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藏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

黃南藏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是黃南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黃南州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對全州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各縣、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擬定全州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州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州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州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擬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負責指導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和監督管理工作;督查、督辦、核查各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排污收費、排污申報、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指導縣環保部門開展環境執法工作。
(五)負責提出和申報我州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州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州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州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擬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州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開發計畫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和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有關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等污染防治管理的辦法和措施;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加強環境保護的市場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州生態保護規範性檔案;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向州政府提出州、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防治工作;協調指導全州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九)負責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各項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對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州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指導建設和管理轄區內的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州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申報國家和地方重大環境保護課題,管理轄區內環境科技成果和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及環保產業發展。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創建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州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全州危險固體廢棄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負責危廢、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環境保護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行政工作和文秘、車輛、印章、財務、保密、消防、保衛、文書檔案管理、電子政務、政務公開、信息安全工作;州委、州政府和局組織召開的綜合性環境保護會議的組織協調,起草全州環境保護綜合性會議檔案和其他重要檔案、報告、講話;組織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審核以局名義對外發布的公報及重要文獻;組織編報政務信息;組織開展重要環保政務督查;局機關信訪工作,組織辦理民眾來信、來訪和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負責局機關黨的建設和行風建設;承擔全州環境保護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指導工作; 歸口辦理環境保護廳、州人大、州政府法制辦和州政府各部門傳送我局徵求意見的有關法規、規章草案的修改工作,提出有關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意見;擬定機構編制、幹部管理、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等方面的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污染事件現場污染情況和處置情況的對外宣傳報導工作;局系統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報送、備案、登記等工作;組織協調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並監督基本建設、政府採購(招投標)工作;審核報批環境保護系統收費項目和標準;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州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申報國家、省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編制環境保護年度計畫,中、長期規劃和基礎能力建設規劃;擬定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投資、經費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方面的部門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審計工作;負責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工作;協調重要公務接待工作,領導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二)環境統計污防總量科。
承擔落實全州減排目標的責任;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政策、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總量控制計畫。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總量控制的數量及對各縣和重點企業的控制指標,監督管理納入全州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負責污染減排工程運行監督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負責審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排污許可證審批、發放和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擬訂環境影響評價政策、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州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規定。指導全州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和重要產業、重點區域、流域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同時組織開展建設項目施工期的環境監理工作;匯總提出區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業限批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州級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對於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污染防治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組織開展驗收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試生產的審查;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環境形勢分析研究。擬訂水、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危險廢物、機動車的地方污染防治規劃、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擬定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區域、湖泊、地下水及重金屬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建立和組織實施跨州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在用車以及油品監督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毒化學品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及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申報登記;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監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排污減排申請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等環境管理制度;指導和協調解決全州各縣各個部門的重大環境問題;查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建立並組織實施空氣品質保障機制,組織協調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承擔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規劃,提出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生態保護和政策法規科。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州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地方性生態保護、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區、土壤環境保護、農村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及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管理政策、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州域內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址公園及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新建的國家、省、州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承辦申報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具體工作;監督管理州級自然保護區;負責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各類生態保護專項執法活動;參與國土、交通、水利、農牧、林業、旅遊等部門涉及自然資源開發和生態保護項目有關規劃、可研等技術審查。並提出相關環境保護審查意見、建議;負責管理農村和小城鎮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全州生態示範系列創建工作;負責指導全州生態農業和有機食品基地建設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牧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開展區域生態保護、生態補償等方面涉及環境保護政策的研究與制定,開展全州生態環境監測及生態狀況評估;負責擬定全州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綜合性政策和經濟政策。組織開展對全州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受理、調查和審理環境行政複議案件、並負責擬定行政複議書等結案文書。指導全州環境保護普法工作;組織開展和協調綜合性調研及重大專題調研。牽頭組織推動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工作。參與制定財政、稅收、貿易、信貸、證券、保險、價格、收費等領域的環境經濟政策;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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