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8.09_1982.08 寧夏農學院水利系學習
1982.08 _1987.07 中衛縣水電局工作
1987.07 _1992.02 中衛縣水電局副局長
1992.02 _1996.03 中衛縣水電局局長
1996.03 _2002.12 中衛縣副縣長
2002.12 _2004.02 中衛縣委副書記
2004.02 _2004.06 中衛市水務局牽頭人
2004.06_2004.07 中衛市水務局局長
2004.07_2006.09 海原縣委副書記(正處級)
2007年11月至2011年8月任西吉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8日任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副廳級)。
分管工作
2006年9月22日,經西吉縣委分工,由黃繼紅協助縣委書記工作,主持縣人民政府工作;2006年9月20日,西吉縣人民政府分工,黃繼紅領導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分管編辦、財政工作,聯繫縣人大常委會、人民武裝;2007年9月30日,增加黃繼紅聯繫國稅局;2009年2月4日、9月27日、11月4日、2010年10月13日、2011年3月25日經政府分工,黃繼紅領導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分管編辦、財政工作,聯繫縣人大常委會、人民武裝。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8月,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派駐紀檢組長黃繼紅涉嫌嚴重違紀,
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4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黃繼紅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
受賄罪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雙開處分
2014年1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派駐紀檢組長黃繼紅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黃繼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接受禮品、禮金,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違法犯罪。根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黃繼紅
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並依法罷免其三級人大代表職務;收繳黃繼紅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受賄公訴
2015年4月13日,黃繼紅(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向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繼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黃繼紅,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繼紅利用擔任西吉縣人民政府縣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5年9月7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黃繼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
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二、被告人黃繼紅受賄所得715.548706萬元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廳上繳)。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期間,黃繼紅利用擔任寧夏西吉縣縣長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現金632萬元和一輛價值33萬元的轎車,為他人謀取利益;2012年春節期間,黃繼紅利用擔任寧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的便利條件,收受他人存有現金50萬元的銀行卡一張,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黃繼紅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考慮到黃繼紅到案後主動供述了大部分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並積極上繳受賄所得,對其從輕處罰。判處黃繼紅有期徒刑13年,黃繼紅受賄所得715萬元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