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魯發〔2015〕13號),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省經信委研究制定了《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為我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提供了有效指導和政策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 研究制定部門:山東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修訂發布,辦法全文,
修訂發布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
魯發改高技〔2018〕1436號
魯發改高技〔2018〕1436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結合省級機構改革職能調整實際,我委對《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魯經信技〔2016〕396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12月26日
2018年12月2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魯發〔2015〕13號),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智慧財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路、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範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並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幹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運行評價。各市發展改革委(省屬企業主管部門、中央駐魯企業)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五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市發展改革委(省屬企業主管部門、中央駐魯企業)按照省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第六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較高創新水平;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500 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 60 人;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500 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五)具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兩年以上。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各市發展改革委(省屬企業主管部門、中央駐魯企業)根據本辦法及當年省發展改革委通知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並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一式二份)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託專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接受申報材料之日起 60個工作日之內發文,向各市發展改革委(省屬企業主管部門、中央駐魯企業)通報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並於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
各有關企業按照通知要求,編寫評價材料,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各市發展改革委(省屬企業主管部門、中央駐魯企業)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意見,並按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各市發展改革委(省屬企業主管部門、中央駐魯企業)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評價,並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 90 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於 60 分為不合格。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評價材料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向各市發展改革委(省屬企業主管部門、中央駐魯企業)通報評價結果。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能,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 支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國家、省級相關研發任務,享受國家優惠政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市發展改革委(省屬企業主管部門、中央駐魯企業)應及時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至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對相關情況進行確認並定期發文公布。
第十七條 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真實性負責,各市發展改革委(省屬企業主管部門、中央駐魯企業)負責所屬企業數據及信息的核實把關工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六)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七)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九條 各類因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二)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市發展改革委(省屬企業主管部門、中央駐魯企業)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因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六)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市發展改革委(省屬企業主管部門、中央駐魯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各市發展改革委(省屬企業主管部門、中央駐魯企業)負責指導和督促評價基本合格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改進工作。各市發展改革委(省屬企業主管部門、中央駐魯企業)要及時對技術中心出現的問題向省發展改革委進行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發展改革委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由省發展改革委另行發布並適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運行評價等,逐步實現網上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6日。《關於印發〈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經信技〔2016〕39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