不得發出邀請。外國常駐記者來我省開放地區採訪,須事先向省外事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外國短期採訪記者來我省開放地區採訪,須由接待單位商省外事辦公室並經同意。各地、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個人,對外國記者合法的正當的採訪活動,應熱情接待,提供方便,不得藉故推託或拒絕。被採訪單位和個人,憑省外事辦公室同意的接待計畫或電話通知接受採訪。在採訪前,應認真做好準備;在採訪中對外國記者的合理採訪要求,應根據需要與可能儘量予以滿足;對其不合理的要求,應婉言拒絕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外國記者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0]62號
  • 發布日期:1990-06-02
  • 生效日期:1990-06-02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0]62號
【發布日期】1990-06-02
【生效日期】1990-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外國記者管理暫行規定
(1990年6月2日黑政發〔1990〕62號)

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外國記者在我省境內採訪活動的管理,為其開展業務提供方便,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外國記者管理問題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外事辦公室)受外交部的委託,主管本省外國記者採訪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外國記者來我省採訪,須事先徵得省外事辦公室的同意。各地、各部門、各新聞單位一般不主動邀請外國記者來我省採訪。有特殊需要者,須向省外事辦公室提出報告,經省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外交部審批(不含常駐記者到開放地區採訪)。報批獲準之前,不得發出邀請。
第四條外國記者來華簽證,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根據外交部通知核發。我省境內各口岸簽證機關不得向外國記者頒發籤證或入出境證件。
第五條外國常駐記者來我省開放地區採訪,須事先向省外事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外國短期採訪記者來我省開放地區採訪,須由接待單位商省外事辦公室並經同意。
第六條外國常駐記者來我省非開放地區採訪,須向外交部提出書面申請,由外交部商省外事辦公室和省軍區審批。
外國短期採訪記者來我省非開放地區採訪,須由接待部門徵得省政府和瀋陽軍區或總參作戰部同意,報外交部審批。
無特殊需要,一般不安排外國記者赴非開放地區採訪。
第七條接待部門經批准接待外國記者採訪,應擬定接待計畫報省外事辦公室審批,並嚴格履行接待計畫。
第八條各地、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個人,對外國記者合法的正當的採訪活動,應熱情接待,提供方便,不得藉故推託或拒絕。被採訪單位和個人,憑省外事辦公室同意的接待計畫或電話通知接受採訪。在採訪前,應認真做好準備;在採訪中對外國記者的合理採訪要求,應根據需要與可能儘量予以滿足;對其不合理的要求,應婉言拒絕。
第九條省外事辦公室是我省指定的可以接受外國常駐記者電話採訪的單位。其它單位未經省政府和省外事辦公室授權,不得接受外國記者的電話採訪和國際長途電話採訪。
第十條遇有省內突發性重大事件,各有關部門應按職責範圍加強對外國記者的管理,嚴格控制其活動。主管部門應及時擬定對外報導口徑,經省外事辦公室審核同意,報省政府批准後發表。如不允許外國記者採訪,公安部門應加強對現場的控制。
第十一條旅遊部門應加強對以旅遊者身份來我省的外國記者的管理,防止其從事採訪活動。邀請外國記者來我省報導旅遊事業的,依照本規定第三條的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外國記者,接待人員應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當地公安、外事和國家安全部門。上述三部門應立即派員赴現場進行調查,不具備採訪資格的外國人,由公安或國家安全部門處理;有合法記者身份的人,由外事部門或會同公安部門處理,並將情況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公安和外事部門在現場可視情節輕重,扣留其護照或“外國記者證”,沒收其文字採訪、照像、錄相資料,令其聽候處理。一般不扣留或沒收照像機、攝像機等採訪等器材。
第十三條接待港澳台記者來訪,參照本規定執行。各部門邀請港澳台記者均須經其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省政府審核後,分別報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審批,並報省外事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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