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大豐區人民政府主管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隸屬:大豐市人民政府
- 性質:國家機關
- 負責區域:大豐市
主要職責,主要機構,
主要職責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鹽城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意見,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統籌、規劃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和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建立完善公共就業和創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我區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區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人才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區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主要機構
大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2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建制。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內黨務、政務、事務; 負責檔案運轉和管理; 承擔本局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重要會議、活動的事務性工作以及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負責本局值班、文電處理、文稿審核、新聞宣傳、政務信息、秘書事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文印、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本局重點工作、行政重要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的協調、督辦和督查工作;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考核評比、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辦理有關區人大代表建議和區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民眾來信、來電、來訪和網上信訪工作以及上級轉辦、交辦、督辦等信訪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勞動監察科(行政服務科)
協調起草相關政策意見;組織開展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承擔本系統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督查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協調有關政策研究的專家諮詢工作;擬訂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全區重大案件;指導全區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全區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牽頭組織勞動監察專項檢查工作;負責全區勞動監察人員資格審查、繼續教育與管理工作;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全區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本局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本局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牽頭承擔有關規劃和統計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運營政策和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案件;擬訂全區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承擔區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軍官轉業安置科)
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對全區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牽頭協調基層平台建設;擬訂全區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區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全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的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全區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區就業管理政策;擬訂全區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區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區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全區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貫徹執行省、市下達的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協助做好全區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全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區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職業能力建設科(區工人技術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區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全區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各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培訓基地的資格認定工作,並對施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指導全區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全區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貫徹實施國家和省關於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政策;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協助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有關培訓工作;負責對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審批;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設立的批准;承擔區工人技術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和隊伍建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指導和推行全區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工作;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承辦繼續教育的相關事宜;承擔全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全區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及管理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區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全市博士後工作政策;承辦本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承擔全區外國專家獎勵工作;承辦外國專家來本市工作許可、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本區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本區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事項;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按規定承擔全區出國(境)培訓有關管理工作,承擔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擬訂全區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考試錄用計畫及事業單位考試錄用政策規定;承擔全區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全區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承擔全區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完善全區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完善全區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工作;完善全區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制度;承擔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承擔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政策規定,負責全區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區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完善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區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和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擬訂全區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對口培訓工作;完善全區公務員懲戒制度並組織實施;完善全區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承擔對公務員法實施情況監督工作;指導區行政學校有關業務工作;擬訂全區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全區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事宜;參與全區目標任務績效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區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工作人員退休工作;組織實施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計畫,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承擔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養老保險科(工傷保險科)
統籌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全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區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方案;完善並監督實施全市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管理並監督全市企業職工退休工作,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全市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審核報批工作;擬訂全區工傷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工傷認定工作;參與組織實施因工傷殘和非因工傷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擔區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醫療保險科
統籌擬訂全區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醫療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全區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全區公務員醫療補助和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定;組織全區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的認定。
(十一)農村社會保險科
擬訂全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區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管理並監督全區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負責農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領取待遇審批工作;擬訂全區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擬訂全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調解仲裁科(勞動關係科)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全區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實施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全區勞動標準工作;指導企業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擬訂全區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統籌擬訂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全區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指導並組織處理全區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依法對全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活動進行監督,組織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