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事代理規定

《黑龍江省人事代理規定》於2000年7月26日經省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
  • 頒布時間:2000年7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0年8月1日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
【發布單位】808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0號)
《黑龍江省人事代理規定》於2000年7月26日經省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宋法棠
2000年6月26日
黑龍江省人事代理規定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人才管理機制,規範人事代理行為,維護委託代理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事代理,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權的人事代理工作機構接受委託代理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有關人事檔案、人事關係管理等人事業務。
第三條人事代理應當遵循科學、規範、高效、服務的原則,促進人才的合法活動。
第四條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權的人事代理工作機構(以下簡稱人事代理機構)負責承辦人事代理業務。
各級衛生、公安、勞動、物價、教育、科技、工商、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人事行政部門做好人事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條下列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委託人事代理機構人事業務:
(一)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
(三)非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
(四)私營、鄉鎮、民營科技企業;
(五)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事務所;
(六)私立學校;
(七)私立、民辦、股份制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等醫療機構;
(八)外國、外埠企業常駐機構;
(九)在無人事主管部門單位工作的人員;
(十)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十一)待業的大中專以上畢業生;
(十二)辭職、辭退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十三)自費出國留學人員;
(十四)其他自願參加人事代理的。
第六條人事代理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權的範圍,為委託代理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下列人事代理服務:
(一)提供人事政策諮詢;
(二)接收人事關係、管理人事檔案;
(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調整檔案工資、計算工齡、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四)年度人事考核;
(五)辦理有關資格考試、職稱申報等手續;
(六)辦理有關選拔、呈報有突出貢獻專家的手續;
(七)為委託代理單位辦理接收畢業生和軍隊轉業幹部手續以及畢業生轉正定級手續;
(八)為委託代理單位辦理引進人才手續,並代為辦理落後手續;
(九)代為辦理社會保險;
(十)承辦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權的其他人事代理事項。
第七條人事代理機構和其他人才中介組織經批准或者授權,可以為委託代理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組織招聘活動;
(二)為委託代理單位招聘人才;
(三)人才素質測評;
(四)人事設計以及人才規劃;
(五)短缺人才培訓。
第八條委託代理單位委託人事代理時,應當向人事代理機構提交單位介紹信、單位有效證件、人事代理書面申請和委託管理人員名冊以及委託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人事關係、工資關係、組織關係,經人事代理機構審核合格後,簽訂委託人事代理協定。
第九條個人委託人事代理時,應當向人事代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畢業證書或者職稱證書,經人事代理機構審核合格後,辦理人事檔案、人事關係、工資關係、組織關係接轉等有關手續,簽訂委託人事代理協定。
第十條人事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委託人事代理協定,為委託代理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單項或者多項人事代理服務。
第十一條委託人事代理協定期滿,委託代理單位或者個人需要繼續委託人事代理的,應當在委託人事代理協定期滿前30日內到人事代理機構重新辦理委託代理手續。
委託代理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解除委託人事代理協定時,應當向人事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或者提交新管理單位的《調檔函》。人事代理機構依據《調檔函》出具《幹部介紹信》、《工資介紹信》、組織關係以及其他檔案轉遞手續。
第十二條人事代理根據服務項目實行有償服務或者無償服務,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委託代理單位或者個人與人事代理機構在人事代理中發生的爭議,應當根據委託人事代理協定的內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由人事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委託代理單位或者個人在委託人事代理時,提供虛假檔案、材料的,由人事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解除委託人事代理協定。
第十六條人事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和人事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提供虛假檔案、材料,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省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