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區重點防治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黃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區重點防治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是一部國家法律法規,是水利部在1997-05-12發布的,同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區重點防治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文號:水保[1997]142號
  • 發布時間:1997-05-12
  • 生效時間:1997-05-12
【發布文號】水保[1997]142號
黃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區重點防治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黃河上中游系全國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為了切實加強重點防治區的治理和開發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項目是加快治理黃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加強大江大河治理,促進經濟發展和民眾脫貧致富的重點建設工程。作為水土保持改革試點,要通過實施各種改革措施和不斷加大力度,加快以水土保持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治理開發,有效治理水土流失,減輕江河湖庫泥沙淤積,改善當地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地區經濟,促進民眾脫貧致富,使其成為全國水土流失區重點治理開發的典型示範工程。
第二條本項目是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要按項目安排投入和加強管理,堅持高標準、高質量、高效益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
第二章目標和任務
第三條黃河上中游56個重點治理縣都要按照小流域綜合治理開發規劃實施水土流失治理開發項目,以形成綜合治理開發體系。要採取各種措施,使小流域綜合治理程度達到70%以上,林草面積達到宜林宜草面積80%以上,綜合治理保存面積達到80%以上,人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土地利用結構合理,土地利用率達到80%以上;小流域經濟初具規模,土地產出增長率和商品率均達到50%以上。人均生產糧食400公斤以上,人均純收入比當地平均水平年增長30%以上;蓄水保土緩洪效益顯著,減沙效益達到70%以上。通過56個重點治理縣的建設,以點帶面,推動黃河上中游水土保持工作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第三章建設資金
第四條工程建設資金以地方自籌和農民投入為主,國家扶持為輔。要廣泛發動民眾集資投勞,地方各級政府應多渠道、多層次廣辟資金來源,增加投入。
第五條國家安排的建設資金每年由國家計委和水利部聯合下達到項目所在省(自治區)計畫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資金要全部按年度計畫用於項目建設,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項目立項與準備
第六條申請立項的形式為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如下:
1.項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條件、水土流失與治理、社會經濟等現狀;治理開發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規劃實施範圍、時間、規模;綜合治理開發規劃、實施措施以及工程量;所需資金及其來源;綜合效益分析;組織領導和保證措施等。
2.項目申請與立項。各重點治理縣申請的項目,以項目建議書的形式報經省(區)進行初審合格後,報水利部商國家計委審批。
第七條各省向水利部報送治理開發項目的項目建議書(一式三套,包括規劃、圖、表和小流域實施規劃圖等)時,需附省級有關部門對承擔地方配套資金、按期歸還有償使用資金的承諾意見。
第八條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各級政府對水土保持工作充分重視,切實加強領導,並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重點治理縣有主管縣長負責此項工作,各級政府把重點防治工作列為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和政績考核內容。
2.建立健全與重點治理相適應的水土保持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和預防監督體系,基層有水土保持服務體系。各級機構應配備事業心強、有一定業務基礎的專職人員,其中科技人員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對規劃的統一要求,編制水土保持總體規劃和小流域綜合治理開發實施規劃,並按照規劃實施項目和開展治理工作。
4.保證地方(包括省、地、縣、鄉四級)按1∶1的比例匹配資金,並及時足額到位;民眾應自籌一定資金,按規劃保證投工投勞。
5.監督執法到位,具有預防人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有效辦法和措施。
6.對實施項目具有一定的優惠政策,水土保持機構具有自身建設與發展能力。
第五章管理體制
第九條水利部商國家計委負責項目實施的管理、檢查、監督、驗收等工作。
第十條各省(區)成立重點防治工程領導小組,省(區)主管領導任組長,計委、水利廳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並任副組長,辦公室設在水利廳水土保持局(處),負責日常工作。領導小組是各省項目區的主管機構;各有關地(市)、縣(市、區)水利(水保)局是項目的實施機構,受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項目涉及的鄉(鎮)、村也要做好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項目正式實施前,各有關部門要逐級簽定項目協定書,確定各自的權利、職責、違約責任及獎懲辦法等。
第十一條省、地(市)、縣各級都要建立起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水土保持工程管理運行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規章制度,保證工程正常實施和運用。
第六章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項目批准後,實施單位必須按照規劃和計畫嚴格實施,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
第十三條各地應嚴把工程質量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工程要追究工程負責人的責任,並按照標準返工。
第十四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堅持治理與開發相結合、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的原則,要切實加強工程實施的管理,提高投資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七章項目驗收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後,要及時進行總結和自檢自驗,做好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具備驗收條件後,由縣政府提出驗收申請,由省領導小組進行初驗,水利部商國家計委組織進行國家驗收。凡國家驗收合格的項目,頒發工程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除限期按照標準補建或整改外,要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1)項目治理開發任務及投資是否按照批覆指標完成;(2)主要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3)地方匹配資金是否按照國家規定足額及時到位;(4)資金使用是否符合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有無違紀問題;(5)效益指標是否達到規劃要求;(6)建設資金審計結論。
第十七條國家和省級組織驗收時,項目實施單位應提供以下資料:
1.項目建設工作總結報告
2.治理開發任務和投資計畫完成報表
3.項目竣工圖
4.小流域綜合治理竣工圖
5.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6.農民自籌資金情況和投工投勞統計
7.項目檔案資料
第八章工程管護
第十八條工程竣工驗收後,必須明確管護主體,加強管護,保證在效益期內正常發揮水土保持效益。當地縣、鄉政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要建立嚴格的管護責任制,落實管護的具體措。
第十九條項目營造的水土保持林、經濟林、建成的基本農田以及水土保持工程具有國家投入股份,必須依法進行保護,不得破壞、徵用或轉作它用。如有建設工程需徵用時,除須按照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外,還需歸還原水土保持工程投資和後續效益折資。
第九章預防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重點治理區各縣應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各地應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管理體系,省設立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總站,地縣設立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站,鄉鎮設立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管護站,村設立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管護組或設專職管護人員。
第二十二條各省統籌安排全省的水土保持預防監督規劃工作,包括: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監督區的劃定、人為水土流失調查、預防監督試點、水土保持設施的維修和管護、水土保持法規的宣傳教育等。
第二十三條嚴格實施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制度,要督促生產建設單位做到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各地必須按照規定收繳水土流失防治費和補償費。對於違反水土保持法規,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查處。
第十章資料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各省、地(市)、縣(市、區)水土保持部門必須建立技術資料檔案室,整理保存重點治理的各類技術檔案資料。檔案資料必須指定專人,按照技術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資料包括各年度的文字、圖、表、照片、錄像帶(錄音帶)等。有條件的地區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十一章獎 懲
第二十六條為嚴格項目實施和管理,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對各省、地(市)、縣(區、市)的項目執行情況和管理情況做不定期檢查和抽查。對項目實施和管理好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差者給予批評和懲罰。
第二十七條全面建立競爭機制和激勵機制,對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對領導不重視,建設資金不落實,不執行工程建設計畫,工程質量差的,將調整其治理任務和消減補助投資,嚴重者將取消其重點治理資格,由工作搞得好,效益顯著,尚未列入重點治理的縣替補。
第十二章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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