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企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麗江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江市企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3年2月15日
- 通過會議:麗江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
- 目的:促進企業技術研究和開發
作品內容,
作品內容
《麗江市企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麗江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5日起施行。
麗江市企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本市企業技術研發與創新能力,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適應建立公共財政框架和麗江市經濟、社會與科技可持續發展的實際需要,加強政府科技經費使用與管理的科學性、規範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4〕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麗江市企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研發資金”)是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本市企業開展科技攻關、科技成果套用與推廣和創新能力建設等的政府引導性資金。研發資金優先支持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採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標準等重大共性、關鍵性技術研發項目。鼓勵企業與科研院所採取產學研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技術研發和創新活動。 第三條 研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科技局是研發資金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審議和發布研發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及工作指南、年度計畫安排、立項審批、契約簽訂、項目監理和驗收等工作,會同市財政局制訂和完善研發資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市財政局是研發資金的監管部門,負責按年度編制研發資金經費預算,參與審議研發資金年度支出重點和工作指南,對資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
第六條 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申報項目產業政策合規性、資料完整性和項目實施的計畫,會同本級財政局審核、評選、推薦支持項目,並負責對獲得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縣(區)財政局負責審核企業財務狀況、項目資金籌措能力和項目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會同本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評選、推薦支持項目,負責撥付研發資金,對研發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開支範圍
第八條 研發資金採取無償資助支持方式。 重點項目單項支持額度不超過 50萬元;一般項目單項支持額度不超過20萬元。項目承擔企業按不低於4:1比例匹配研發項目資金。第九條 研發資金的開支範圍包括項目費和計畫管理費。項目費是指項目研發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一般包括:人員費、設備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技術引進費、差旅費、會議費、智慧財產權保護費、管理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其中:人員費,指直接參加項目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項目組成員所在單位有人員事業費撥款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從人員事業費中及時足額支付給項目組,並按規定在項目經費預算的相關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財政資助的項目經費中重複列支。設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必需的專用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費及設備試製費。能源材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等費用。試驗外協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託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技術引進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購買專有技術、技術成果等費用。差旅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調研、考察、現場試驗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費用。會議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組織召開的與項目研究有關的專題技術、學術會議的費用。智慧財產權保護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申請國內外智慧財產權保護所發生的費用。管理費,指項目承擔單位為組織管理項目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現有儀器設備和房屋使用費或折舊、直接管理人員費用和其他相關管理支出。管理費占項目經費總預算的比例原則不超過5%,特殊情況根據項目實施內容及承擔單位的性質核定。其他相關費,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
計畫管理費是指為組織實施和管理科技計畫及其經費而支出的費用。一般包括:規劃與項目指南的制定和發布、產業技術研究、項目立項調研和項目評審評估、監督檢查和驗收、績效考評、科技管理人員培訓以及根據計畫管理需要而開展的相關工作所發生的有關支出的費用。計畫管理費在當年財政預算的研發資金總額的5% 安排由市科技局按照相關規定管理使用。第四章申報條件和要求第十條 申請市研發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市內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計畫管理費是指為組織實施和管理科技計畫及其經費而支出的費用。一般包括:規劃與項目指南的制定和發布、產業技術研究、項目立項調研和項目評審評估、監督檢查和驗收、績效考評、科技管理人員培訓以及根據計畫管理需要而開展的相關工作所發生的有關支出的費用。計畫管理費在當年財政預算的研發資金總額的5% 安排由市科技局按照相關規定管理使用。第四章申報條件和要求第十條 申請市研發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市內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規範的公司管理制度,良好的經營業績,有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能夠按規定向所在地財政部門及時提供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三)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四)有較強的技術創新、技術運用和市場開發能力;
(五)申請無償資助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不得少於100萬元;
(六)企業職工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每年用於新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銷售額的6%;
(七)資產負債率低於70%;
第十一條申請市研發資金資助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市產業政策,屬於我市優先發展的重點產業技術領域;
(二)技術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三)重點支持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且項目智慧財產權明晰、無糾紛;
(四)項目產品有明確的市場需求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可以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項目處於研究開發、中試階段或項目產品有小批量試銷;
(六)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2年(生物、醫藥類項目可放寬至3年)。
第十二條 下列項目市研發資金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本市產業政策的項目;
(二)低水平重複項目、一般加工項目和單純的基本建設項目;
(三)智慧財產權不清晰或有權屬糾紛的項目;
(四)已列入國家、省科技計畫並得到科技經費支持的項目;
(五)對社會或自然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第十三條 市研發資金項目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麗江市企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書》;
(二)說明項目情況的佐證材料(如相關部門批准檔案、技術報告、檢測報告、用戶意見等);
(三)說明項目智慧財產權歸屬或授權使用的證明檔案(如專利證書、技術轉讓契約、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等);
(四)與申報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它參考材料(國家專賣、專控及特殊行業的產品,需提供主管機關出具的批准文書複印件);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和企業的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加蓋公章),企業章程;
(六)企業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屬國家規定減免稅的企業或產品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麗江市科技局可研報告格式);
(八)可以說明項目取得成果的有關證明檔案(鑑定證書、技術報告、科技查新報告、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的複印件),高新技術企業需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複印件)。
第五章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在每年3月底前發布本年度市研發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和通知。第十五條 凡是符合本辦法申報條件的企業和項目,由項目承擔企業向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局申報。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局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評審,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可靠性、縣(區)是否給予先期立項支持等進行說明,並附計畫立項批准檔案,加蓋公章後推薦上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每年4-5月份受理本年度項目的申報(具體時間、要求以市科技局發布的年度計畫項目指南為準),依據市研發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及申報條件與要求,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市研發資金申報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市研發資金建議資助項目,會同市財政局審定後,在科技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市科技局和財政局聯合下達研發資金扶持計畫。
第十九條 經批准立項的市研發資金項目,由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企業簽訂《麗江市企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項目任務書》;市財政局按照國庫資金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將資金下達給項目企業所在縣區財政部門,由其按規定撥付到項目實施企業,市屬企業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企業應當按照項目任務契約書的要求落實匹配資金,並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分年度執行的項目經費預算,按照要求進行中期檢查或者評估,中期檢查或評估結論作為市科技局調整項目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市研發資金項目承擔企業按任務書規定完成目標任務後,向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同時提供項目驗收材料。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局負責審查全部驗收材料,簽署初審意見後,將項目驗收申請及驗收材料報送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審核。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項目組織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研發資金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智慧財產權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並通過驗收的項目的結餘經費,用於補助項目承擔企業科技發展支出。
第二十四條項目因不可抗拒因素終止,項目承擔企業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式報經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批准後,將剩餘經費歸還,剩餘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第六章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項目任務契約書的要求,加強對項目經費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報送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及項目完成情況的總結報告,並由市科技局匯總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七條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研發資金項目經費的行為,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將根據情況依法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追回研發資金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理。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