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區引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試行辦法

《黃岡市區引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試行辦法》是一部關於金融機構的法律,用於我市銀行機構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區引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試行辦法
  • 完善:我市銀行機構體系
  • 吸引:更多金融人才
  • 提高:金融服務質量
第一條為鼓勵市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來我市設立機構總部或分支機構,進一步完善我市銀行機構體系,吸引更多金融人才,提高金融服務質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市區新設或遷入的市外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對在市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開辦補助。
(一)在市區設立銀行業機構總部,按其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給予專項開辦補助。在市區註冊成立機構總部直屬的票據資金中心、信息數據中心、研發中心等分行級機構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開辦補助。
(二)在市區新設分行級銀行機構給予100萬元開辦補助。
開辦補助形式為辦公用房購房補貼、或租房補貼、或自建辦公用房補助等。給予購房補貼、租房補貼、建房補助的辦公用房,3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第四條對引進銀行業機構有突出貢獻的單位予以獎勵。每引進一家分行級及以上級別機構給予銀監局、人行等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各獎勵5萬元。
第五條對在市區新設的銀行業機構給予獎勵。
(一)新設銀行業機構第一年(會計年度)實際繳納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額和前三年(會計年度)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該機構,專項用於網點建設。
(二)對新設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按其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補貼,補貼期為3年。
第六條對新設銀行業機構給予政府公共性資金存儲支持。政府公共性資金存儲向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傾斜,從正式營業滿一年後的新年度納入政府公共性資金管理辦法統一調整,進行考核存儲。
第七條對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各項審批便利。由市引進和設立銀行業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解決機構引進和設立中的有關問題。
(一)實行領導包保和專班服務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全程協同新設機構辦理各項手續,包保各項服務。
(二)實行聯審聯批制。人行、銀監、工商、稅務、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為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各項報批工作提供高效服務,相關事項限期依法許可和審批。行政性收費只收取工本費,行政服務性收費按標準下限的50%收取。
第八條最佳化金融發展環境,支持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各部門應當履行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職責,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為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經營保駕護航。
第九條對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引進或聘用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綠卡”制(免檢制)。需解決本市常住戶口的,公安部門應按政策解決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其子女需在義務教育學校入學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優先解決。
第十條積極鼓勵和支持金融改革創新。積極支持金融體制機制和發展模式創新,鼓勵金融機構加大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大力支持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對在全國先行先試,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給予引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專項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專項管理。年初沒有預算安排或預算不足的,按程式報批、追加。
專項工作經費使用範圍包括市領導及市有關部門重大引進活動費用、走訪對接費用、宣傳推介費用、考察接待費用、服務專班工作費用、其他專項工作費用等。
第十二條市政府金融辦負責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扶持工作中的具體組織協調事宜,會同市財政局、人行、銀監局等部門做好各項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可比照執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