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旅遊業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市旅遊業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10月25日
  • 批准時間:2019年1月9日
  • 施行時間:2019年3月1日
第一章總則,第三章政府扶持和市場促進,第四章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解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滿足多樣化、多層次旅遊消費需求,發展全域旅遊,建設中國生態濕地特色旅遊目的地和旅遊康養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江蘇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促進旅遊業發展,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行業自律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業發展的組織和領導,建立旅遊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旅遊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相互協調、融合發展。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發展的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依法成立旅遊行業組織。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監督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為會員提供市場拓展、產品推介、交流合作、依法維權等服務。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引領和產業引導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旅遊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功能區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編制。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旅遊業發展需要,協調旅遊項目、旅遊設施、服務要素與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之間的關係。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在編制與旅遊業發展相關的規劃時,應當徵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
第十二條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整體布局、最佳化利用、分步實施的原則,突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品牌,體現森林、海洋、濕地等自然資源和紅色文化、海鹽文化等人文資源特色。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開發旅遊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生態原貌。
依法需要審批或者核准的旅遊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或者核准時應當徵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利用自然保護區、森林、海洋、濕地等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完整性,保證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利用歷史、文化等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保持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涉及文化與自然遺產、文物、自然保護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A級旅遊景區、星級鄉村旅遊景區的保護和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景區內的土地、設施,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圍繞接軌上海和融入長江三角洲地區城市群目標,培育和引進旅遊創新業態項目,發展全域旅遊。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休閒街區、慢行系統、濱水空間、城市綠道、節點綠化等項目建設,支持旅遊綜合體、主題功能區、中央遊憩區等建設,培育特色節慶和夜遊項目,打造特色餐飲品牌,開發城市休閒旅遊產品。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託森林、溫泉等生態資源和優質醫療衛生資源,建設綜合性康養旅遊基地,開發高端醫療、養老、康養、休閒養生等健康旅遊。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鄉村旅遊發展規劃,加強鄉村生態環境和文化遺存保護,改善鄉村停車場、廁所、垃圾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條件,支持特色村鎮的開發與建設,實現旅遊富民。
旅遊主管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引導鄉村旅遊經營者開發休閒農業、觀光農業,鼓勵發展具備旅遊功能的定製農業、會展農業、家庭農場、家庭牧場等新型農業業態,設計、推廣鄉村旅遊精品線路。
旅遊資源豐富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把鄉村旅遊發展納入鄉村振興、新型城鎮化建設等相關規劃,加強鄉村旅遊公共服務體系以及配套設施建設,打造特色旅遊小鎮。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發建設生態旅遊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利用水域和水利工程,發展湖盪旅遊、海洋旅遊等,打造生態觀光休閒旅遊目的地。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挖掘歷史文化、地域文化、民俗文化,利用傳統村落、文化遺蹟以及博物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人文資源,開發文化體驗旅遊。利用革命遺址和紀念設施,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線發展紅色旅遊,開發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國情教育等研學旅遊產品。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發旅遊風景道等特色交通旅遊產品,合理規劃建設自駕車房車營地,完善自駕旅遊服務保障體系。鼓勵發展汽車租賃業務,開發自駕旅遊產品。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扶持旅遊商品研發和旅遊裝備製造業發展,開發商務會展旅遊,完善城市商業區旅遊服務功能。

第三章政府扶持和市場促進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旅遊規劃編制、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品牌創建獎補、旅遊人才引進和培養、旅遊特色紀念品開發。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適度擴大旅遊業用地供給,依法保障旅遊重點項目和鄉村旅遊扶貧項目用地。
鼓勵依法利用荒地、荒灘、廢溝、廢塘、廢舊倉庫、廠房等開發旅遊項目。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金融、保險機構開發符合旅遊業特點的金融、保險產品和服務;鼓勵擔保、再擔保機構為旅遊經營者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鼓勵設立旅遊業發展投資基金,拓展旅遊業投融資渠道。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旅遊業發展,開發旅遊項目,建設旅遊基礎設施,興辦旅遊企業。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住宿業,引導創建精品酒店、文化主題酒店、度假酒店和綠色生態酒店等,滿足市場多樣化需求。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參與旅遊經營活動。鼓勵和扶持城鄉居民利用住宅等依法從事民宿、農家樂等旅遊經營。
第三十條賓館酒店的用水、用氣、用電、用熱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工業企業相同。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進和培養策劃、管理、行銷等高層次旅遊人才。支持發展旅遊職業教育,推動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與旅遊經營者合作,開展旅遊從業人員職業培訓,培養適應全域旅遊發展要求的專業人才。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形象宣傳和旅遊品牌推介,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第四章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合理布局旅遊交通路線,規劃建設遊客中轉站、遊客集散中心、景區連線線道路等旅遊公共設施。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的旅遊引導標識體系,規範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三十五條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碼頭、賓館酒店、旅遊景區等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母嬰室、第三衛生間和無障礙設施,配備必要的急救器械、設備和藥品。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台,無償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食宿、購物、醫療、救援、安全風險、客流量預警等旅遊服務信息;加強無線上網環境建設,在公共運輸樞紐、商業中心和旅遊者集中場所設定自助式旅遊信息多媒體設施,提高旅遊公共信息服務質量。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完善旅遊基礎信息資料庫,推進智慧旅遊建設。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旅遊經營者發展旅遊電子商務,提供信息查詢、預訂、支付和評價等線上服務。
第三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遊安全工作責任制。旅遊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旅遊安全監管職責。
第三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建立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第四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可以在重點旅遊景區、旅遊者集中場所依法設立警務室,處理旅遊糾紛,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和公共安全。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和監督旅遊景區建立並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有條件的景區應當建設安全防範設施,配備治安保衛人員。
第四十一條旅遊高峰期間,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旅遊景區周邊道路安全暢通。
第四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旅遊行業組織建立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及時、準確、完整地採集和記錄其信用信息。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對其會員進行誠信等級評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志願服務體系,設立旅遊志願服務工作站,提供指示引導、遊覽講解、信息諮詢和應急救援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區應當明示優惠政策,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軍人、全日制在校學生等旅遊者實行門票費用減免。
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旅遊景區逐步擴大享受門票費用減免的旅遊者範圍。
第四十五條旅行社等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旅遊者;
(二)給予或者收受回扣;
(三)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四)非法使用、披露旅遊者個人信息;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文明旅遊行為規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擾亂公共汽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三)違反旅遊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景物;
(五)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投訴統一受理制度。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受理旅遊投訴,屬於本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第四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旅遊市場和旅遊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旅遊違法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規定處罰,但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旅行社有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旅遊者行為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旅遊經營者有給予或者收受回扣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並由旅遊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旅行社有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行為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旅遊經營者有非法使用、披露旅遊者個人信息行為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妨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犯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鹽城市旅遊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鹽城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5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9年1月9日批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廣場宣傳活動主要包括廣場諮詢、《條例》宣貫文藝表演以及《條例》有獎問答等內容。活動現場,文藝工作者們熱情洋溢的表演吸引了不少市民駐足觀看。現場擺放的《條例》內容宣傳及鹽城旅遊風光線路推薦展架旁同樣也聚集了很多市民諮詢。“春天來了,是旅遊放鬆的好時節,最近我正計畫著帶老伴到周邊景點玩玩,今天正好趕上趟兒了!”市民王爺爺說。
鹽城市瀛洲賓館總經理安偉靜說,《條例》在酒店運行中起到很好的指導作用,既明確規範了旅遊接待酒店的責任和服務行為,同時也提高了酒店服務質量,更加體現出星級酒店在旅遊業服務當中的作用。
據了解,近年來,鹽城旅遊業發展較快。全市A級以上景區數量達到51家,超過揚州、常州等知名旅遊城市,躍居江蘇第五;省級旅遊度假區6家,位居蘇北第一;省五星級鄉村旅遊區3家,位居江北第一。2018年全市共接待遊客3333.92萬人次,同比增長13.7%,實現旅遊收入374.24億元,同比增長16.9%。針對發展過程中日益突出的不平衡、不充分問題,該《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突出旅遊發展促進主題,重點針對目前旅遊產業發展體制機制創新不足,市場培育不充分,基礎設施不配套,公共服務不完善等短板問題進行法律約束與規範,對推進鹽城旅遊業高質量發展走在蘇北蘇中前列具有重要意義。
新施行的《條例》有規劃引領和產業引導、政府扶持和市場促進、服務保障和季度管理等六章內容。“為做好《條例》宣貫工作,市文廣旅局提前謀劃,牽頭布置了此項活動。”鹽城市旅遊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說,下一步,將多措並舉對《條例》進行宣傳解讀,全面做好《條例》宣傳實施組織工作,不斷促進鹽城旅遊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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