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收繳土地荒蕪費的規定(1986年7月11日川府發〔1986〕139號),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收繳土地荒蕪費的規定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1986-07-11
- 生效日期:1986-07-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四川省政府關於收繳土地荒蕪費的規定(1986年7月11日川府發〔1986〕139號),是地方法規
四川省政府關於收繳土地荒蕪費的規定(1986年7月11日川府發〔1986〕139號),是地方法規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收繳土地荒蕪費的規定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制止荒蕪土地,根據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規,特作如下規定:一、依...
徵收的土地荒蕪費應專戶儲存,每年一次轉入農業發展基金。第十二條 造成土地荒蕪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交納土地荒蕪費的,由土地荒蕪費的徵收機關責令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按日處以應交費用總額5‰的罰款。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 在本辦法施行以前荒蕪的土地,如...
黑龍江省土地荒蕪費徵收辦法 (1990年12月1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第一條為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制止荒蕪耕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條和《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凡造成土地荒蕪的,均應按本辦法交納...
發包單位造成土地荒蕪的,每年按第一款規定標準的三倍徵收土地荒蕪費,直至發包落實到戶(人)為止。第七條 土地荒蕪費的徵收許可權:(一)省屬及以上單位建設用地造成土地荒蕪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徵收。(二)市屬及以下單位建設用地造成土地荒蕪的,由所在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徵收。(三)城鄉居民建設用地造成土地荒蕪的...
四川省政府關於收繳土地荒蕪費的規定(1986年7月11日川府發〔1986〕139號),是地方法規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收繳土地荒蕪費的規定 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制止荒蕪土地,根據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規,特作如下規定:一、依法批准的各類建設用地,在當地土地管理機關正式劃撥(或經劃撥待收穫作物)後六個月未破土動工...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徵用土地,超過規定期限閒置不用的,按市人民政府《關於收繳土地荒蕪費的規定》處理。第四十三條 被徵用和劃撥土地的單位堅持無理要求,拒不依法簽訂補償安置協定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裁決。經批准的各類建設用地,原使用單位或個人不按時交地或拒不交地的,由區縣國土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