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黃岡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1月23日印發的《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黃政發〔2017〕1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9-03-06
- 發布機構:黃岡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黃政發〔2019〕2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
第一章
總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湖北重要講話精神,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堅強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聚焦“四個著力”、做到“四個切實”,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局長。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提高政治站位,旗幟鮮明講政治,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確保中央大政方針和省委、省政府、市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實。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和維護市委的全面領導,對市委決策部署,要堅定不移抓學習、抓貫徹、抓執行、抓落實。市政府重要事項要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外出期間,受市長委託,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市長報告。副市長、秘書長之間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副市長之間實行AB角互補工作制度。互為AB角的副市長,一位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政務活動職責。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常務副市長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十、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黨組全面領導和主任、局長負責制。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行政職責。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要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二、堅持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全面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黃岡實際,在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基礎上,科學確定經濟發展目標,並充分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經濟運行。加快推進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最佳化調整經濟結構,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推進新舊動能轉換,堅決打好打贏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三大攻堅戰,深入開展“四大行動”,努力建設長江經濟帶區域性增長極。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會治理體系,形成源頭治理、動態治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五、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斷取得新進展。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認真貫徹落實湖北長江大保護“十大標誌性戰役”、湖北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十大戰略性舉措”和“四個三”重大生態工程決策部署,深入開展黃岡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雷霆行動”,嚴格執行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三線一單”硬約束,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和環境保護督察力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動綠色發展,建設美麗黃岡。
十七、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巨觀調控職能。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實現簡政放權“減事項、減環節、減時限”、事中事後監管“全覆蓋、全歸集、全管控”、政務服務“一網通、一門進、一次辦”,最大限度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少審批環節,更大程度激發市場活力、增強內生動力、釋放內需潛力。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立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
十九、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牽頭起草,市司法局進行審查;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牽頭組織起草和審查;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承辦。
市政府制定的規章應及時報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及時報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立法後評估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市政府決定。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和市政府的決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除具體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檔案外,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按規定明確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相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風險和制度廉潔性評估,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檔案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起草,市司法局負責合法性審查。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司法局審查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決定和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者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調查研究、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確保決策制定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切實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實行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深化政府法律顧問和諮詢委員會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依法行政過程中的諮詢、參謀作用。
堅持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十四、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財政預算、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社會管理重要事務、重要政策措施、重大項目建設等涉及全局性中心工作,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縣(市、區)和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並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要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各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意見和建議,健全專家決策諮詢制度。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就決策事項提出的重要意見、建議和提案,要認真研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辦理並作出答覆。
二十七、建立決策反饋評估機制。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檔案,由檔案起草部門牽頭組織對年度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辦,並形成反饋評估材料報市政府。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全面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權力執行和管理公開,推進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工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三十、推行行政決策公開,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範圍,推行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逐步在決策前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政府有關會議的制度。對涉及公眾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電視電話會議,積極採取廣播電視、網路和新媒體等直播方式向社會公開。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惑釋疑,穩定預期。
三十二、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推進“一網、一門、一次”改革,加快實現全市政務服務“一張網”省、市、縣、鄉、村五級聯通,政務服務數據資源整合集中、共建共享,政府治理精準高效、服務升級,強化數據共享,打通信息孤島,加快實現跨層級、跨地區、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數據互聯互通和協同共享,提升政府中心工作數位化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十三、加強政務公開工作,讓公眾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搭建政民互動平台,問政於民、問需於民、問計於民,增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認同和支持。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加強重大政務輿情回應督辦工作,開展效果評估。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工作,進一步暢通行政複議渠道,提高行政複議辦案質量,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信訪工作制度,強化法律在維護民眾利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
市政府各位領導同志要嚴格落實市委要求,每月安排一天時間接待民眾來訪。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包案處理複雜疑難信訪問題。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思路、市級預算安排等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行政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研究需提請省政府、市委審定,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通過市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規章、規範性檔案;
(六)審議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有關重要檔案;
(七)通報和討論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也可邀請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和新聞媒體、民眾代表列席會議。
四十三、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市政府辦公室副縣級幹部,以及有關市直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市政府領導同志上周重點工作進展及本周工作計畫安排情況匯報;
(二)安排部署市政府近期重點工作;
(三)溝通重要工作信息,研究市政府領導之間需要協商解決的問題;
(四)聽取有關重點工作情況匯報,研究部署下步工作措施。
市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不定期召開。
四十四、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政府領導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政府領導同志委託,市政府副秘書長可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題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
(二)協調解決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請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可安排有關縣(市、區)政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副市長、秘書長召開研究重大事項的專題會議,應於會前向市長報告;議題涉及到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分管事項,應提前進行溝通。
四十五、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批印,匯報材料由分管副市長批印。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對需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提交議題的部門會前應充分徵求意見,與相關部門協調一致。經部門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副秘書長協調。凡事先未經協商、徵求意見的議題,市政府辦公室可不予安排上會。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四十六、市政府專題會議議題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確定。會務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或相關部門負責。
四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除特殊原因,原則上不應請假。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向市長請假。
市政府各部門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必須是主要負責同志,除匯報單位外,一律不帶副職或助手。主要負責同志不能與會的,會前必須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市長報告。
四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式報市長簽發。
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一般由主持召集或委託主持召集會議的市長或副市長簽發。如涉及重大事項或議定事項超出主持會議領導同志分管範圍的,應經秘書長簽署意見報市政府相關領導同志審核後,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的,可適當延期。
四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督辦,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五十、對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壓縮時間,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合併的堅決合併。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報送請示。會議請示應提前7個工作日報送至市政府辦公室。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實際問題。
五十一、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責、嚴格把關,不安排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一般性活動,不為部門召開的會議發通知。嚴格會議活動審批程式,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研究提出意見並統籌辦理。
第九章
公文處理
五十二、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及市政府公文運轉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報文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對屬於市政府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主送市政府辦理,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機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報送需要請示市政府的事項,要為市政府留出研究、決策的時間,一般事項不得少於14個工作日,緊急事項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特別緊急事項需要在7個工作日內批覆的,必須在文中說明緊急原因及辦理過程。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五十三、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的,須事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面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報市政府協調或決定。對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意見。市政府副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收到檔案之後5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徵求意見回復,原則上需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同意並加蓋公章。
五十四、對於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檔案和決策部署,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及時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確保政令暢通。貫徹落實檔案的發文形式和規格原則上比照上位檔案確定。對於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牽頭起草部門應嚴格按照時限要求向市政府上報代擬稿;對於沒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市政府辦公室要在轉辦時予以明確。原則上,一般檔案不超過1個月,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政策或重大改革檔案不超過2個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個月。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職責,相關承辦科室一般應於收文1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按分工報市政府相關領導批示。屬於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文稿,如不需徵求意見,一般應於3個工作日內審核修改完畢並按程式送審;需徵求意見的,應在達成一致意見後1個工作日內審核修改完畢並送審;緊急檔案當日審核修改、當日送領導審簽。
市政府及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批辦有關部門承辦的的事項,各地各部門應隨收隨辦,不得延誤、推諉。除有明確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收文7個工作日內辦結,直接回復報文單位和市政府辦公室;涉及多個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辦理,辦理時間一般不超過14個工作日。確實難以在規定時間內辦結的,要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說明原因和辦理進展情況。
五十五、公文簽發許可權:
(一)以市政府名義印發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事項,由市長簽發。
(二)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公文,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經相關副秘書長、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特殊情況可授權常務副市長簽發。
(三)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檔案,由市長簽發,或者授權常務副市長簽發。
(四)以市政府名義致函不相隸屬機關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有關事項等,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分管副市長簽發,其中涉及重大事項應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
(五)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市政府領導同志分管範圍的,需請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會簽;涉及面廣的,應報請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簽發。
(六)市政府的重要決定,包括市政府行政複議、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獎勵等,由市長或市長授權的副市長簽發。
(七)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檔案,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由秘書長簽發;文中如註明“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應報有關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八)市長、副市長重要會議上的講話需以《政府情況通報》印發的,一般應經本人審定,也可由參加會議的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審核簽發。
五十六、切實改進文風,大力精簡檔案簡報。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成立領導小組等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弘揚“短實新”的優良文風,檔案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簡明實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充分利用全市政府系統電子政務專網,大力推進“無紙化”辦公,實現公文電子化傳輸,提高公文處理時效。
第十章
政務信息工作
五十七、各地各部門應切實加強信息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市政府領導掌握情況、科學決策、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五十八、政務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及領導同志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動態,事關全局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三)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等重大民生事項的落實、進展情況及社會反響;
(四)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政策過程中採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突出成效、具有推廣價值的典型經驗;
(五)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經驗;
(六)國家和外省市的重大政策動態;
(七)具有重要價值的建言獻策、社情民意;
(八)綜合調研信息。
五十九、報送政務信息要堅持實事求是,堅持圍繞中心,主要貼近領導決策需求,突出重點、把握要點、挖掘亮點、緊跟熱點、抓住切入點,做到全面、及時、準確、規範。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地各部門政務信息工作的考核,健全考核機制,不斷提高政務信息質量,充分發揮政務信息服務領導決策的重要作用。
第十一章
加強督促檢查
六十、堅持發展導向、問題導向和效果導向,聚焦重點難點,創新督查機制,著力構建“全員抓落實”工作格局,推動督查工作實現由部門分頭督查到集中統一督查轉變、由普遍督查向重點督查轉變、由集中式督查向常態化督查轉變,充分發揮督促檢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確保決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六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抓落實的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完善科學民主決策的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涉及多個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同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對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會議議定事項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明確相關人員負責落實,辦理完畢後向市政府報告辦理情況,重要進展及時報告。
六十二、市政府辦公室要制定督促檢查工作年度計畫,加強督促檢查活動統籌,精準、精簡、高效開展各類督促檢查活動。創新督促檢查方式方法,健全限期報告、檢查覆核、督促整改、督查激勵、追責問責、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市政府辦公室督促檢查的重點是: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同志的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二)國務院、省政府部署開展的督促檢查活動;
(三)《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主要目標和工作任務;
(四)市委、市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部署和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檔案的貫徹落實;
(五)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的辦理落實;
(六)重要事項審計結果的整改落實;
(七)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六十三、對督促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實行銷號管理,並發督辦通知,督促責任單位明確任務清單、責任清單、時限清單,推進問題整改到位,確保督查事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六十四、強化市政府大督查結果運用,每半年對市政府大督查單項工作排名靠後的縣(市、區)政府進行約談;對重大決策執行不力、重點工作落實不到位,不按要求認真整改存在問題的,要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向紀檢監察部門移交問題線索,查處典型案例,嚴肅追責問責,樹立督查權威。對落實重點工作真抓實幹、成效明顯的地方和部門,予以通報表揚。
六十五、從嚴控制各類實地督查活動,除市委、市政府統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況下不組織開展縣(市、區)全覆蓋的實地督查。未經批准,不得以市直部門、單位名義組織開展跨部門實地督查活動,不得向各縣(市、區)政府及其辦公室下發督查通知。
第十二章
工作紀律
六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六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長離黃出訪、出差或休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向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和市委辦公室報備。副市長、秘書長離黃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並向市委辦公室報備。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黃外出,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六十九、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七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七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和我市有關要求,嚴格執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
七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規範行政權力。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七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按規定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講求勤儉辦外事和國際對等原則。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各類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會議活動經費,並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七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七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提倡“開短會、發短文、講短話、簡辦事、勤儉節約”的務實作風,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七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堅持將調查研究作為決策的重要基礎和必經程式,做到沒有深入調研不決策、沒有廣泛聽取意見不決策、沒有充分諮詢論證不決策;要改進調研工作作風,既到工作開展好的地方去總結經驗,更要多到條件艱苦、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去調研解決問題,把調查研究的過程作為密切聯繫民眾的過程。
市政府領導同志每年要結合工作實際,確定1~2個重要調研課題,深入基層調研,研究解決問題,完成高質量的調研報告;帶頭落實基層聯繫點制度,每年至少深入聯繫點開展1次蹲點式調研,努力把聯繫點打造成解剖“麻雀”、破解難題、探索試驗的視窗。
調查研究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的調研活動,陪同的市直部門負責人不超過3人。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調研時陪同人員視情酌減,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可不陪同。到企事業單位和條線管理部門調研時,其在異地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不到現場陪同。調研中涉及的相關鄉鎮(街道辦)和單位不安排車輛隨行。不搞層層多人陪同,不搞形式主義,不接受超標準接待,不收受任何禮品和土特產,不提與調研無關的要求,不增加基層負擔。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市政府領導同志在應對重大安全事件、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中,要深入一線、靠前指揮,及時協調解決突出問題,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七十八、未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同志不參加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公開出版著作,不題詞、題字、作序。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八十、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