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耕地資源,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耕地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耕地保護細則
- 外文名:Ru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arable land in Jiamusi
- 頒布時間:2019年7月15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耕地保護和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耕地,是指依法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和集體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本細則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細則所稱設施農業用地,是指直接用於經營性畜禽養殖生產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於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等農產品生產的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於設施農業項目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晾曬場、糧食果品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須的配套設施用地。在耕地上進行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的,如種植蔬菜等非工廠化的大棚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範疇,仍按耕地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持耕地數量,提高耕地質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耕地保護巡查,對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耕地使用者的耕地保護和利用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耕地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度。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級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與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應當包括耕地數量和質量狀況、耕地地類、耕地保護措施、獎勵與懲處等內容。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小組作為耕地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耕地使用者依照承包契約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耕地,督促耕地使用者採取保護性耕作措施,制止損害耕地和耕地基礎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 耕地承包方和耕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科學合理使用耕地,自覺履行耕地保護義務,對他人損害耕地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賠償。
第八條 耕地所有者和承包經營者應當在土地承包契約中,明確耕地數量、質量以及保護責任等內容。耕地經營權流轉後,流轉契約應當載明耕地質量狀況,明確轉入方承擔耕地質量保護、建設的權利和義務等相關內容。
第九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耕地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耕地的義務,對破壞耕地的行為有進行制止和舉報的權利。
第十條 縣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按照國家規定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實行最嚴格保護。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下列耕地基礎設施建設:
(一)農田水利以及水土保持設施;
(二)田間道路;
(三)田間用電設施;
(四)農田監測設施;
(五)植物保護設施;
(六)農田機械臨時存放設施;
(七)其他有利於保護耕地和提高耕地質量的相關配套基礎設施。
第十二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按照“因地制宜、適度集中、節約用地”的原則,科學制定設施農業發展規劃,合理安排設施農用地。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引導設施農業經營者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發展設施農業,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儘可能占用劣質耕地,避免占用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儘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附屬設施、配套設施占用耕地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補充耕地政策規定,履行補充耕地義務。
第十三條 有關設施農用地的申請、公示、備案、認定等按省“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協調推進領導小組《以治理“大棚房”為重點進一步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管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試行)》(黑棚清整〔2019〕30號)執行。設施農用地使用期滿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或因生產經營者自身原因終止用地行為的,生產經營者要對生產設施占用的耕地及時復耕,對附屬設施占用的耕地及時復墾。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五條 非農業建設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經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縣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耕地儲備資源不足的,依法實行易地占補。
第十六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相關部門,應當正確引導農民科學合理進行種植產業結構調整,堅持農地農用,耕地以種糧為主。
基本農田禁止發展林果業。禁止隨意擴大退耕還林範圍和面積。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耕地污染的農業投入品使用數量,預防並治理農業面源污染。
第十八條 耕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窯的;
(二)擅自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占用耕地破壞種植條件的;
(三)在耕地上建設不需要審批的非設施農業育秧及其他名義的大棚,僅築成牆、鋼架等,不利於農業生產,占用耕地破壞種植條件的;
(四)向耕地範圍內排放工業廢水、廢氣、廢渣,以及未經無害化處理的污水、污泥等有害廢物的;
(五)向耕地範圍內傾倒垃圾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可能造成耕地破壞、污染的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
發現耕地被破壞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級農業農村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耕地環境污染的,當事人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或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按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土地復墾制度,建立土地復墾激勵約束機制,落實生產建設毀損耕地的復墾責任。
第二十一條 耕地使用者應當在適宜區域,至少每三年對耕地進行一次深松耕暄。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在適宜區域開展深松耕暄,造成耕地地力下降的,可以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資金補貼等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 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縣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並監督建設單位對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土壤進行剝離;剝離的土壤應當主要用於土地復墾,苗床用土,改良中、低產田和被污染耕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占用耕地的非農業建設項目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減少地表擾動範圍,避免損壞周邊耕地的耕作層。無法避免的,由建設單位及時進行整理、修復或者依法補償。
第二十四條 農田防護林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標準。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農田防護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設。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損毀農田防護林和水土保持林,以及在農田防護林地、水土保持林地取土。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相關部門、村民委員會應當正確引導土地承包人在非基本農田耕地上栽植林木、培育苗木行為。在栽植林木、培育苗木期間,應當停止發放用於栽植林木、培育苗木地塊的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或相關耕地政策補貼。
第二十六條 在非基本農田耕地上栽植林木、培育苗木的, 應當遵守《黑龍江省造林技術規程》(DB23/T2168—2018)、《黑龍江省林木育苗技術規程》(DB23/T389—2001)、《林木育苗輕型基質生產技術規程》(LY/T2941—2018)標準,科學合理確定栽植品種、密度和栽植方式,規範發展。
非基本農田耕地上栽植的林木、培育的苗木,符合相關林業技術規程標準的,在土地徵收時,補償辦法和標準參照《佳木斯市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林木補償標準》Ⅳ級林地上林木、苗圃補償標準及相關規定執行。土地徵收時,超出相關林業技術規程栽植密度規定部分的林木、苗木及未成活的林木、苗木,不予補償。
容器苗木實行擺放而未栽植在地里的,土地徵收時,容器苗木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在耕地上培育苗木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相關規定,依法培育、生產經營林木種苗,並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禁止引進明顯不適生、帶有危險性森林病蟲害的林木、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發生森林病蟲害的要及時救治,無法徹底清除的,就地銷毀。
第二十八條 在農業生產棚室(溫室或大棚)內栽植培育林木、苗木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和技術規程;栽植樹高、苗高及經過生長後超過棚高的林木、苗木的,土地徵收時,林木、苗木不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實行林糧兼作的耕地,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和技術規程。不符合相關規定和技術規程的,在土地徵收時,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農作物或林木苗木一種補償政策進行補償,不同時享受農業和林業兩種補償政策。
第三十條 除依法營造護堤護岸林外,不準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種植高稈阻水植物;不準從事任何造成壅水、沖刷、淤積等不利影響的生產活動。
第三十一條 擅自改變耕地用途,將耕地轉為非耕地,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的,按照《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未經批准占用耕地行為,包括擅自建窯、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及其他占用耕地破壞種植條件的;在耕地上建設不需要審批的非設施農業育秧及其他名義的大棚,僅築成牆、鋼架等,不利於農業生產,占用耕地破壞種植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有前款規定情形,責令限期改正的,法律法規有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無期限規定的,60日內恢復原狀或修復。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契約,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三十四條 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復墾義務,而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損毀、非法占用耕地基礎設施的,按照《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剝離耕作層土壤或者剝離耕作層土壤未達到規定標準,以及施工單位損壞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周邊耕地耕作層的,按照《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向耕地範圍內排放工業廢水、廢氣、廢渣,以及未經無害化處理的污水、污泥等有害廢物造成耕地污染的,按照《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種植高稈阻水植物或從事任何造成壅水、沖刷、淤積等不利影響生產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按照《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破壞耕地種植條件、污染耕地、破壞生態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負有前款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按照人民檢察院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限期整改,依法全面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