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安置暫行辦法

1983年2月26日黑龍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83年4月16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安置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3年04月16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4月16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辦法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城市建設和改造的順利進行,妥善處理建設用地中的動遷安置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令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動遷安置中既要考慮國家需要,又要考慮民眾利益,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兼顧的原則。
第三條 凡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動遷、安置、補助、補償等事宜,除徵用農田和動遷軍事設施外,均依照本辦法辦理。一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農業生產等單位和所有居民、外國僑民,都要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建設用地動遷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動遷部門負責。

第二章

動遷居民房屋的安置
第五條 在建設用地範圍內,有合法的承租或自建手續、有正式戶口、有糧食關係、有常住人口的住戶,為被動遷戶。被動遷戶的家庭人口,以與戶口、糧食關係相符合的常住人口為準。但未就地安家和未被招工的下鄉知識青年,未婚的現役軍人,在校學生,託兒所、幼稚園的兒童以及夫婦一方在外地者,均按常住人口對待。
第六條 對被動遷戶的安置原則
由建設用地單位按照原住房的面積,就地或移地進行安置。承租公、私房的,以一個房產承租證為一戶,以承租面積為準。自建自住的房屋以產權證標明自住的面積為準。原住房面積過小,可按每人平均居住面積不超過五平方米進行安排。持有獨生子女證的住戶,獨生子女本人按不超過十平方米進行安排。對兩代以上同居一室的(包括年滿十四周歲以上的異性子女),給予分室安置。
新房按單元立體分配,根據具體條件確定樓層。
第七條 凡居住在違章建築內的住戶,不算被動遷戶。但確屬居住二年以上,有正式戶口,有糧食關係,又確無其他住處的,可由建設用地單位在不考慮人口構成的情況下,適當安置。
本辦法實施後的違章建築,一律無償拆除,不予安置。
凡借住、強占房屋和虛掛戶口的住戶,一律不算被動遷戶,不予安置。
第八條 被動遷戶和臨時安置和補助標準,按下列原則辦理:
臨時住處,原則上自行解決。
自行解決住處的,自搬遷之日起,至通知新房進戶時止,按常住人口每人每月的補助標準:頭十二個月六元,第十三個月開始八元,第二十五個月開始十二元。確有實際困難自行解決不了的,由被動遷戶職工所在單位積極幫助安置。由職工所在單位安置住處的,補助費發給單位,由單位從中發給動遷戶搬遷費一百元。凡由建設用地單位安置住處的,不給補助費,只發給搬遷費一百元。
第九條 房屋拆除和補償按下列規定辦理:
1.拆除私有房屋,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按規定評價,由建設用地單位予以補償並拆除收回舊料。房屋所有者需要原房舊料,可自行拆除,建設用地單位只給拆房工費,不給房屋補償費。拆除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拆除補償費給產權所有者。
2.拆除由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代管的私有房屋,無合法繼承人或產權不明的房屋,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評價,建設用地單位徵購,房款交房地產管理部門代存。
3.凡拆除自行附設的門斗、棚廈、圍牆、板障、倉庫、禽舍、畜圈等附屬設施,由被動遷戶自行處理,不予補償。
被動遷戶在庭院內栽植的樹木,按園林部門有關規定補償。
4.拆遷房屋補償標準,按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制訂的《黑龍江省城市建設拆遷房屋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條 被動遷的農業戶自住房屋(包括半工半農戶),要本著充分利用舊料,按照原拆原建的原則,由建設用地單位補助工費和材料,由農業戶自行遷建或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遷建。門斗、倉房、院牆、畜圈、禽舍等附屬設施和占地範圍內當年的青苗,由建設用地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
對自行遷建或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遷建的農業戶住房,由建設用地單位發給每戶一次性的搬家補助費二百元。
遷建農業戶房屋所需地基,由農業生產單位負責在現有宅基地或非耕地中解決。確需占用耕地,要本著節約用地的原則,由建設用地單位按徵用土地有關規定辦理。
遷建確有實際困難,必須由建設用地單位安置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處理。

第三章

動遷單位房屋的安置
第十一條 被動遷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營業用房,下同)原則上按原建築面積就地安置。必須遷建的,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遷建或撥給相應的投資和材料,由被動遷單位自行遷建。
第十二條 被動遷單位自行解決臨時用房的,建設用地單位按拆除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發給一次性補助二十元。由建設用地單位解決的,不給補助。
第十三條 拆除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公產房屋,新建房屋產權仍歸房地產管理部門的,不給補償;新建房屋產權歸其他單位或個人的,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評價,由建設用地單位給予補償;對屬於危房改造,並負責安排原住戶的,不予補償。拆除三級以上房屋,需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用地單位要按規定給房地產管理部門換建費。
拆除單位的房屋,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評價,由建設用地單位予以補償,按拆除面積給房。產權不變的,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搬遷期間造成的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視其具體情況,予以合理補助。
第十五條 拆除臨時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由被動遷單位自行處理。臨時用地未超過批准限期的,建設用地單位合理補助拆除損失費;超過臨時用地限期的,不給補助。
違章建築和過期臨時建築,一律限期無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建設用地單位拆除,以料抵工。

第四章

動遷中其他問題的處理
第十六條 凡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進行建設或改造的地區、地段,從發出通知之日起,非經批准的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不準新建、擴建、改建和翻建地上地下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變更房屋承租關係或改變房屋用途;不再辦理房屋調換和交易手續;停止落戶和分戶。
第十七條 動遷工作中,對名勝古蹟、革命紀念建築物、園林綠地和有特色的建築物,必須嚴加保護。在拆遷中發現的文物,由建設用地單位報請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因動遷而砍伐樹木,損壞草坪,占、挖道路,移動各種管線(溝)、桿柱等市政設施、人防工程時,必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並由建設用地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修復或補償。動遷公用廁所,建設用地單位應事先向環衛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並指定重建地點後,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就地或移地復建後再行拆除。
第十九條 被動遷單位和住戶,由動遷部門發給房屋拆遷證明,新房建成後,由動遷主管部門或建設用地單位換髮正式遷入證,方準遷入新房。建設用地單位安排的新房,不準倒賣、私自串換和塗改新房分配證。
第二十條 動遷工作中涉及新舊建築物發生擋光問題的處理原則:凡因新建築物與原有建築物縱側面間距小於新建築物高度一倍;縱側面與山牆間距小於十米;新舊建築物山牆間距小於六米,遮擋了原建築物居室主採光(以批准的原設計為準)或唯一採光窗戶的,均視為擋光。超出上述規定的,均不作擋光處理。
對符合擋光條件的,由建設用地單位給予適當的一次性補助,對遮捎非居室主採光窗戶的,不予補助。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一條 對積極支援城市建設,在被動遷時,自願少於原居住面積的單位和住戶,由建設用地單位按減少面積投資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予獎勵。對積極主動在限期內搬遷的被動遷戶,視其搬遷的快慢程度,給予不同的獎勵。獎勵費用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 被動遷單位和住戶,已由建設用地單位按本辦法進行合理安置,又經其上級機關和所在單位動員,仍藉故拖延、拒不搬遷或阻撓破壞工程建設者,按下列各款處理:
1.對藉故拖延、逾期不搬者,視其具體情況,由建設用地單位扣發臨遷補助費。
2.對違反本辦法,無理取鬧,拒不搬遷,影響施工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動遷部門限期遷出。期滿不搬遷者,強行拆遷,以料抵工。凡被強遷的單位和住戶,按原住房面積安置,個人損失,自行負責。
3.在動遷安置工作中,有煽動民眾鬧事,破壞國家建設,辱罵、毆打動遷工作人員者,按治安管理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設用地單位要認真執行動遷協定,對不執行協定,欺騙被動遷單位和住戶的,動遷主管部門要追究建設用地單位的經濟責任和有關領導及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第四章第十九條規定,無正式遷入證擅自遷入新房的,由主管動遷部門強行遷出。私自串換住房或塗改新房分配證,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收回被安置的住房。對倒賣者,收回住房,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給予懲處。
第二十五條 動遷工作人員要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接受民眾監督。對認真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者,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接受賄賂、敲詐勒索或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按照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各縣可參照本辦法的原則,制訂相應的行政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說明

辦法(草案)的說明
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安置暫行辦法(草案)》加以說明,請審議。
建國以來,我省各市、鎮和工礦區進行了大規模的城市建設,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由於注意調整了“骨頭”與“肉”的關係,城市建設形勢更好。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一年,全省城市和城鎮的住宅建設,平均每年施工面積六百三十五萬六千平方米,竣工面積四百三十三萬五千平方米,城市基礎設施和配套工程的建設,也相應地得到了一些發展,使市、鎮的面貌有了相當的改觀。
由於城市建設的規模越來越大,動遷工作的任務也就越來越繁重。在十年動亂中,動遷機構和規章制度都遭到了破壞,建設單位各行其是,動遷安置辦法五花八門,加之城市人口迅速增長,人民生活日益提高,再加不正之風的影響,對動遷安置的要求也就越來越高,給動遷安置工作增加了許多困難。因而,制訂統一的法規,解決動遷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保障城市各項建設的順利進行,已成為當務之急。
我省哈、齊、牡、佳以及其他市、縣都先後擬訂了動遷安置的暫行辦法,我們在充分研究了省內各地的現行規章,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參考了北京、天津、廣州、成都、武漢、瀋陽等地已頒布的辦法,擬訂了《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安置暫行辦法(草案)》,經過徵求各市和部分縣的意見,修改補充後,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一、第一章總則,共四條。根據一九八二年國務院頒發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結合我省各地多年動遷安置工作的實踐,在《辦法》第一條和第二條里明確提出了制訂本辦法的指導思想是:為了保證城市(包括市、鎮、工礦區)建設和改造的順利進行,本著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兼顧的原則,妥善處理建設用地中的動遷安置問題。這是制訂本辦法的根本方針。
在《辦法》第四條里,明確了動遷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由各市、縣政府確定。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或者是成立獨立的動遷辦公室,經過政府正式指定後,即為當地主管動遷工作的負責部門。所有動遷工作的主持,發生糾紛的仲裁,都是主管動遷部門的工作任務,它將代表市、縣政府按照本辦法行使職權。
城市的各項建設,關係著城市現代化的實現,關係到各行各業和人民民眾的共同利益。不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克服暫時的困難,積極支持各項建設的順利進行。本辦法強調建設用地單位按規定作對被動遷單位、動遷戶做妥善的安置、補助和補償,是為了保護人民民眾的正當利益,保證正常生活。在建設用地單位已經按規定作了合理安排以後,被動遷單位和動遷戶仍然不顧大局,拒不搬遷的,即屬違法行為,就可以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這是為了保證城市各項建設的順利進行所必不可少的,也是糾正當前動遷工作中的不正之風的法律依據。
二、第二章動遷居民房屋的安置,共六條。在這一章里的第五條,首先規定了什麼是被動遷戶,強調了有正式戶口、有糧食關係、有常住人口,還要有合法的承租或自建手續,必須具備這“四有”才是被動遷戶。被動遷戶的家庭人民明瑜了必須是與戶口、糧食關係相符合的常住人口。但是,在有的家庭里事實上存在著雖然不是常住人口,而在安置時卻應當也必需加以考慮的,如下鄉的知識青年,服現役的義務兵戰士,在校學生和在託兒童,還有夫婦兩地分居有一方在外地的,按政策對這些人都應該照顧到。因而,在這一條里寫明“均按常住人口對待”。
對被動遷戶的安置,規定了“按原住房的面積”“就地或移地進行安置”的原則,強調了“以一個房產承租證為一戶”,以防止借被動遷之機,無理要求擴大面積和分戶。考慮到國家對每人居住水平要求近期達到五平方米,特規定了“原住房面積過小”的住戶,可按每人平均居住面積五平方米進行安排。同時還規定了兩代以上的(子女滿十四周歲的),給予分室照顧,以保證人民正常生活的需要,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為了獎勵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規定了對持有獨生子女證的住戶,其獨生子女按兩個人計算居住面積。此外,對不應作為被動遷戶的,如住在違章建築以及借住、強占住房等情況,都分別作了明確規定,以便於動遷時據情處理。
對被動遷戶的臨時安置問題,強調了自行解決和職工所在單位協助安排的原則,並規定了相應的補助費標準。為了促使建設用地單位抓緊建設,縮短被動遷戶的臨時遷就時間,在補助費的標準上,對當年、二年或三年能住進新房的,分別定了不同的補助金額。補助費標準的擬定,既照顧了建設用地單位不致負擔過重,又照顧到能夠解決被動遷戶生活上實際的困難,還體現了鼓勵縮短工期,促進及早竣工的原則。
關於拆除現有房屋的補償問題,必須經過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對現有房屋進行評價。如果建設用地單位按規定給了補償費,拆除的舊料就歸建設用地單位;如果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收回舊料,建設用地單位就不給補償費而只給拆除的工費。對於住戶自行建築的門斗、棚廈等附屬設施,本辦法規定自行拆除,不給補償。這是因為:省政府早在一九七八年頒布的《市鎮、房地產管理試行辦法》中,對這類附屬設施,明確規定了“無償拆除”,現在全省各地都在按這個規定執行。而且,在動遷的實際工作中,一般從安排新房上都給了一定的考慮,大部分建設單位還都統一建了倉房,可以滿足住戶堆放雜物的實際需要。因此,不給補償也是合理的了。這樣規定對防止個別人鑽空子,藉機索取額外代價,也是完全必要的。
對被動遷的農業戶,規定了以充分利用舊料,按照原拆原建的原則,由建設用地單位補助工費和材料,由農業戶自行遷建或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遷建。對庭院內原有的附屬設施給予合理的補償,並發給一次性的搬家補助費,以便於農業戶在新的住址安家。如果遷建確有困難,必須就地安置,那就按照一般動遷戶的補助、補償辦法處理。
三、第三章動遷單位房屋的安置,共五條。對被動遷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規定了“按原建築面積就地安置”的原則。必須遷建的,建設用地單位撥給相應的投資、材料,由被動遷單位在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的地段進行遷建。對被動遷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因動遷商造成的停產、停業所帶來的經濟損失,規定了“視其具體情況,由建設用地單位予以合理補助”。這是因為經濟損失問題,不僅僅是房屋租金、職工工資,對工商企業來說,還有設備遷移及經營損失等等許多問題,無法做出統一的具體規定,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情況,由被動遷單位與建設用地單位進行磋商,在主管動遷部門的主持與仲裁下,合理解決。對全民所有制的單位,就不給予補助了。
四、第四章動遷中其他問題的處理,共四條。本章主要是動遷特殊單位的教會、寺廟等房屋,名勝古蹟等,因動遷而損壞市政設施,占挖道路,損壞綠化和人防工程等,做了明文規定,便於處理。其中特彆強調了動迂公共廁所的問題,規定了比較詳細的手續。這是因為廁所問題常常彼人們所忽視,給民眾生活帶來不便,因此規定了“先建後拆”的原則,作為立法把它固定下來。
五、第五章獎勵與懲罰,共五條。在本章中具體規定了對被動遷戶中積極支援城市建設,自願減少居住面積的和積極主動搬遷的單位和住戶,都給予適當的獎勵,這是加快建設進度和節約建設資金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本辦法用立法的形式把它規定了下來。
對那些已由建設用地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了合理安置後仍不搬遷的住戶,規定了具體的處罰辦法,按其拖遲搬遷的時間,扣發補助費。對無理取鬧的,限期強拆。對煽動鬧事、破壞建設、盜竊、哄搶國家物資、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等,則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這些規定,都是嚴肅法制所不可少的。在建設用地單位方面,一定要認真執行動遷協定,如有不執行協定,欺騙被動遷單位和住戶的,本辦法規定了“要追究經濟和行政責任”。
此外,對執行動遷任務的工作人員,專門規定了獎懲制度,以保證本辦法的準確執行。
六、第六章附則,共二條。現在國家還沒有關於動遷方面的專門規定,今後也可能要制訂,如果本辦法與國家的規定有牴觸,要按國家的規定執行。寫在附則里,以免被動。另外,明確本辦法的具體套用,由省政府負責城市建設的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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