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若干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若干暫行規定》是黑龍江省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若干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8-05-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5-16
【生效日期】1988-05-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若干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5月16日)
第一條為了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使他們能更好地參與社會生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殘疾人系因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病殘疾,不能進行正常工作、勞動、生活的人。
第三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應當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為解決殘疾人的生活、勞動就業和教育的具體問題提供方便條件。
第四條城市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創辦社會福利生產工廠或商店、服務點等,安置本區域內的殘疾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企業單位亦應為本單位職工的殘疾子女創造就業條件。
第五條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招收或聘用人員時,應當為能夠適應工作要求的殘疾人提供與健康人相同的錄取機會。
第六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將各類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包括特殊教育的校辦工廠)的生產、銷售和物資供應納人議事日程,切實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第七條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達到國家規定的比例時,稅務部門應按規定減免稅款;財政、金融部門應在投放資金、貸款方面給予優惠照顧。
第八條符合勞動保險規定標準,喪失勞動能力的無依無靠、無經濟來源的殘疾人(包括未成年人),應予收養。收養工作在城市由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院負責;在農村由鄉、鎮政府舉辦的敬老院負責。不能進敬老院的殘疾人,由村民委員會採取親友扶養、承包戶照顧的方法安排好他們的日常生活,供養費按農村現行五保戶供養政策執行。
第九條各類服務待業應對殘疾人給予優先照顧。盲人和中、國小校、盲聾啞學校的殘疾學生,持證乘坐城市市內公共汽(電)車實行免費。
第十條各類中國小校應當招收可收堅持正常學習的殘疾青少年和兒童入學學習;大中專學校對殘疾人考生應按國家規定錄取和分配。國家按計畫分配的殘疾人畢業生,接收單位不得拒絕接收。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和教育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辦好特殊教育學校(班),對盲聾啞人,按國家規定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二條在定級、晉升職稱和勞保福利待遇等方面,殘疾人享受與健全人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大中城市規劃、設計和建設部門,在新建重要公共設施和公共建築以及改造擴建主要繁華街道、公共場所時,應考慮實行無障礙設計,符合最低無障礙建築標準。
第十四條對岐視、虐待、侮辱、迫害殘疾人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主管部門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抓好各類殘疾的預防,採取措施,減少疾病、事故等致殘因素。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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