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鹹陽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企業技術創新體系,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促進全市產業結構調整和提升產業競爭力中的引導與示範作用,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陝西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研發投入的主體地位,對我市主要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突出,創新管理規範,具有重要示範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並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導和推動全市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
第三條 鹹陽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由市工信委牽頭、市財政局、市發改委、中小企業局、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配合完成。
第二章 認 定
第四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每年組織一次。
第五條 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企業經營規模達到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在產品品種、質量、技術水平以及市場競爭能力和經濟效益等方面在本市同行業中名列前茅;在經濟上企業對技術中心的建立、完善和正常運行具有實際承受能力。
(二)保證企業技術中心的技術人員有一定比例和結構層次,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技術人員占技術中心總人數的60%以上或者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於技術中心總人數的40%。
(三)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有一支業務素質較高的技術隊伍,並有一批技術骨幹和技術帶頭人,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中間試驗所需要的較完備的儀器、裝備和場地等設施,技術創新績效顯著,在本市示範作用突出。
(四)企業當年技術開發經費投入不低於銷售收入的2%,並逐年有所增長。根據所建技術中心的不同發展階段和規模,結合各行業產品和技術的自身特點,企業對技術中心的直接經費投入要保證一定的額度。企業技術中心所需的各項經費應納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並明確由企業承擔,技術中心不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五)企業要有明確的產品結構和技術結構調整的中長期開發目標、發展規劃及措施,要形成新產品開發(培育點)、新產品投產(生長點)和新產品規模生產(增長點)三個不斷滾動發展的階梯,保持新產品產值率在同行業中始終處於領先地位。
(六)企業一年內(指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認定省級技術中心:(1)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的。(2)涉嫌涉稅違法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
第六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式:
(一)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由市工信委於每年5月31日前在鹹陽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等相關媒體上發布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有關信息。
(二)符合認定條件的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願向各縣(市)區工業主管部門(市級企業向市工信委報送)提出申請,並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鹹陽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書》和《鹹陽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於6月30日前報市工信委(一式四份,附電子文檔)。
(三)市工信委對企業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組織有關專家按照《鹹陽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綜合評審。
(四)市工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中小企業局、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本市重點發展產業,結合初評結果、專家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後,擇優提出推薦意見並報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確定鹹陽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並予以公告。
第三章 評 價
第七條 對已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依據評價指標體系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八條 當年通過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參加下一年度企業技術中心評價。
第九條 年度評價程式:
(一)數據採集。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於評價年6月1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送相關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鹹陽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和《鹹陽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
(二)數據初審。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技術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並出具審查意見,於當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檔案上報市工信委(一式四份,附電子文檔)。
(三)數據核查。市工信委聯合相關部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會議核查和實地核查等。
(四)評價結果計算。市工信委聯合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經核查的數據依照《鹹陽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形成評價得分和評價報告。
第十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於60分;
2.企業破產或被兼併;
3.企業已全面停產半年以上;
4.連續兩次評價得分低於65分;
5.逾期一個月不上報技術中心的評價材料。
6.企業研究與開發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開發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於最低標準(目前最低標準確定為:企業研究與開發經費支出額不低於銷售收入的2%,企業專職研究與開發人員數不低於15人,年末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200萬元)。
第十一條 市工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中小企業局、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由市工信委以公告形式頒布評價結果。
第四章 技術中心的管理
第十二條 市工信委對經認定的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對評價得分65分以下(含65分)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並督促其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三)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四)有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材料和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的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後,3年內不得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已獲得認定資格的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
第十五條 因第十條原因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
第十六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每年度評價時由企業一併提出變更申請,經市工信委確認後辦理更名等手續。
第十七條 市工信委對警告和撤銷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以公文形式發布。
第十八條 經認定或評價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享受以下優惠支持:
(一)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推薦陝西省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二)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根據《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第44號令)、《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第45號令)等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三)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四)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的重點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項目和技改項目優先列入我市重點技術創新項目和重點工業投資項目計畫。
(五)對技術中心的技術開發項目,優先推薦列入國家和省技術創新項目計畫,爭取國家和省資金支持。
(六)對技術中心承擔的技術改造項目和技術創新項目,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優先扶持。
(七)對於新認定的國家、省級和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由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一定的扶持。
(八)對於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優秀的企業,市工信委聯合市級相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有相關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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