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物業管理辦法

《麗江市物業管理辦法》是2019年5月30日麗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江市物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麗江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的管理、服務、使用及其指導、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人防、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相應的違法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四條 縣(區)政府應切實承擔物業服務屬地管理主體責任,按照業主自我管理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推動將物業管理納入社會治理體系。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物業行政、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價格、公安派出所等部門以及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
專業經營等有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本轄區內物業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原則上按照物業規劃總平面圖劃定的範圍確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充分考慮物業的類型、規模、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按照以下規定劃分:
(一)新建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項目,其設定的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建設項目內已按規劃或自然分割形成兩個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閉區域的,在明確附屬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三)總建築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管理區域,具備獨立使用功能的設施設備,且分開便於物業管理和業主使用的,可以劃分為兩個以上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服務用房。
新建物業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低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房屋總建築面積的3‰,並不得少於100平方米,且一半以上建築面積須設定於地上建築中;
(二)物業服務用房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報件中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項目建設時應當按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圖紙建設物業服務用房;
(四)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在首期開發時應當按照標準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第三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七條 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房屋的合法買受人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但實際已占有使用的,視為業主。
第八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和履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業主大會由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總建築面積50%以上的;
(二)將物業交給第一個業主之日起滿兩年的;
(三)占全體業主30%以上業主提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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