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外國人狩獵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甘肅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0年05月0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外國人狩獵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0]69號
- 發布日期:1990-05-05
- 生效日期:1990-05-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0]69號
【發布日期】1990-05-05
【生效日期】1990-05-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0]69號
【發布日期】1990-05-05
【生效日期】1990-05-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甘肅省外國人狩獵管理暫行辦法
(1990年5月5日甘政發〔1990〕69號)
第一條為加強對外國人在本省境內的狩獵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一切來我省狩獵的外國人,並適用於我省對外開放的狩獵經營活動及狩獵場管理。
第三條甘肅省林業廳自然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局主管本省狩獵管理工作。
凡來我省狩獵的外國人必須向甘肅省林業廳自然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局申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審批許可權的規定,辦理特許獵捕證、狩獵證。到高海拔狩獵場狩獵的,還應當進行體格檢查和有關部門安排的適應性活動。
凡來我省狩獵的外國人必須向甘肅省林業廳自然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局申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審批許可權的規定,辦理特許獵捕證、狩獵證。到高海拔狩獵場狩獵的,還應當進行體格檢查和有關部門安排的適應性活動。
第四條狩獵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必須申請特許獵捕證;狩獵國家一級保護的野生動物,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狩獵國家二級保護的野生動物,必須向甘肅省林業廳自然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局申請。
狩獵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向甘肅省林業廳自然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局申請辦理狩獵證。
狩獵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向甘肅省林業廳自然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局申請辦理狩獵證。
第五條對外國人開放的狩獵場,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不得接待外國人狩獵。
第六條經批准進入我省狩獵的外國人,應按其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和期限,到指定的獵場狩獵。
第七條獵場每次狩獵以十天為一期,超過一天另計一期。外國獵人進入獵場必須交納獵場費,每人每期一百美元。
第八條狩獵獲得動物者須交獵物費(收費標準附後)。獵傷動物而未捕獲的,獵物費按該動物獵物費收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收取。
第九條獵場設導獵員,每一名狩獵者至少配導獵員一名。沒有導獵員帶領嚴禁出獵。
第十條狩獵期間,狩獵者自傷或被野獸襲擊傷亡,由狩獵者自行負責。狩獵者誤傷他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處理。
第十一條嚴禁狩獵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以外的其他野生動物。違反者,沒收獵物,交納該動物獵物費,並處以該動物獵物費收費標準二倍的罰款。
超過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數量的,按該動物的獵物費收費標準加一倍收費。
超過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數量的,按該動物的獵物費收費標準加一倍收費。
第十二條狩獵者自帶獵槍的,按公安部《關於加強槍枝進出口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向甘肅省林業廳自然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局和甘肅省公安廳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狩獵者未帶獵槍的,必須在指定的獵場租用獵槍、購買彈藥。
狩獵者未帶獵槍的,必須在指定的獵場租用獵槍、購買彈藥。
第十三條攜帶獵物出國境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四條港澳、台灣同胞和華僑來我省獵場狩獵,收費予以優惠,按收費標準百分之六十收取,其餘依本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甘肅省林業廳自然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