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土地荒蕪費徵收辦法

《黑龍江省土地荒蕪費徵收辦法》在1990.12.14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土地荒蕪費徵收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2月14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制止荒廢耕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條和《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凡造成土地荒蕪的,均應按本辦法交納土地荒蕪費。
第三條 下列情況視為荒蕪土地:
(一)建設單位經批准征(撥)用耕地,從批准征(撥)用耕地之日起滿半年未破土動工的,或未經批准只使用部分耕地,其餘耕地滿半年閒置未用的;
(二)城鄉居民經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或進行專業生產經營設施建設,從批准用地之日起滿半年未使用的;
(三)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和個人,從簽訂承包契約之日起棄耕荒蕪滿一年的,或土地發包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發包,棄耕荒蕪滿一年的。
第四條 下列情況不視為荒蕪土地:
(一)建設單位經批准征(撥)用耕地後,由於不可抗力或無法防止的外部因素,不能破土動工的,或經批准按建設計畫分期施工的;
(二)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和個人,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和無法防止的外部因素不能耕種的。
第五條 建設單位和城鄉居民的荒蕪費,由土地所在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徵收,承包經營集體所有耕地的單位和個人的荒蕪費,由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徵收;承包經營國有耕地的單位和個人的荒蕪費,由土地所在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徵收,屬於省農場總局、森工總局系統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派駐其系統的土地管理機構徵收。
第六條 建設單位和城鄉居民造成土地荒蕪的,按照下列標準徵收土地荒蕪費:
(一)菜田每平方米二元;
(二)水田每平方米一元;
(三)旱田每平方米五角。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和個人,造成土地荒蕪的,按每平方米三分徵收土地荒蕪費。
第七條 建設單位和城鄉居民的土地荒蕪費,從批准用地之日起滿半年開始徵收。荒蕪土地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交納;荒蕪土地超過一年不滿一年半的,按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標準的二倍交納;荒蕪土地超過一年半不滿二年的,按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標準的三倍交納;荒蕪土地滿二年的,除按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標準的四倍交納之外,原批准機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和個人的土地荒蕪費,從承包契約簽訂之日起滿一年開始徵收。荒蕪土地超過一年不滿二年的,按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交納;荒蕪土地滿二年的,除按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標準的二倍交納之外,原發包單位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經營權。
發包單位造成土地荒蕪的,應由發包方逐年按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交納土地荒蕪費,直至發包為止。
第九條 造成土地荒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接到交款通知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徵收機關交納土地荒蕪費。
第十條 建設單位交納的土地荒蕪費,必須從該單位的企業基金、利潤留成、經費包乾結餘等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攤入生產成本(費用)或列入基本建設投資。
第十一條 徵收的土地荒蕪費列入本級政府農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開墾宜耕荒、廢地,整治現有耕地。
徵收土地荒蕪費工作所需經費,根據土地荒蕪費徵收情況,由當地財政部門核定數額,從徵收的土地荒蕪費中解決。
徵收的土地荒蕪費應專戶儲存,每年一次轉入農業發展基金。
第十二條 造成土地荒蕪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交納土地荒蕪費的,由土地荒蕪費的徵收機關責令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按日處以應交費用總額5‰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在本辦法施行以前荒蕪的土地,如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繼續造成土地荒蕪的,應按照本辦法徵收土地荒蕪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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