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收繳土地荒蕪費的規定

四川省政府關於收繳土地荒蕪費的規定(1986年7月11日川府發〔1986〕139號),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收繳土地荒蕪費的規定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1986-07-11
  • 生效日期:1986-07-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收繳土地荒蕪費的規定
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制止荒蕪土地,根據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規,特作如下規定:
一、依法批准的各類建設用地,在當地土地管理機關正式劃撥(或經劃撥待收穫作物)後六個月未破土動工的,即視為荒蕪土地。
二、凡造成荒蕪土地的建設用地單位,必須繳納土地荒蕪費。
土地荒蕪費標準:菜地、魚塘每畝三百至五百元;耕地、園地每畝二百至三百元;其它土地每畝一百至二百元。
土地荒蕪費每半年繳納一次。從正式劃撥之日起,荒蕪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按上述標準繳納;荒蕪一年以上一年半以內的,按上述標準的兩倍繳納;荒蕪一年半以上兩年以內的,按上述標準的四倍繳納;荒蕪超過兩年的,按上述標準的六倍繳納,並由土地管理機關報經縣以上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註銷土地使用證。
三、對造成土地荒蕪的建設用地單位有關領導人,由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四、建設用地單位造成荒蕪的土地,必須交給被征地單位或附近的集體經濟組織復耕,不得變相轉作本單位的農副業生產用地。確需轉變用途的,須報經土地管理機關批准。
五、各類建設用地的土地荒蕪費,由縣級政府土地管理機關核定數額,並通知造成土地荒蕪的建設用地單位向當地財政繳納。對拒不繳納土地荒蕪費的用地單位,土地管理機關可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荒蕪的土地。
六、土地荒蕪費主要用於土地特別是耕地的改造和培肥。嚴禁挪作它用。
七、國營農、林、牧、漁場(站)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土地荒蕪費的收繳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報經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批准。
以上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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