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源縣小額擔保貸款操作管理辦法由鹽源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源縣小額擔保貸款操作管理辦法
- 地區:鹽源縣
- 類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鹽源縣人民政府
導語,正文,
導語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州政府關於做好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時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和吸納就業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解決融資需求,根據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完善我州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機制積極推動創業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涼府辦發〔2009〕30號)及涼山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涼山州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涼山州中心支行檔案關於印發《涼山州小額擔保貸款操作辦法》的通知(涼勞社辦〔2009〕25號)的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操作辦法。
正文
第一條貸款對象。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凡戶籍在鹽源縣,有創業願望和創業能力且誠實守信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包括持有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的城鎮復員轉業尚未就業的退伍軍人和畢業5年內尚未就業具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
第二條貸款條件。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對象必須具備一定的勞動技能,有相對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金(自有資金不應低於經營項目所需資金的30%);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投資少、風險小、見效快、收益好、具有還貸能力;個人信譽良好,無不良信譽記錄或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條貸款用途。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只能用於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所從事微利項目經營的流動資金。
微利項目是指: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等高利潤行業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鼓勵的行業以外的所有項目。
第四條貸款額度和期限。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單戶金額控制在5萬元以內,合夥創辦經營實體按人數適當擴大貸款規模,最高限額控制在8人以上50萬元以內;還款方式和計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第一次辦理小額擔保貸款信譽好,並按期足額還款的,確因經營需要,可申請第二次小額擔保貸款。
貸款到期後,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展期條件的,應在貸款到期前一個月向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提出展期申請,並填寫《借款展期申請審批表》。擔保機構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經辦銀行可以按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展期不貼息,利息自付。
第五條貸款利率和貼息。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對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條件的個人新發放的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我縣開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貸款經辦金融機構,申請辦理貼息結算事宜,按省財政廳、財政部駐四川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金〔2009〕37)號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
第六條擔保基金。我縣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專戶儲存於鹽源縣郵政儲蓄銀行,封閉運行,專項用於小額貸款擔保。小額擔保貸款責任餘額不得超過貸款擔保基金銀行存款餘額的5倍。
第七條貸款擔保機構。擔保機構設在鹽源縣國資公司,負責我縣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擔保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貸款辦理程式。小額擔保貸款嚴格按照自願申請、社區推薦、就業部門初審,財政部門複審、貸款經辦金融機構進行貸前調查、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程式辦理。
(一)受理初審。
貸款人首先向就業部門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一式三份,就業部門、擔保機構、貸款經辦金融機構各一份,複印件用 A4紙張):
1.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所需資料:
(1)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
(2)申請人和反擔保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證和婚姻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4)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按時年檢的《營業執照》正本及複印件,特殊行業應提供特種行業證件及複印件;
(5)合夥經營的應提供合夥經營協定:
(6)租房協定;
(7)借款人向擔保機構提供的反擔保相關資料:
A.有一名以上國家機關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該類人員應為同級財政供養人員)以及經濟效益較好的縣內企業中層以上幹部及科室工作人員(主要指我縣的金融、保險、郵政、電信、供電、菸草等中央或省州屬企業),以其工資為借款人承諾擔保的書面文書和所在單位證明材料(工資收入證明原件、財政直發工資賬戶複印件);
B.抵押物或質押物權屬證明及產權人有效身份證件;
C.共有財產承諾書及其他相關材料。
(8)小額擔保借款人和反擔保人的個人信用記錄報告;
(9)擔保機構及貸款經辦金融機構需要的其他資料。
就業部門在收到申請及完整申報資料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並出具初審意見轉報財政部門。
(二)複審。
財政部門根據就業部門轉報的初審意見和完整資料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複審,並出具複審意見。
(三)貸款申請。
申請擔保貸款人持就業、財政部門審核意見和完整資料到貸款經辦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經辦金融機構按規定進行貸前調查,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借款人正式答覆,符合條件的向擔保機構推薦並發出同意發放貸款意見書,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提出改進意見。
(四)擔保審核。
擔保機構接受貸款經辦金融機構推薦的借款人的擔保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按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擔保條件的,按核定貸款額度提供擔保。
(五)貸款發放。
貸款經辦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借款人簽訂《保證契約》後3個工作日內將貸款發放到位。
第九條貸款擔保基金的風險管理。貸款擔保基金對單個經辦銀行小額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20%時,應暫停對該行的擔保業務,經與該行協商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經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准後,再恢復擔保業務。同級財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貸款擔保基金的年度代償率的最高限額,對限額以內、貸款擔保基金自身無法承擔的代償損失,應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予以彌補。
第十條貸款服務。銀行要簡化手續,為申請貸款的人員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因申請人不符合貸款條件而不能提供貸款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提出改進建議,並將有關情況定期向上級進行報告。貸款期間,貸款銀行要定期與借款人聯繫,了解其資金使用和經營情況,提供必要的財務指導。
第十一條貸款的管理、考核與監督。就業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嚴格審核貸款申請人出具的各種材料,加強對借款人的監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貸款經辦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擔保機構要制定規範有效的擔保審核和基金管理措施,履行擔保職責。貸款經辦金融機構要儘量簡化貸款手續,縮短貸款審批時間,為借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務,並且要加強對借款人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發現貸款出現風險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通知擔保機構協助催收與追償,並按規定履行追索義務。
商業銀行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擔保機構應停止擔保,擔保基金代位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後,方可恢復受理貸款申請。貸款到期不能歸還至擔保機構履行代位清償責任之間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期間,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不納入商業貸款考核體系。
第十二條建立良好的貸後跟蹤管理服務機制,採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防範小額擔保貸款風險,確保貸款及時足額回收。
(一)貸後管理。擔保機構和貸款經辦金融機構要共同加強對借款人從貸款發放之日起到貸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貸款使用和生產經營情況的管理。
(二)跟蹤服務。擔保機構和貸款經辦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獲得小額擔保貸款後的項目運行情況,要建立定期走訪和聯繫制度,對項目的運行要給予關心和支持,對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應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以提高就業再就業經營項目的成功率。
(三)風險預警。擔保機構和貸款經辦金融機構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通過貸後檢查,對所調查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項目的生產經營狀況和管理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儘早識別和確定項目的風險類別、程度、原因及其發展變化趨勢。當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停止發放新的小額擔保貸款,待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後,方可恢復受理貸款申請,並按程式對問題貸款採取針對性處理,及時防範、控制和化解貸款風險。
第十三條為了加強對擔保基金的管理,成立了鹽源縣創業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協調領導小組,協調處理擔保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