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0年2月由鹽城市原人事局與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改革合併成立。局機關內設機構30個(含紀檢監察),局直屬事業單位15個,其中副廳級單位1個(江蘇省鹽城技師學院),正處級單位1個(江蘇省沿海人才市場),副處級單位4個(鹽城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鹽城市勞動監察支隊,鹽城市勞動就業中心,鹽城市社會勞動保險中心),另有正科級單位9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外文名:Yancheng city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 簡稱:鹽城市人社局
- 職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服務
主要職責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和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全市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建立完善公共就業和創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我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人才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實施中央和省、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管理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承擔全市目標任務績效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勞動關係和勞動監察等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整頓、規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秩序;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
(十二)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負責本系統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綜合管理全市人事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全市人才教育培訓工作;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培訓機構;指導市行政學院的業務工作。
(十三)承辦鹽城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綜合協調本局政務、事務; 負責檔案運轉和管理; 負責重要會議、活動的事務性工作以及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負責本局值班、文電處理、文稿審核、新聞宣傳、政務信息、秘書事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文印、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本局重點工作、行政重要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的協調、督辦和督查工作;辦理有關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
政策法規和勞動監察處職能
協調起草相關政策意見;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承擔本系統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督查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協調有關政策研究的專家諮詢工作;承擔本局新聞發布等工作。擬訂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全市重大案件;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全市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牽頭組織勞動監察專項檢查工作;負責全市勞動監察人員資格審查、繼續教育與管理工作;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規劃財務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職能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本局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本局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牽頭承擔有關規劃和統計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職能
擬訂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全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的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市就業管理政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全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力資源市場處職能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對全市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全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市屬事業單位人員調配事宜,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定承辦省屬駐鹽單位部分人員調配事宜。
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職能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政策;貫徹執行省下達的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全市轉業軍官接收安置工作;承擔市直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協助做好全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職業能力建設處職能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各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培訓基地的資格認定工作,並對施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指導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全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擬訂貫徹國家和省關於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政策。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職能
負責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和隊伍建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指導和推行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指導和監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承辦繼續教育的相關事宜;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專家和國際合作處職能
承擔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及管理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全市博士後工作政策;承辦本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職能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
公務員錄用和職位管理處職能
擬訂全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承擔全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完善全市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完善全市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工作;承擔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管理工作;完善全市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制度;承擔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擬訂全市公務員考試錄用政策規定;承擔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承擔公務員招考命題專家隊伍建設工作;承擔全市面試考官資格審核和管理工作;規劃和建設市級公務員考試基地;擬訂全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公務員考核獎勵處(市考核辦公室)職能
擬訂全市公務員考核政策規定,負責市級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完善全市考核和獎勵制度;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和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擔全市目標任務績效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市考核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公務員培訓和監督處職能
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對口培訓工作;完善全市公務員懲戒制度並組織實施;完善全市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擬訂全市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承擔對公務員法實施情況監督工作;指導市行政學院業務工作;擬訂全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農民工工作處職能
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勞動關係處(市解困和再就業辦公室)職能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實施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全市勞動標準工作;指導企業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擬訂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承擔市解困和再就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工資福利處職能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退休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工資計畫;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養老保險處職能
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全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方案;管理並監督全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工作;負責市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全市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工作。
醫療保險處職能
統籌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全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直單位離休人員的醫療管理,承擔市直單位離休人員醫藥費用的管理、結算、核報等工作。
工傷保險處職能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全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貫徹實施國家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組織實施因工傷殘和非因工傷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組織全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的認定;承擔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農村社會保險處(行政許可服務處)職能
擬訂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負責對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審批;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設立的批准;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定。
調解仲裁管理處職能
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指導並組織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依法對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活動進行監督,組織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負責民眾來信、來電、來訪和網上信訪工作以及上級轉辦、交辦、督辦等信訪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組織人事處職能
承擔本局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考核評比、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市外國專家局(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