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區重點防治工程年度驗收考核試行辦法

黃河上中游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工程實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內容包括組織領導、治理任務、資金管理、預防監督和資料管理等五個方面。

【發布單位】水利部
【發布文號】水保[1997]142號
【發布日期】1997-05-12
【生效日期】1997-05-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黃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區重點防治工程年度驗收考核試行辦法
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區重點防治工程是國家水土保持改革試點工程,是加快治理黃河上中游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和農業生產條件,促進地區經濟發展和民眾脫貧致富的示範工程。為了加強對重點防治工作的領導,做到管理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辦法。
一、黃河上中游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工程實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省每年12月抽調有關人員組成考核組對工程進行自驗,受驗的縣不得少於總縣數的20%~30%,每縣抽驗面積不得少於該縣當年防治任務的20%。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在各省自驗的基礎上進行抽驗,以此作為考核評比的依據。
二、考核內容包括組織領導、治理任務、資金管理、預防監督和資料管理等五個方面,每個方面量化為若干條款。詳見《黃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區重點防治工程年度驗收考核評分標準》。
三、考核中發現有下列情況的,扣減分數。對人為破壞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制止不力的,減5分;實施第二年,重點治理縣未達到部頒預防監督執法試點驗收標準的,減10分;地方不能足額匹配並及時安排建設資金的,減10分;治理面積不實、財務帳目不清的,減10分。
四、考核評分按百分制計。各省得分按各受驗縣的平均得分數計算。
五、各省將每年的驗收結果、工作總結、財務決算和匹配資金檔案的複印件等,於次年1月底前報送水利部,並抄報國家計委。
六、國家補助投資不作為基數,實行按項目擇優扶持。根據各省每年任務完成的好壞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確定下年度治理任務和補助投資。
七、治理效益,在工程竣工驗收時檢查驗收。
八、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各省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省的年度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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