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外國人狩獵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外國人狩獵管理規定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6]58號
【發布日期】1986-06-09
【生效日期】1986-06-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外國人狩獵管理規定
(黑政發〔1986〕58號1986年6月9日)
第一條為適應我省狩獵業和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外國人狩獵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自然保護區和狩獵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狩獵辦公室)是狩獵事業的主管部門。凡來我省狩獵的外國人必須由接待部門報請省狩獵辦公室批准,並辦理狩獵證,方可進入獵場狩獵。
第三條凡來我省狩獵的外國人,必須在批准狩獵期間到指定的獵場行獵。未經國家批准對外開放的獵場,不準接待外國人狩獵。
第四條省狩獵辦公室根據當年獵取計畫,簽發狩獵證,按規定核收狩獵管理費。狩獵管理費收費標準見附錄一。
第五條獸類獵場每次狩獵以十天為一期,每期每人最多允許獵取大型動物(鹿、狍、獵)一隻,小型動物五隻。禽類獵場每次狩獵以五天為一期,每期每人最多允許獵取禽類三十隻。超過規定數量,按獵物收費標準加一倍收費。
第六條獵物歸狩獵者所有,獵場代省狩獵辦公室收取獵物費。可獵動物種類及收費標準見附錄二。已被打成重傷而未捕獲的獵物,按獵物收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向行獵者收費。
第七條獵場設導獵員,每一至二名狩獵者配導獵員一人。
第八條狩獵者沒有導獵員帶領嚴禁出獵。狩獵期間,狩獵者自傷或被野獸襲擊傷亡,由狩獵者自行負責。傷害他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處理。
第九條除梅花鹿、馬鹿、駝鹿、榛雞外,嚴禁獵捕我國規定的其他珍貴保護動物。如違反規定,擅自獵殺禁獵動物,要沒收獵物並處以獵物規定價格的二至五倍罰款。禁獵動物種類及價格標準見附錄三。
第十條狩獵人員須持所在國家或地區發給的專業或業餘狩獵者證件,方可在獵場租用獵槍,購買彈藥。獵槍租用費及彈藥價格由獵場制定。
第十一條狩獵者自帶獵槍的,接待單位必須事先報黑龍江省林業廳和公安廳批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辦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攜帶獵物出口,必須由獵場向指定商檢部門報檢,經檢疫合格,簽發檢疫證明書,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審批,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三條港澳、台灣同胞和華僑來獵場行獵,參照本規定辦理。收費予以優惠,按收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四條本規定授權省狩獵辦公室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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