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古城區環境保護局

麗江市古城區環境保護局

麗江市古城區環境保護局是根據《中共麗江市古城區委辦公室 古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古辦發[2010]93號),設立麗江市古城區環境保護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江市古城區環境保護局
  • 外文名:The ancient city of Lijiang City Distric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 所屬地區:雲南省麗江市
  • 性質:政府職能部門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其他事項,

機構職能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鄉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麗江市古城區環境保護局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總量減排考核工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負責編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點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對區級有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進行審查,按照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有毒化學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機動車尾氣等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對污染治理設施的運營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石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工作。
(八)負責放射源與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九)負責環境統計、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統一發布環境綜合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定期發布重點城市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十)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負責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負責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方案,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綠色創建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及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古城區環境保護局內設5個科室。
(一)辦公室(人員編制10名)
1.負責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2.擬定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機關日常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查、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麗江市古城區七彩雲南保護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3.承擔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作;指導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的隊伍建設;承擔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退休人員工作。
(二)財務科(人員編制3名)
1.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和財務審核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工資管理工作。
2.承擔各項資金使用、監督和績效考核工作。
3.制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計畫,負責超標排污費收取和管理。
4.組織實施政府採購管理工作。
(三)自然生態保護科(人員編制5名)
1.貫徹落實自然生態保護法規和規章,負責監督管理全區自然生態保護工作。
2.負責古城區農村環境保護及監督工作。做好農村環境保護試點、示範工作,加強農村環境的監管。
3.負責古城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監督。
4.負責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保護管理工作。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確保民眾飲水安全。
5.開展綠色創建活動。組織創建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生態鄉鎮、生態示範村等。
6. 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工作。
(四)污染防治控制科(人員編制5名)
1.擬定和實施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規定和辦法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
2.實施排放審報登記、排污許可證和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制度,制定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有毒化學品登記管理、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及定量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
3.承擔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對核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推行清潔生產。
4.參與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監督檢查。
5.擬定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協調解決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6.監督和管理環境保護設施運轉情況和污染源達標排放工作。
(五)環境影響評價科(人員編制5名)
1.參與協調有關經濟技術政策、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2.負責審批區級許可權範圍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3.負責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機構。
4.參與轄區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技術審查工作。
三、人員編制
古城區環境保護局機關人員編制為28名(行政編制17名,工勤2名,機關公務員自定控制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書記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四、行政審批事項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3.排污許可證核發。
4.危險廢物經營及轉移許可(含醫療廢物)。
5.環境污染限期治理項目驗收。
6. 建設項目試生產(運行)審批。

其他事項

(一)關於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古城區環保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古城區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加強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重大問題。古城區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古城區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古城區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古城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和項目申報、資金爭取等工作。古城區環境保護局負責污染減排工作。
(三)古城區環境監察大隊負責組織實施環境監察,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古城區環保局負責監督古城區環境監察大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責任。
附文
(一)麗江市古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麗江市古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麗江市古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